■ 本报记者 杨文君
近日,某政府采购从业人员遇到这样一种情形:某项目采购文件要求投标供应商按照开标顺序进行产品演示(非实质性条款),但在按次序排到E公司演示时,其在场工作人员并未表示要参加演示。负责该项目的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见无人应答就安排了下一家供应商演示。随后,代理机构在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E公司确认是否放弃演示时,E公司表示否认,代理机构便给予了E公司演示的机会。
对此,上述从业人员提问道:“这种做法是否违反采购文件的要求?应当如何作相应处理?”
采访中,多数观点认为:“代理机构的处理方式没有问题。理由是,按开标顺序进行演示并非实质性条款,‘错序’演示并不会使采购双方的利益遭受损失。”
中贸国际工程招标(北京)有限公司负责人成凯持有类似观点,他表示,问题中代理机构的做法没有违反采购文件要求。采购文件没有规定按顺序演示是实质性条款,在不损害其他供应商权益的条件下,次序可以调整。
“没错,是这样的。”贵州卫虹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李莹也认为,从监督的视角看,代理机构安排E公司进行演示没有违反公平原则。因为无论演示顺序如何,都给予了供应商平等参与的机会,供应商没有按开标顺序进行演示,并不影响评审结论,或损害到其他供应商权益。
“除非有证据表明供应商的‘变卦’行为存在违法情形,比如得到相关当事人授意,或从其他供应商处得到更有利于自己的演示内容。”李莹还说。
答案不辩自明,但对采购文件的规定,多数专家认为其存在不合理之处。
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一级律师、高级合伙人杭正亚分析认为,这里关系到3个问题:一是采购文件对演示的相关规定是否明确、具体?比如,在什么情况下能让下一家供应商进行演示,乱序后是否可以重排等问题都应当提前考虑到。二是让E公司再演示是否符合采购文件规定?如果采购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则容易引起争议。三是按顺序演示作为非实质性条款,错序演示能否在评审中得分?这3个问题如果能在采购文件中加以明确的话,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争议。
李莹建议,代理机构在演示过程应该主动确认E公司是否要进行相应活动,以“无人应答”便认定E公司放弃将面临争议。更好的做法是,如果有供应商表示放弃,应当有书面申请(或确认)并由授权代表签字证明。
据了解,演示要求多出现在信息化系统或工程、服务方案(如效果图展示)等政府采购项目中,采购文件通常要求按供应商签到顺序或开标顺序进行演示,但此类要求一般不作为实质性条款,但会作为评审因素。受访专家一致表示,对容易引起争议的实践点应在采购文件中尽可能地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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