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编号:云府登1062号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告
第25号
《云南省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认定管理办法》已经
云南省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型云南行动计划,进一步推动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加强企业高端人才团队和创新平台建设,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培育一批具有国内外行业竞争优势的科技小巨人企业,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上市,促进区域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经济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认定的对象,是指在本省工商注册登记,从事符合国家及云南省产业发展方向的高新技术领域产品开发、生产、经营和技术(工程)服务,创新性突出、产业规模明显、示范性显著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应有较稳定的高端技术创新和管理团队;良好的硬件平台条件;较完善的企业创新体系、创新机制及与之相适应的科研投入;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产品;一定的经济规模和良好成长性;良好的信用和较强的融资能力。
第三条 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认定的重点是国家及云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光电子、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汽车等八大产业领域。
第四条 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认定采取省州(市)联动方式。各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认定的组织申报审核推荐、实施管理,可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和细则。省科技厅负责受理各州(市)推荐的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认定申请、组织认定评审、实施培育认定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请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认定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上年度或近3年年均利税不低于6000万元,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
(二)上年度或近3年年均研究开发费用投入不低于年销售额的3%;制造类企业研发人员数不低于职工总数的15%,高技术服务类企业不低于50%。
(三)上年度或近3年年均主营业务销售收入一般应在2亿元—50亿元人民币,近3年企业有良好的成长性。
(四)企业应拥有1项以上达到国际同类产品水平的标准或一项同行业中的知名品牌,应拥有专利(发明或实用新型)、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国家农作物新品种或植物新品种保护授权、保健食品证书、新药证书或专有技术等自主知识产权2项以上。
(五)应有研发机构(技术中心、实验室、测试平台等)、研发计划及与之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养(含引进)、创新激励等运作机制,并有一套较完善的规范化管理制度。
(六)企业应有优秀的领军人物与良好的经营管理团队,有较稳定的高端技术创新团队,有较强的抵御各类风险的运营机制,有健全的各项规章制度。
(七)列入省科技厅上市培育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上述条件者,优先认定支持。
第三章申请、推荐与受理
第六条 符合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认定条件者,均可按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向所在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第七条 各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申报材料汇总后向省科技厅推荐。推荐单位应同时承诺对所推荐企业的配套资助。
第八条 省科技厅受理各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推荐申报,全年受理,分批认定。
第四章评审与认定
第九条 科技小巨人企业的评审工作,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评估机构集中评审。
第十条 认定工作按照科学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综合考虑专家评审意见和州(市)的建议。认定为科技小巨人企业的,由省科技厅授予“云南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称号。
第五章支持方式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云南省科技小巨人企业,视其是否已有省科技厅在研项目等情况,由省科技厅以项目形式,主要围绕重点新产品开发,酌情安排不超过200万元的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培育认定科技小巨人企业的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二条 推荐申报云南省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认定的企业,各州(市)应当先行立项支持。认定后省科技厅资助资金与州(市)配套资金资助比例不高于5:1。两者资助总额不超过企业项目投入的20%。
第六章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各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在地科技小巨人企业的管理,协助解决企业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每年将汇总情况报省科技厅。
第十四条 获得立项支持的科技小巨人企业需与省科技厅签署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认定项目实施合同(计划任务书),并经所在地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确认配套资助。
第十五条 科技小巨人企业项目实施期完成后,由该企业向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的验收申请与总结报告,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评估机构验收。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认定项目的管理、验收按照《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和《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财务验收办法(暂行)》等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科技小巨人的复审周期为3年。对复审未达到云南省科技小巨人企业条件的,予以摘牌。复审条件不低于云南省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条件。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省政府法制办。
省级有关委办厅局,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各州(市)科技局,
有关企业,省科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