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委、省政府印发了《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意见》(云发〔2016〕5号)(以下简称《意见》)。为帮助有关单位和个人准确理解《意见》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意见》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技体制改革工作,党的十八大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决策,把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作为其中一项重要内容。2014年以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题研究科技工作有20多次,为科技体制改革提供了根本遵循和强大指引。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5〕46号)等文件精神,2014年,省委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部署安排。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科技厅牵头起草,在反复征求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多次召开征求意见会议的基础上,数易其稿,经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五次会议审定,形成了《意见》,作为今后一段时期我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纲领性文件,指导全省科技体制改革工作。
二、主要内容
(一)总体要求
《意见》的制定主要考虑以下四个方面:一是适应国家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将国家及我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落到实处。二是抓住“改革”二字,日常性工作、一般性举措体现少,重点突出深化改革的新导向、新举措。三是结合云南发展实际,围绕科技创新深层次体制机制问题,突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
坚持四个基本原则:创新驱动,支撑发展;政府引导,市场主导;遵循规律,以人为本;全面部署,有序推进。
改革分两个阶段实施:到2017年,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各项任务取得实质性进展,创新型云南行动计划实施取得一批标志性成果。到2020年,基本建成要素齐全、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合作开放、高效运转的具有云南特色的区域创新体系。
(二)改革任务
《意见》落实国家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精神,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抓住改革的重点环节,从建立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建设新型科技创新服务体制机制、推进科技管理体制创新、完善科技人才发展和激励机制4个方面提出21项改革举措。
关于建立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
紧紧围绕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的改革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8号)等文件精神,以企业技术创新要素为核心,充分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从建立企业主导的产业技术创新机制、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合作4个方面提出改革举措。
考虑到企业规模和创新能力的不同,特别突出了对龙头骨干企业、创新型和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技术创新的分类引导和支持,这是《意见》的亮点之一。
为促进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提出系列新举措:一是扩大企业在创新决策中的话语权。二是改革企业创新支持方式,市场导向明确的科技项目由企业牵头,政府更多利用财政后补助、间接投入等。三是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特别是对龙头企业整体并购拥有研发团队和技术成果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支持。四是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展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资金择优按研发经费一定比例进行补助;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享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关于建设新型科技创新服务体制机制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及2014年12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等,围绕科技服务业发展重点,从强化研发分类支持导向、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健全区域创新发展体制机制、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推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加强知识产权运用与保护、提升科技开放合作水平7个方面提出改革举措。
按照“基础前沿科研项目突出创新导向、公益性科研项目聚焦重大需求、市场导向类项目突出企业主体”的原则,建立稳定支持经费与竞争性经费相协调的投入机制。
针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关键问题,提出突破性政策:一是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二是在国家规定的允许从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比例的标准上适当提高比例为60%,从而激励高校和科研院所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使科技人员得到合理收益。三是规定“对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收入时,原则上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
围绕健全区域创新发展体制机制,提出建设滇中科技城、沿边、藏区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带、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县、力争全覆盖建设县域科技成果转化中心等新举措。
围绕推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提出设立“风险补偿金”等金融机构风险补偿制度,探索实施“创新风险基金”、“科技创新券”等试点工作;设立省科技成果转化与创业投资基金,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支持力度 。
围绕提升科技开放合作水平,提出有序开放省科技计划,对科研人员因公出国进行分类管理,放宽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政策。
关于推进科技管理体制创新
将科技管理体制改革作为科技体制改革的突破口,贯彻落实国家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机制、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的改革政策,紧紧围绕强化顶层设计、统筹科技资源、打破条块分割,改革管理体制,聚焦重大目标和需求,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统筹衔接基础研究、应用开发、成果转化、产业发展等各环节,从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改革科技项目管理、完善科技经费管理、深化科技评价和奖励制度改革、加强科技基础制度建设、深化科研院所改革6个方面提出改革举措。
政府部门不再直接管理具体项目,主要负责科技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布局、评估和监管,专业机构具体管理项目,第三方机构评估评价,通过科技报告制度和网络系统共享信息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体系。构建“一个平台,三个柱子,一套系统”,“一个平台”即跨部门协同创新机制和重大问题会商沟通机制,“三个柱子”即战略咨询和评审委员会、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评估监督和动态调整机制,“一个系统”即省科技信息管理服务系统。
按照明晰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重点支持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前沿、社会公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推动科技资源分配由行政导向向市场导向转变,由事前支持向事后补偿补助转变。
创新财政科技资金投入方式,对基础性、前沿性、战略性、公益性、共性技术、惠民项目及人才培养主要实行事前资助支持方式;对市场导向类项目主要实行后补助、间接投入等支持方式;对科技中介服务主要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和考核评估后补助支持方式。提出要强化法人责任,下放单位预算调整权限,增加项目承担单位经费使用自主权。
针对科研院所、高校科研设备和材料采购慢的问题,提出突破性政策:支持科研院所、高校及其他社会组织建立完善资产采购及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利用各种项目资金采购科研设备和科研用原材料,实行自主采购。
关于完善科技人才发展和激励机制
《意见》就如何充分调动科技人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从强化科技计划支持人才导向、健全科技人才流动与配置机制、创新科技人才激励机制、建立科技人才分类评价体系4个方面提出改革举措。
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提出突破性政策:一是允许“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可以在项目经费总额度内,预算不超过20%的经费比例,用于对项目实施做出突出贡献人员的奖励或人才和团队的后续培养”,加大项目资金对人才培养的支撑力度。二是明确了“对于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解决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后顾之忧。三是提出“允许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研发、服务机构科研人员在技术转移、科技咨询、科技服务、成果推广、创新创业过程中根据有关规定持有股权、获取收益和报酬。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四是提出“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用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服务、入股分红等收益对科技人员及其团队实施的激励,计入当年单位工资、绩效总额,不作为下一年工资、绩效总额基数”,让科研人员得到应得的合理收益。
为破除人才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提出支持高校、科研院所设立“科技创业岗”,企业设立“企业创新岗”,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双导师制”等新举措,建立有利于科技人才发展的分类评价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