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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1亿元!山西综改区促进外商投资高质量发展办法(试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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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策通 2021-09-15 10:47 抢发第一评

文 | 企策通综合服务平台


关于印发《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促进外商投资高质量发展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综示发〔2021〕85号 

各有关单位: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促进外商投资高质量发展办法(试行)》已经2021年8月23日第35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促进外商投资高质量发展办法(试行)

为加快打造全省对外开放新高地,进一步做好重点领域利用外资工作,鼓励外资项目落地、促进外资企业发展,提升综改示范区对外开放和外商投资服务水平,结合综改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在综改示范区注册、纳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扶持内容

(一)实际到位外资奖励。按照外资企业投资方式和项目内容,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予以支持。

1.投资奖励。鼓励外资企业在综改示范区内投资新建产业项目,采取“标准地”出让土地的,按照其累计实际到位外资(折算成人民币)并在综改示范区形成的等额设备投资(纳入示范区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设备购置费)予以分档奖励,最高1亿元人民币。其中:

累计实际到位外资1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的,按完成等额设备投资的6%予以奖励;

累计实际到位外资500万美元(含)—2000万美元,按完成等额设备投资的8%予以奖励;

累计实际到位外资2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按完成等额设备投资的10%予以奖励;

累计实际到位外资5000万美元(含)以上的,按完成等额设备投资的12%予以奖励。

2.落户奖励。新设立外资企业或外资并购区内企业(不含房地产、金融业及类金融业等),按照当年新增实缴注册资本中的实际到位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予以分档奖励,最高2000万元人民币。其中:

当年累计实际到位外资金额2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按其当年累计实际到位外资金额的2%予以奖励;

当年累计实际到位外资金额1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按其当年累计实际到位外资金额的2.5%予以奖励;

当年累计实际到位外资金额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按其当年累计实际到位外资金额的3%予以奖励。

(二)贡献奖励。外资企业在综改示范区落户的前五年,年度对区财政贡献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照其年度对区财政贡献额的50%予以奖励。当年企业对区财政贡献额同比增长超过10%的,对增量部分的7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企业对区财政实际贡献额。

(三)人才奖励。对外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等,在企业落户前五年,按照个人对区财政贡献额的100%给予奖励。人才认定按照《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支持人才发展实施办法》执行。

(四)特殊场地补贴。鼓励各类国际社会组织(包括但不限于境外政府部门或机构、境外国际商会和行业协会、境外高校及科研机构、与外事相关的联盟及服务机构、其他境外科技商务服务机构等)在示范区设立分支机构、办事处等机构,按照每月5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租金补贴,最高补贴100平方米。

(五)外资增资扩产奖励。鼓励外资企业增资扩产,可参照实际到位外资奖励予以支持。

(六)对重大外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对产业发展带动性强、技术创新贡献大、增加就业机会多的外资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三、政策实施兑现

(一)对外资企业的各项扶持内容均实行“后补贴”,外资企业实际到位外资额、固定资产投资的设备购置费由创新发展部确认后,通过示范区“一网通办”政策兑现服务平台进行申报兑现。

(二)经区招商部门认定的新引进外资企业,与管委会签订《项目入区(入驻)协议》,并约定扶持内容、考核目标、兑现条件等事项。

外资企业在达到约定目标、兑现条件、奖励标准后,由区招商部门负责扶持政策的审核兑现监管。

(三)外资并购区内企业或现有外资企业符合政策奖励条件,未与示范区签订《项目入区(入驻)协议》的,由创新发展部负责审核兑现监管。

(四)政策审核兑现部门(区招商部门、创新发展部等)具体负责扶持政策的监督管理,按照示范区财政扶持资金管理、扶持政策实施监管等规定执行。

四、附则

(一)外资企业应承诺自享受本政策年度起持续经营10年以上,期间不改变纳税义务。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将扶持资金用于自身经营与发展活动。如违反承诺,企业应主动退回领取的相关奖励资金。外资企业注册资本实际到账外资1年之内全部撤资的,应退还全部奖励资金,部分撤资的,按撤资比例退还相应奖励资金。不主动退回的,由政策审核兑现部门牵头有关单位追回。

(二)外资企业同时符合综改示范区现行多项政策条件的,按“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分类分阶段确定适用政策。

(三)实际到位外资金额以上一年度纳入综改示范区统计、商务部门确定数据(商务部口径)为准。设备投资以纳入综改示范区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设备购置费为准。

(四)扶持资金以外资到位当日国家外汇牌价的外币汇率折算人民币,以万位计算(舍尾法)。

(五)省级对外资企业奖励资金,通过示范区财政给予外资企业,计入综改示范区对外资企业奖励金额内。

(六)本办法自2021年10月8日起执行,试行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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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企策通 www.easyshb.com,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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