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疌泉(扬州)创业创新基金(有限合伙) 拟参股子基金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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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界 2021-11-01 16:59 抢发第一评

投资界11月1日消息,为全面推进我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扬州市政府投资基金与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合作设立了疌泉(扬州)创业创新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扬州双创基金”)。现面向社会公开遴选疌泉(扬州)创业创新基金第三批子基金管理机构。

请申请单位(管理机构)按照《疌泉(扬州)创业创新基金拟参股子基金申报指南》要求编制申报材料并附有关证明,纸质版材料递交截止日期为2021年11月31日。

一、基本情况

为全面推进我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扬州市政府投资基金与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合作设立了疌泉(扬州)创业创新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扬州双创基金”)。扬州双创基金拟安排不超过7亿元出资设立子基金,子基金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目标,重点围绕扬州支柱产业以及战略新兴产业方向,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重点投向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以及在创新发展中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的企业和项目。根据子基金的不同投资方向、不同出资人、不同管理人的特点,可以对存续期、决策机制等进行差异化安排。

二、子基金设立要求

(一)组织形式

子基金组织形式原则上为合伙制。

(二)注册区域

江苏省扬州市。

(三)规模及出资

子基金认缴规模原则上不得低于5000万元。扬州双创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30%,且在子基金存续期内一般不得成为最大出资人(经全体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的除外);对主要投资早期项目的子基金,在符合一定条件和要求的情况下,扬州双创基金的出资比例可放宽至50%;

子基金在申请扬州双创基金出资时,不得面向个人投资者募集。

扬州双创基金对子基金的认缴出资额不得高于扬州双创基金认缴总规模的20%,对同一管理人管理的多支子基金累计认缴总额不得超过扬州双创基金认缴总规模的30%;

扬州双创基金与各出资人同步出资,但有权不早于其他出资人出资。

(四)存续期限

子基金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8年。其中投资期不超过5年,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算,投资期届满,进入退出期。

(五)投资方式

以股权投资方式开展投资。

(六)投资领域

子基金重点围绕扬州支柱产业以及战略新兴产业方向,投向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以及在创新发展中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的企业和项目。其中,扬州支柱产业以及战略新兴产业方向为主投资领域,本合伙企业投资于主投资领域的比例不低于本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的60%;

子基金主要投资于初创期、成长期(阶段)的项目,兼顾具有成熟期(阶段)的项目。

(七)投资地域

子基金投资于扬州市内企业的资金不得低于扬州双创基金在子基金中实缴金额的75%;子基金投资于江苏省内企业的资金不得低于扬州双创基金在子基金中实缴金额的150%。

(八)投资决策

子基金采取市场化机制运作,由管理机构依据合伙协议等相关约定进行投资决策。扬州双创基金不干预子基金日常运营管理,但有权委派一名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参与论证决策或委派一名观察员,具体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进行商定。

(九)管理费

管理费标准参照市场惯例,依照具体约定执行,鼓励投资期后降低管理费率。

(十)收益分配及亏损承担

原则上采取“先LP后GP”、“先回本后分利”方式,投资收益先按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给各有限合伙人,直至其收回全部实缴出资,如收益仍有剩余,则分配给普通合伙人,直至其收回全部实缴出资;分配后仍有剩余的,按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给各有限合伙人,直至其达到约定的门槛收益率,如收益仍有剩余,则分配给普通合伙人,直至其达到约定的门槛收益率;剩余的投资收益再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约定的方式予以分配。

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应首先由子基金管理机构在基金中的出资承担,不足部分再由子基金各出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扬州双创基金承担金额以其出资额为上限。

(十一)风险控制

1、投资限制

子基金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20%。子基金存续期内,投资回收资金不得再用于对外投资。

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或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业务;

(8)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2、资金托管

子基金资产应选择具有托管资质的且在扬州设立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或报经扬州双创基金同意的具有托管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托管,托管机构由子基金管理机构具体选择。托管机构接受子基金委托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按照托管协议开展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确保子基金按约定方向投资,按约定提交季度、年度资金托管报告。

若未达到前述投资地域中返投比例的要求,后续投资拨款时,应经扬州双创基金书面同意后,基金托管人方可划拨投资款。

3、扬州双创基金强制退出权

子基金发生以下情形,扬州双创基金有权决定中止继续出资或终止合作并选择退出:

(1)未按《扬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等要求、合伙协议的约定开展投资业务的;

(2)合伙协议签订后,基金管理人未按约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的;

(3)未按合伙协议约定缴付首期出资或首期出资实缴到位满1年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4)投资项目严重偏离目标领域、投资进度过于缓慢导致无法实现预期政策目标的;

(5)因其他合伙人未按合伙协议约定缴付出资等导致扬州双创基金突破合伙协议约定的最低出资规模或导致扬州双创基金出资突破最高比例限制的;

(6)扬州双创基金对子基金进行年度绩效评价,连续两年评价结果低于60分的,并在规定的整改期内未完成整改的;

(7)出现其他因普通合伙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可能严重损害扬州双创基金利益、声誉的情况;

(8)合伙协议约定的扬州双创基金可以终止合作并选择退出的其他情况。 

4、信息披露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按照扬州双创基金相关要求,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除按规定向有关部门、行业自律组织报送子基金信息外,还应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扬州双创基金提交子基金的相关信息,包括认缴规模、实缴规模、合伙人数量、主要投资项目等运营情况和财务简况。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扬州双创基金提交半年报告,包含半年业务报告、未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每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扬州双创基金提交子基金年度运营报告、年度资金托管报告和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子基金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及时向扬州双创基金报告。子基金管理机构还应积极配合扬州双创基金临时的报告要求。

(十二)项目要求

子基金应当具有一定数量的储备项目,其中扬州市内主投领域储备项目不少于3个。

三、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运营资质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政府引导基金管理经验、业绩规模、核心团队、募集和服务能力等专业条件,并实施本地化管理:

1、子基金管理机构应是在中国大陆工商注册,依法设立,已完成中国基金业协会管理人登记,财务状况及信用状况良好,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

2、依法设立、正常营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且不低于其在本合伙企业中的认缴出资额;

3、具有健全的投资管理、风险控制、财务管理、项目遴选和投资决策机制,符合备案登记等管理规定;

4、团队成员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及职业操守,管理团队应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经验或相关行业经验,团队成员合作关系较为稳定。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在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5、团队成员具备相关领域的投资管理或从业经历,具有募、投、管、退的完整经历,已经管理3支以上、3亿元以上股权投资基金且业绩良好;

6、团队成员包括产业、金融、财务、法律等复合型人才,至少3名具5年以上股权投资高级管理人员(副总经理以上职务)从业经验;

7、团队成员有相应的资金募集能力和投资对象管理咨询(创业辅导)等增值服务能力;

8、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职业操守,无损害政府投资基金形象的外部负面评论。在合伙期限内,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不间断地保持符合上述各项条件的状态。

子基金管理机构需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财务报告。

(二)投资能力

管理人或其实控人有本申报方案载明的产业领域股权投资经验。原则上管理团队成功案例不少于3个,其中与拟申报方向相关领域的成功投资案例不少于1个。成功案例是指有材料证明:1、已成功退出,且IRR不低于10%;2、暂未退出,但已报会或已成功上市。

(三)资金募集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向符合相关主管部门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申请新设子基金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在提交基金申报方案时,应已经募集到一定比例的资金。

(四)管理制度

子基金管理机构的公司治理、内控机制等管理制度健全,具有规范的投资管理、风险控制、财务管理、项目遴选和投资决策机制。

(五)项目储备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对扬州双创基金的主要投向有一定的理解并有相关项目储备,同时有相应的投资策略与计划、可行性研判及退出安排。

四、子基金管理机构遴选程序

(一)公开征集

由扬州市国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扬基金管理公司”)在公开平台及渠道发布遴选公告,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专业基金管理人,公示期不少于1周。

(二)材料初审

申请材料报送至国扬基金管理公司,国扬基金管理公司组织召开立项会,立项会对申报的子基金方案,从材料完整性、内容全面性、方案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基本要求的予以立项。

(三)尽职调查

立项通过的,由国扬基金管理公司委托第三方尽职调查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券商)或自行对申请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包含财务、法务、业务等方面。

(四)专家评审

尽职调查结束后,由国扬基金管理公司组织专家对子基金申报方案及尽职调查报告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基金管理人候选单位。对于进入候选名单的单位,国扬基金管理公司开始进行子基金合伙协议相关条款的谈判磋商。

(五)认定决策

由国扬基金管理公司组织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对进入候选名单的子基金申报方案、尽调报告等资料进行比选及审议,确定基金设立方案和子基金管理机构。

(六)社会公示

最终确定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名单将在扬州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官方网站或下属政税银网站(www.政税银.com)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启动相关调查程序;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进入子基金合伙协议等各项法律文件的起草环节,形成最终版本后申请扬州双创基金签署盖章并拨付资金,子基金管理机构须完成基金备案及开展投资所需的前置性工作。

五、申报材料提交方式

请按照本申报指南规定的内容提交申请,并按照附件顺序按序提交材料,本次申报须同时提交电子版材料与纸质材料。电子版材料、纸质材料内容须保持一致。申报人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一致性负完全责任,申报材料一经提交恕不退还。

电子版材料提交至邮箱yzscjj@163.com;纸质版一式五份(A4纸张标准打印装订,加盖公司公章、骑缝章),全部提交至扬州市国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扬子江北路471号,邮编:225100,收件人:周心怡,联系电话:18252752912)。

六、特别说明

本申报指南仅用于子基金管理机构的申报及遴选事项,申报指南内容不应视为对任何相关方的要约和承诺,也不得用于申报机构的对外公开宣传及路演,子基金管理机构承担的权利和义务以最终签署的合伙协议为准。

对于申报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本次遴选评审机构将根据双方的约定,承担相应保密义务。

申报机构应当在国扬基金管理公司指定的期限内履行遴选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专家立项申报材料、提交专家评审材料、提交前置合规性审查材料、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材料)以及完成基金协议的签署工作,遴选程序中提交的材料应当加盖申报机构公章。申报机构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遴选程序的,国扬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发函告知申报机构,并有权单方面终结申报机构的申报行为,申报机构的申报行为视为失效,产生的第三方尽职调查费用由申报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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