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头条消息 12月7日,《北京市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合规指引》(2021年版)正式对外发布。针对平台经济领域竞争行为的特点和趋势,《指引》正面回应了“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互联网领域的业态和竞争行为,并对存在潜在排除、限制竞争的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进行了剖析。
关于“大数据杀熟”,《指引》提到,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利用对个人偏好数据掌控的优势,通过推荐定向广告、营销网页等来固化交易相对人对差异定价的认知,向已经形成消费依赖的客户群体收取高价格,同时以低价格吸引潜在客户群体。通过对交易相对人进行用户画像,对同一商品进行精准的差异化标准、规则或算法定价, 实施“大数据杀熟”。
“大数据杀熟”具有明显的价格歧视和竞争损害特征,如果不能证明该歧视行为的合理性,具有较高的垄断行为风险。
而针对热点问题“二选一”,《指引》明确“二选一”(即独家交易)是最典型的限定交易方式。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除非能够证明存在正当理由,否则“二选一”很可能构成限定交易行为。即便平台经营者不具备市场支配地位,但通过实施“二选一”或者利用平台规则、数据、算法、技术等方式进行纵向限制,在产生明显排除、限制竞争影响时,也可能具有构成纵向垄断协议的风险。
据了解,该《指引》由北京市市场监管发展研究中心和中国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组成课题组研究制定。《指引》以《反垄断法》为依据,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结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和实践经验,按照《反垄断法》对垄断行为的分类,阐述了垄断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垄断行为的认定思路,引导企业建立和加强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自觉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反垄断法律风险,保障企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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