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年底,创业孵化的“新近入法”,应当算是这个领域在2021年的一件大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是我们国家在科技领域地位最高的法,属于基本法的性质,因此其表述及其重要,法的修订也备受关注。对照2007年版本,2021年12月24日修订发布的这个法,增加了与创业孵化相关的表述,而且还不少。
例如,第三十八条 国家培育和发展统一开放、互联互通、竞争有序的技术市场,鼓励创办从事技术评估、技术经纪和创新创业服务等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引导建立社会化、专业化、网络化、信息化和智能化的技术交易服务体系和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推动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第四十条 国家鼓励企业开展下列活动:(二)同其他企业或者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开展合作研究,联合建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平台,设立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和创新创业平台,或者以委托等方式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
第四十四条 国家对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和科学技术中介、创新创业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运营给予支持。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和科学技术中介、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应当为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提供服务。
第七十五条 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和地方发展需要,建设重大科技创新基地与平台,培育创新创业载体,打造区域科技创新高地。
法是有级别的。我国的法律体系,宪法是最高层级的,科技促进法比宪法低一个层级。理论上比科技促进法低一个层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在2015年修订时,明确提到了孵化器:第三十二条 国家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发展,为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孵化场地、创业辅导、研究开发与管理咨询等服务。
类似的,201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提到了小型微型企业孵化基地: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建设和创办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基地,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服务。
在地方法规层面,创业孵化“入法”就比较早了。2000年通过的《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中载明,第十八条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兴办大学科技园、创业园、创业服务中心以及其他形式的综合孵化器或者各类专业孵化器,为在孵企业提供创业服务。经认定的孵化器,可以享受本市规定的优惠政策。本条例所称孵化器,是指为培育初创阶段小企业的成长,减少创业者风险而提供场地、仪器设备、资金、信息等服务的专门机构。
10年后,2010年通过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这个条例,我还出了点力的)提到,第十五条 鼓励在示范区培育科技创新服务体系,支持信用、法律、知识产权、管理和信息咨询、人才服务、资产评估、审计等各类专业服务组织发展。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示范区设立大学科技园、创业园、创业服务中心等各类创业孵化服务机构以及科技中介机构,利用社会资源,提升创新创业服务能力。第二十条 支持示范区内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通过资金资助、设立孵化器、搭建公共服务平台等多种方式,引导中小企业向专、新、特、精方向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
在地方政策层面,1999年,北京市委八届四次全会讨论通过的《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意见》中,提出“首都二四八重大创新工程”,“二”是指建立两大体系,即首都创业孵化体系和首都经济创新服务体系。此后,北京实施了全国领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激励政策,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
想想30多年过去,中国的创业孵化事业,从最初的极其“小众”到今天家喻户晓甚至上升到国家立法层面,“加速期”就是2014年提出“双创”以后至今的7年。时也势也,在当今内外环境下,我坚信,创业孵化会比以往更加大有可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