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浙江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杭州市数字贸易促进条例》(下称《条例》),并将于2024年6月1日起施行。商务部研究院国际服务贸易研究所所长李俊评价说,这是全国首部数字贸易领域的地方性法规,为通过地方立法促进数字贸易发展提供了杭州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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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为何要为数字贸易立法?
作为《条例》起草者之一,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美欧研究部副部长张茉楠表示,杭州数字贸易发展已居于全国领先地位,业态模式丰富、龙头企业集聚,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永久落户杭州。但是,目前我国还未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杭州有先行先试的产业基础和优势,先行先试中碰到的制度性堵点、短板,也亟待立法得以破解。
《条例》在国内创下多个首次:首次明确数字贸易的法定概念、范围和业态模式;首次立法明确政府可以推动制定和实施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则;首次明确政府各部门在促进数字贸易发展中的职责……
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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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数字贸易立法亮点
作为全国首部数字贸易领域地方性法规,《条例》并非管理类立法,而是创制性、促进类立法,意思就是无先例可循,通过立法引导、提倡等措施,鼓励地方先行先试。
在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陈马多里看来,此次立法最大的亮点,在于对杭州数字贸易业态模式进行界定。例如,将数字金融、视觉智能、智慧物流等作为数字服务贸易发展的重点领域。“厘清数字贸易的概念有哪些业态模式,实际上是把杭州下一步的应用场景明确了,后续政府将给予一定的产业政策,促进数字贸易发展也有了抓手。”
浙江中南卡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沈玉良对此感触颇深:“我们做影视、动漫等文化出口,这下有了‘身份证’。”他告诉记者,过去涉及到数据出海,企业对数据安全、数据合规都会有顾虑,这次立法让他们吃了一粒“定心丸”。“有了法律层面的保驾护航,数字贸易相关的产业政策也可以享受了。”
如何让数据要素实现跨境自由流动,也是此次立法的重点。《条例》明确,市政府要推动制定和实施数据跨境流动及存储等方面的规则,探索建设面向东南亚、南亚、中亚等地区的离岸数据中心和离岸数据服务外包试验区。
这意味着,杭州建设国际离岸数据中心的战略布局被明确。离岸数据中心相当于一个数据的“来料加工”基地,来自全球的海量数据在这里将完成交换处理,当下数据流动的受阻问题也将随之得到有效破解。“我们已经在调整业务结构,期待在杭州可以实现‘来数加工’,承接更多的国际数据业务。”地卫二空间技术(杭州)有限公司创始人温卓明对未来已经有了更具体的想象。
优质营商环境特别是数字营商环境,是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体现。《条例》中明确,实施包容审慎的数字贸易监管政策,采取沙盒监管等方式建立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的数字贸易监管模式。
“这些制度创新,让企业敢于试错,为他们减负卸担子。”杭州数据交易所董事长周宇告诉记者,比如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设置负面清单,只要不涉及负面清单的,企业都可以勇于尝试,这样会大大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
据了解,此次立法历时1年,经过10余稿的修改,广泛邀请了国内外各界专家、治理部门、业界等参与探索和讨论。仅去年10月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以来,就征集建议300余条。“立法将进一步构建杭州数字贸易核心竞争优势,为我国数字贸易的创新发展,建设贸易强国贡献杭州力量。”张茉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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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举办两届“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
2023年10月18日,习近平出席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并发表主旨演讲,提出:中方将每年举办“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
2023年11月23日,习近平向第二届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致贺信:共商合作、共促发展、共享成果,携手将数字贸易打造成为共同发展的新引擎,为世界经济增长注入新动能。
杭州已于2022年、2023年连续举办两届“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简称数贸会)。目前,数贸会是中国唯一以数字贸易为主题的国家级、国际性、专业型展会,是综合展示全球数字贸易新技术、新产品、新生态的重要窗口,是共商共议国际数字贸易新标准、新议题、新趋势的交流平台,是共建共享新时代经贸合作新市场、新机遇、新发展的开放平台。数贸会由浙江省人民政府和商务部联合主办,杭州市人民政府、浙江省商务厅和商务部外贸发展事务局共同承办。
首届数贸会于2022年12月11日至14日在杭州成功举办,“欧洲硅谷”爱尔兰担任主宾国,7个国际组织、53个国家(地区)、32位驻华使馆和驻沪总领馆嘉宾线上线下出席,北京、上海、四川担任主宾省(市),全国11个省市组团参会,800余家数字贸易领域重点企业参展,286家企业315项产品进行了“首发”“首展”和“首秀”,签约了一批来自世界500强、行业龙头及独角兽企业项目89个,实现贸易投资额近1500亿元。举办了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高峰论坛、数字文化贸易高峰论坛等26场高端论坛活动,发布了一系列重要研究成果,凝聚了对数字贸易发展的共识,成为全球数字贸易领域的重要风向标。
第二届数贸会拟于2023年11月23日至27日在浙江杭州国际博览中心举办。展会面积10万平方米,包括1个综合馆,2个特色馆,4个数字产业馆。综合馆重点展示国家馆、主宾国、国际组织、主宾省市、港澳专区以及浙江馆等内容;2个特色馆分别为前沿趋势馆、丝路电商馆;4个数字产业馆分别为数字技术、数字服务、数字内容、数智出行等专业展区,展览展示全球数字贸易新技术、新产品、新生态,将邀请超千家国际知名头部企业、超万名国际专业观众及客商参展参会。
聚焦数字贸易的规则、规制、管理和标准,拟举办数字贸易相关论坛、产业对接会和专题研讨会,联动国内外重量级嘉宾、相关国家部委、国际企业和机构、头部企业等,探究全球数字贸易新规则、新标准、新趋势,共话数据跨境流动、数字金融、数字安全治理等热点议题,共享全球数字贸易发展的新市场、新合作和新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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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贸易立法方面早已有所行动
2023年11月初,就有公开消息报道,杭州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杭州市数字贸易促进条例(草案)》已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次审议。
《条例》所指数字贸易,是指以数据资源为关键生产要素、数字服务为核心、数字订购与交付为主要特征的对外贸易活动。其中,数字交付贸易是指数字技术贸易、数字服务贸易、数字产品贸易和数据贸易,数字订购贸易是指跨境电子商务活动。
根据《条例》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持续推动政务环境优化,健全政府数据治理制度,完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依法推进公共数据开放。
市鼓励依法建设国际离岸数据中心,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境内外数据访问。市商务、网信等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数字贸易市场主体优先推进依法与境外实现工业、商业数据直接联通,探索建设面向东南亚、南亚、中亚等地区的离岸数据中心和离岸数据服务外包试验区。
2023年11月发布的草案原文
杭州市数字贸易促进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促进数字贸易发展,构建数字贸易制度体系,优化数字贸易市场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概念]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数字贸易发展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数字贸易,是指以数据资源为关键生产要素、数字服务为核心、数字订购与交付为主要特征的对外贸易活动。其中,数字交付贸易是指数字技术贸易、数字服务贸易、数字产品贸易和数据贸易,数字订购贸易是指跨境电子商务活动。
第三条[发展原则] 本市发展数字贸易遵循扩大开放、深化改革、创新引领和包容审慎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数字贸易发展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数字贸易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制定促进数字贸易发展的相关政策,决定数字贸易发展中的 重大事项,推进数字贸易开放发展和对外合作,推动将杭州建设成为数字贸易国际枢纽。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数字贸易发展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数字贸易产业发展状况,制定符合本行政区域数字经济发展实际的政策,并组织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数字贸易发展的决策部署。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推进、指导、督促全市数字贸易发展促进工作。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按 照规定的责任分工,负责协调、推进、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数字贸易发展促进工作。
各级发展和改革、财政、网信、公安、经济和信息化、科技、数据资源、文化广电旅游、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规划和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数字贸易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政企沟通机制]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常态化的与数字贸易市场主体沟通联系机制,听取和回应市场主体的意见、诉求,依法帮助解决经营中遇到的问题。
对市场主体反映的在数字贸易中存在的普遍性事项,市人民政府应当指令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方案。
第二章 业态模式
第七条[数字技术贸易] 本市支持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数字技术贸易发展。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市场主体提升核心技术自主权和创新能力,完善数字科技成果转化、交易与进出口机制,引导技术熟化,推广技术标准,加快数字技术商用化、产业化进程。
第八条[数字服务贸易] 本市支持数字金融、数字文化、数字安防、智慧医疗等数字服务贸易发展;支持市场主体开展知识 产权许可、转让等经纪服务经营,提供知识产权增值服务,为知识产权跨境流转提供支撑;在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指导下,支持市场主体开展金融科技应用创新,构建“场景+科技+支付”生态,提升数字货币跨境支付能力,参与数字人民币跨境生态体系建设。
第九条[数字产品贸易] 本市支持动漫、游戏、数字音乐、数字影视、电子竞技、网络文学、跨境直播、数字艺术、数字藏品等数字产品贸易发展,鼓励从业市场主体推进品牌国际化建设,创新发展数字内容加工等业务。
第十条[数据贸易]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数据标注产业基地和数据资源集散地建设,制定政策支持市场主体开展境外数据在境内的存储、加工、贸易等服务经营,构建数据采集、数据标注等基础数据服务产业体系。
第十一条[数字订购贸易] 本市支持市场主体依照《杭州市跨境电子商务促进条例》的规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等数字订购贸易业务经营,鼓励跨境电子商务服务生态发展,加强跨境电子商务领域对外合作,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国际标准研究、制定。
第三章 主体培育
第十二条[企业发展支持]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采取措施鼓励境内外数字贸易市场主体在本市设立总部或者区域总部、研发中心、数据中心等,支持市场主体在云计算、网络通信、工业互联、智慧交通、数字内容、数字金融、知识产权等领域提升国际竞争力;鼓励中小数字贸易市场主体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
第十三条[孵化基地]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各类数字贸易创新孵化基地建设,培育数字贸易创新发展主体,建设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产业化发展、技术支撑、资本运作全链条创新孵化体系。
第十四条[前沿科技]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市场主体等各类创新主体开展数字贸易领域核心技术研发,在前沿技术领域开展科技创新,培育数字贸易“独角兽”企业。
第十五条[数据交易市场]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设立数据交易所,推动建设多层次数据要素交易市场,探索建设数据交易国际板。数据交易所应当建立规范、透明、安全可控、可追溯的数据交易环境。
鼓励数据交易主体应用区块链、数据安全沙盒、隐私计算等技术探索建立多元化数据流通模式。
第十六条[数据服务商]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数据经纪、合规认证、安全审计、数据标注、数据保险、数据托管、出境评估、资产评估等数字贸易领域专业服务机构发展。
第四章 数字营商环境
第十七条[传统贸易数字化转型] 本市支持创新货物在途、在仓、交易、交付等数字化动态追踪管理模式,支持签发区块链电子提单,建设全球数字供应链体系;推动数字技术与服务贸易深度融合,利用现代移动通信技术、物联网等新兴技术发展数字制造外包。
第十八条[公平竞争环境] 数字贸易市场主体不得利用算法、数据资源、平台等优势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数字贸易市场主体应当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个人信息安全。
本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同构建开放兼容的数字贸易平台经济生态,保护平台经营者与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高效、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第十九条[便利化措施]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管、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等主管部门推进数字贸易便利化,支持使用电子签名、电子合同、电子支付、电子票据,支持无纸化报关、贸易领域证书电子化管理。
第二十条[知识产权保护] 本市依法采取措施加强对数字产品版权、算法、数字藏品等知识产权的保护,推进生成式人工智能成果保护;探索建立专利池制度,健全知识产权国际贸易服务机制,创新知识产权存证及质押融资模式,构建数字产品版权、数字资产授权、登记、流转和开发等产业生态链。
支持国际版权登记机构在本市开展业务。
第二十一条[可信交易环境] 本市支持培育数字信任生态体系。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动数字信任的技术标准制定和产品认证,推进数字身份认证、软件实名认证、数据产地标签识别等监管体系建设,提高数字贸易流程透明度与标的可追溯性。
第二十二条[数字政务环境]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持续推动政务环境优化,健全政府数据治理制度,完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依法推进公共数据开放。
第二十三条[监管政策] 本市实施包容审慎的数字贸易监管政策,采取沙盒监管等方式建设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的数字贸易监管模式。
第二十四条[规则对接]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实施对标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国际经贸规则的数字贸易发展政策,稳步扩大数字贸易制度型开放。
本市支持在数据跨境流动及存储规则、数字产品非歧视性待遇规则、数字产品版权保护规则、新兴数字技术规则等领域依法开展先行先试。
第二十五条[数据跨境管理] 鼓励数字贸易相关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依法对从业市场主体的数据安全保护情况提供自评估辅导及相关服务。
市商务、网信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建立数据安全保护能力认证、数据流通备份审查、数据跨境流动和交易风险评估等数据安全管理机制。
第五章 开放与合作
第二十六条[平台引领] 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杭州片区、综合保税区、国家特色服务出口基地 等数字贸易平台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探索数字贸易持续、健康发展的模式和制度。
第二十七条[数贸博览会]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举办,按照国家规定开通人员、物资进出境及境外互联网访问、支付结算等绿色通道,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办会,为参展主体提供“一站式”服务,将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建设成为综合展示全球数字贸易新技术、新产品、新生态的重要窗口。
第二十八条[离岸数据中心] 本市鼓励依法建设国际离岸数据中心,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境内外数据访问。市商务、网信等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数字贸易市场主体优先推进依法与境外实现工业、商业数据直接联通,探索建设面向东南亚、南亚、中亚等地区的离岸数据中心和离岸数据服务外包试验区。
第二十九条[企业出海]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支持从事数字金融、电子商务、云计算、数字内容、数字安防等数字贸易的市场主体在境外开展经营活动,推动数字技术、产品和服务在境外应用,扩大本市数字贸易品牌的国际影响,推进市场主体国际化发展。
第三十条[国际服务体系] 本市支持数字贸易市场主体设立境外创新孵化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境外研发机构等国际科技合作载体,建立“离岸研发,就地转化”的产学研合作机制。
第三十一条[开放合作机制] 本市依法开展在数字贸易领域的对外合作,根据数字贸易发展需要设立数字贸易对外合作示范区。鼓励数字贸易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参与数字技术、数字服务、数字产品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条[发展规划]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编制数字贸易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并公布实施。
第三十三条[创新容错]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支持在数字贸易领域就法律法规未禁止事项先行先试的机制,鼓励探索和改革创新。
改革创新出现失误,但是符合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
第三十四条[资金引导]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数字贸易重点领域发展以及数字贸易市场主体培育。
第三十五条[人才保障] 市商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数字贸易发展需求,开展创业型、实用技能型等数字贸易人才培养,构建专业化、社会化、国际化的数字 贸易人才培养体系。支持国内外知名培训机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展培训,培养数字技术、贸易规则、涉外法律等多领域人才,多样化引进国际人才。
第三十六条[金融支持] 鼓励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在国家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支持本市数字贸易重大项目的建设和发展。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为数字贸易市场主体提供科技信贷、科技 保险、融资担保、融资租赁等创业金融服务。鼓励数字贸易市场主体通过股权投资、股票债券发行等方式融资。
第三十七条[数字贸易基础设施]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移动支付跨境结算网络等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依法推动跨境贸易收支便利化,支持数字化采购、数字化展示与成交、数字交付、数字 支付与结算、数字化监管等公共平台发展,支持建设智慧物流枢 纽、数字化仓库等新型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全球物流骨干网络核心节点。
第三十八条[合规制度]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引导数字贸易市场主体建立安全合规管理制度,健全企业业务全流程内控管理,防范和应对经营风险。
倡导数字贸易市场主体设立首席数据官。
第三十九条[统计与监测]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统计机构探索建立数字贸易统计方法和分类标准体系,实现行政管理部门间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提高统计的准确性、时效性与全面性。
第四十条[纠纷解决机制] 本市根据数字贸易的新业态新模式,建设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平台,为数字贸易纠纷当事人提供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境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支持专业化、国际化的仲裁、调解、域外法查明等服务机构发展。
第四十一条[国家安全审查]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促进数字贸易发展工作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生效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