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1年度市级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金融专项)拟奖补项目的公示
宿迁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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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印发宿迁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金融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宿金融办发〔2018〕1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宿政办发〔2020〕45号)、《关于申报2021年度市级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金融专项)项目的通知》(宿金监发〔2022〕7号)等文件要求,经企业申报,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联合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现将2021年度市级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金融专项)奖补项目进行公示(见附件)。
依据:《关于印发宿迁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金融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宿金融办发〔2018〕1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宿政办发〔2020〕45号)、《关于申报2021年度市级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金融专项)项目的通知》(宿金监发〔2022〕7号)
一、金融机构集聚奖励
(一)申报主体:市区范围内新设银行、保险、金融租赁、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法人机构及分支机构,融资担保、再担保法人机构及分支机构,小贷公司、村镇银行,新设的金融专业服务机构。
(二)奖励标准:
1. 设立法人银行机构、保险机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2. 外地银行法人机构设立市级银行分支机构,一次性奖励50万元;设立村镇银行,一次性奖励30万元;保险公司、证券期货公司设立市级分支机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3. 设立金融租赁机构、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新型金融独立法人机构、分支机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4. 设立融资性担保、再担保法人机构、分支机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5. 设立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含)以上,且当年开展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一次性奖励10万元。
6. 银行和保险机构在市区范围内新设县级分支机构,且当年开展业务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银行在乡镇(不含城关镇和街道社区)新设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且当年开展业务,一次性奖励5万元。
7. 对首次引进或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根据年度实际开办费用给予不超过30%的一次性补贴,最高补助20万元。其中,会计师事务所须向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申请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并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信用评级机构须获得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或海外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牌照。
(三)申报材料:
1.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 监管部门筹建及开业批文、审批(备案)设立文件复印件;
3. 新设银行机构需提供金融许可证复印件,银行和保险机构在市区范围内新设县级分支机构、新设小额贷款公司需提供当年开展业务明细表,新设会计师事务所需提供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新设信用评级机构需提供相关部门授予的债券发行评级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4. 新设金融专业服务机构,需提供开办费用支出证明(具体包括发票、合同等、支付凭证等)。
5. 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
二、企业上市挂牌奖励
(一)申报主体:全市范围内在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境外上市的企业以及在“新三板”、江苏股交中心挂牌的企业(市区企业奖励由市、区财政按照5:5分担,县域企业奖励由市、县财政按照2:8分担,江苏股交中心成长版挂牌奖励申请对象为市区企业)。
(二)奖补标准:
1 .对列入拟上市企业后备库的企业,申请在A股首发上市的,分阶段奖补260万元,其中:实施规范化股份公司改造完成工商登记,且获得江苏证监局辅导并取得备案通知书的,先奖励60万元;成功上市的,再奖励200万元。
2 .市内企业通过“借壳”方式实现上市,且将上市公司注册地、纳税地迁至宿迁市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3 .市内上市企业实现境内或境外二次上市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4 .企业直接在境外资本市场成功上市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且募集资金80%以上(含)投向宿迁地区项目,一次性奖励260万元。
5 .市内注册企业采用搭建境外红筹架构方式上市的,将募集到的资金80%以上(含)直接增资至宿迁市主体经营公司并实际投资于宿迁地区,由受益财政按注册资本中实际到位外资(折算后人民币金额)的1%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6. 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一次性奖励80万元;首次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企业,增加奖励20万元。
7 .市区企业在江苏股交中心价值板挂牌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在江苏股交中心成长板挂牌的(市区企业申报),补助5万元。
8 .对企业已获得金融专项资金上市(挂牌)分段奖补的,相应予以扣除。
(三)申报材料:
1.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 相应提供国家证监会或海外管理机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江苏股交中心受理和批准挂牌的文件复印件;“借壳”上市企业提供上市公司注册地、纳税地迁移证明;备案辅导企业提供江苏证监局受理和批准备案辅导的文件复印件;境外上市企业提供企业上市募集资金投向证明;红筹上市企业提供上市募集资金增加公司注册资本证明;
3. 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
三、企业直接融资奖励
(一)申报主体:市区范围内通过股权、债权直接融资的企业。
(二)奖励标准:
1. 上市企业首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达到3亿元以上的,按照实际净融资额的0.2%给予一次性奖励。
2. 上市、挂牌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增发股份、配股、发行优先股等股权融资,按照实际净融资额的0.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 企业通过“新三板”、江苏股交中心转让股权或募集融资的,净融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实际净融资额0.5%给予一次性奖励。
4. 非国有投资类、金融类企业运用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离岸人民币债券、外币债券等品种和利用全国性法定公开市场进行直接融资,且融资资金投资于宿迁市,按照实际净融资额的0.1%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申报材料:
1.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 通过股权直接融资的企业相应提供国家证监会或海外管理机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江苏股交中心等部门单位批准、注册、备案文件复印件;资金到账证明等材料复印件。
通过债权直接融资的企业相应提供国家发改委、银行间交易商协会、证券交易所等部门单位批准、注册、备案文件复印件;资金到账证明等材料复印件。
3. 所融资金的投向及相关证明(含签订合同、资金流水等);
4. 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
四、融资担保机构业务风险补偿
(一)申报主体:市区融资担保机构。
(二)补助标准:
1. 对担保机构当年代偿的单户不高于1000万元、担保费率不超过1.5%的小微、涉农、科技类担保业务,按照担保代偿本金的0.5%给予风险补偿,每家机构最高补偿100万元,计入一般风险准备。
2. 各区政府(管委会)或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出资新设立或当年增资的融资担保机构,小微、涉农、科技类融资在保余额比例不低于60%,且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1.5%,按照新出资或增资资本额的0.5%给予风险补助,计入一般风险准备。
3.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出现代偿损失风险并获得省再担保机构代偿补偿后,给予担保机构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对单户担保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下、担保费率不高于1%的支小支农担保业务,由同级财政按照担保代偿本金给予不高于5%的风险补偿;对单户担保金额在1000万元及以下、担保费率不高于1.2%的支小支农担保业务,由同级财政按照担保代偿本金给予不高于3%的风险补偿。上述两项奖补政策不能重复享受,每家机构每年最高补偿300万元。
小微企业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对于小微企业范畴的认定,并将个人经营性和个体工商户担保业务纳入小微企业担保风险补偿范围。涉农担保业务范围参照人民银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口径,包括:农林牧渔类、农用物资和农副产品流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业生产资料制造、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农户类等担保业务。科技类企业指为经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农业科技型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及有发明专利的中小企业。(已通过财政风险补偿资金池代偿的担保业务除外)
(三)申报材料:
1.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 申报代偿风险补助的担保机构需提供:《2021年度新增代偿明细表》(附件4,科技和涉农类在备注中注明客户类别,如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农林牧渔类、农产品加工等);按银行分明细填列附件4,并加盖银行公章;保证合同(银行与担保机构签订)、收费发票记账联、借款借据、代偿通知书、扣款凭证扫描件(将担保代偿业务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扫描后放入一个文件夹,逐笔编号,文件夹编号要与担保代偿明细表一一对应。扫描件仅报送电子文档,拷入光盘);年度财务报表;
3. 申报设立或增资风险补助的担保机构需提供:验资报告(银行进账单)、年度财务报表、银行流水(增资完成后至2021年末);《2021年末在保业务明细表》(附件5);增资审批相关资料。
4. 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
五、保险机构引进保险资金奖励
(一)申报主体:市级保险机构。
(二)奖励标准:
对保险机构引进保险资金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发展的,资金额在1亿元以上、且投资于宿迁市区的,按0.0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 保险资金合作合同(协议)、资金到账证明材料复印件;
3. 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
往期申报时间
市直企业项目申报于2022年3月13日前直接报送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各县区金融办、财政局于2022年3月15日前将初审后的项目申报电子数据报送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逾期不予受理。
需要了解企业是否可以申报该项目,请联系政策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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