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培育一批深圳本土具备成长和发展潜力的消费品牌,深科信整理了深圳市商务局关于深圳“瞪羚品牌”认定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具体内容如下:
“瞪羚品牌”所属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含品牌代理机构);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商标;
(三)所有关联法人只能申报一个品牌,该品牌上一年度销售额不低于1000万元,以该品牌所属的企业作为申报主体;
(四)持续经营在3年(以上),10年以内,首批申报企业注册日期在2012年1月1日-2019年1月1日;为非上市公司控股或并购的企业,且尚未在境内外股票市场(新三板及各类非主板股权交易市场除外)上市;
(五)属于消费电子、时尚服饰、黄金珠宝、钟表眼镜、国潮新品、美颜美妆、食品餐饮、家装家居、工艺美术、音像器材、汽车汽配、文化创意、体育旅游等领域,拥有自有知识产权的消费品企业;
(六)黄金珠宝、汽车汽配领域企业上一年的营业收入需在5000万元以上,15亿元以下;消费电子、时尚服饰、钟表眼镜、国潮新品、美颜美妆、食品餐饮、家装家居、工艺美术、音像器材、文化创意、体育旅游等领域企业上一年的营业收入需在3000万元以上,10亿元以下;
(七)近三年的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大于等于20%;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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