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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10万元、20万元奖励“个转企”“小升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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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科信 2022-09-20 13:55 抢发第一评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深科信整理具体内容如下:

  申报主体应当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

  (二)申报主体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作出承诺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三)申报主体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惩戒,被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四)申报主体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财政专项资金。

  第五条 除上述基本条件外,申报主体还应当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章所列相关条件。

  扶持方向、条件和标准

  加大对转型企业特别支持。对个体工商户直接转型为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企业并纳入“四上”企业统计库的,给予奖励。

  (一)扶持条件

  1.申报主体为“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纳统企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属于“批发业(F51)、零售业(F52)。

  2.申报主体由个体工商户直接转型为企业。

  (二)扶持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家给予20万元奖励。

  第七条 充分挖掘规上企业新增量。对首次纳入“四上”企业库并于入库次年实现营业收入、零售额正增长的服务业企业及批发零售企业给予奖励。

  (一)扶持条件

  1.申报主体为“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纳统企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属于“批发业(F51)、零售业(F52)、住宿业(H61)、餐饮业(H6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L71、L72)、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O80、O81、O82)”。

  2.申报主体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企业库,并于入库次年实现营业收入、零售额正增长。

  (二)扶持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每家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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