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从网上看到一个问题,引发了对政府采购中供应商投标报价合理性的思考。某医院的专业设备招标项目中,投标最高价为309万元,最低价为213万元,采购人代表认为最低报价为213万元的供应商投标报价低于投标供应商平均报价的20%以上,建议做无效投标处理。那么,政府采购对投标报价合理性有何规定呢?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根据87号令规定,“报价是否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的判定权在评标委员会。但87号令第六十条仅仅是一条原则性的规定,并未明确怎样的报价才算是“明显低于”。
关于报价合理性如何认定一直存在争议,目前比较多的做法是如案例这样,采购文件规定供应商报价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平均报价的固定比例值,则需要提供证明材料,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投标。但仔细分析的话,该做法并不符合财政部87号令关于“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的规定,属于变相设置最低限价,有欠妥当。
既然对于投标报价合理性认定还存在争议,我们不妨来看看财政部对该类问题是如何答复的。
01
问:某城市设计和控规修改项目,总预算521万元,其中城市设计限价332万元,控规修改89万元,VR视频制作和沙盘模型制作100万元,有供应商把其中的VR视频制作和沙盘模型制作报价为0元,声明VR视频制作和沙盘模型制作是附带赠送的,且其前两项的报价合计达到418万元,不影响该项目的履约,请问这个可以作低于成本价的认定吗?
财政部答复:留言所述投标人单项报价为0元问题,评标委员会如认为投标人报价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02
问:1、是否低于成本价,是不是应该在评标现场环节进行确认?
2、中标公告了,有供应商质疑中标商的价格是低于成本价,这种质疑投诉是否能成立?接受质疑,是否可以找原评审专家对其投标价格进行复核?这样的流程是否合法合规?
财政部答复: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人报价是否合理由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现场作出判断,质疑答复应参考评标阶段的澄清情况。
03
问:政府采购的单一来源项目,如果协商小组一致认为供应商的谈判文件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那么协商小组是否可以让供应商对自己的报价进行澄清?如果可以澄清,有什么依据吗?
财政部答复: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采购人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项目质量。如果认为供应商的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诚信履约的,可以要求供应商作出履约承诺。
04
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物业服务项目,按87号令的第60条规定,是以投标人的报价是否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而不是以是否低于成本价进行认定。请问现在服务类项目的评审中,是否还需要进行是否低于成本价认定?
财政部答复: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人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要求投标人提供说明,并不需要进行低于成本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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