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资助对象
注册登记地、税收户管地在浦东新区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二条 资助内容
专题一:大企业开放创新中心
对浦东新区重点推进的大企业开放创新中心,建成后经评估, 可予以不超过核定总投资额50%、最高1000万元的事后资助, 用于支持创新中心建设。
专题二:新型研发机构
对浦东新区重点推进的,由国内外知名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在浦东发起成立,研发方向符合浦东“十四五”科创中心核心承载区规划,具有高水平的研发团队和明确收入来源,对浦东科技创新能够起到显著引领促进作用的新型研发机构在建设阶段可按不超过建设经费总投资额50%予以一次性资助;建成后可按绩效分阶段再予以资助,每年不超过500万元,最长不超过 3 年;
单个机构累计最高资助额不超过2000万元。
专题三:科研能力提升
对浦东新区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围绕重大科学、关键技术问题,自主部署青年类、跨学科团队类、工程应用类项目,经评估通过后可按不超过项目科研经费的50%予以一次性资助,每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所在单位需有明确的申报、评审和验收机制,每个单位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专题一与区级其他各项政策按“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专题二和三的项目获得各级政府资助的金额不得超过项目投入经费总额。
第三条 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根据“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科创策源专项年度申报指南”所发布的条件和内容,在浦东新区财政科技投入专项综合监督服务平台上在线申报。
第四条 审核与资金拨付
大企业开放创新中心和新型研发机构相关计划、方案等需经区政府批准。本专项申报项目由浦东新区科技和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科经委”)操作机构受理、审核,操作机构根据审核结果提出资助方案,经与财政局会商,报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理事会批准。
科研能力提升项目由科经委操作机构受理、审核,操作机构根据审核结果提出资助方案,报科经委批准。
立项结果经公示后由科经委发文,并对立项项目予以拨付。
第五条 监督检查
项目承担单位有义务履行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积极配合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应用解释及施行日期
本操作细则由科经委负责解释,自2021年7月12日起实施,
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浦东新区科经委
2021年6月27日
来源:浦东新区科经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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