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比目镜平台
申报时间:2023年3月1日~2023年6月5日
受理部门:上海市静安区商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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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打响“上海服务、上海制造、上海购物、上海文化”四大品牌的工作要求,促进品牌企业创新转型发展,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推进区域商圈商业生态建设,提升区域产业核心竞争力,加快上海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示范区建设,根据《静安区关于加强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静府办发〔2016〕14号)、《静安区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静商规〔2019〕2号)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支持范围
2023年静安区品牌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以下六个方面的相关项目:
(一)品牌建设类项目。支持企业制定品牌发展战略、提高品牌建设能力。结合本区产业发展重点,支持企业在品牌战略指导下开展商标注册维权、品牌宣传推广、投融资创新、提质增效等工作;支持企业品牌的培育与建设,推动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二)老字号发展类项目。支持保护和促进老字号企业发展。积极推进老字号“一品一策一方案”相关工作要求,加快推动老字号传承与创新,重点支持老字号企业提高品牌附加值;改造提升传统工艺流程及经营场所,进行文化挖掘、跨界合作;采用现代营销和流通方式加大对老字号的宣传,拓展国内外市场等。
(三)品牌宣传类项目。支持区域自主品牌企业、老字号企业参加国家、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品牌培育、展示展览、博览会等各项活动。
(四)后街经济类项目。支持后街经济有序健康发展。重点支持南京西路后街经济的发展;对于后街经济建设牵头单位在推动后街品牌调整与引进、开展宣传推广活动、进行街景改造与维护等方面产生的相关费用予以补贴;支持有特色的品牌首店入驻后街,丰富后街业态。
(五)上级配套类项目。支持区域自主品牌企业申报国家、市相关政策扶持项目,区级财政对获得国家、市相关政策扶持的项目予以一定的资金配套。
(六)其他类项目。其他经静安区品牌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支持的项目。
二、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资助和补贴两种支持方式安排使用,一个项目只能获得一种方式支持。
(一)对品牌建设类项目、老字号发展类项目,一般以资助方式为主。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支出金额的30%,单个项目资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对品牌宣传类项目、后街经济类项目,一般以补贴方式为主,补贴金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支出金额。
(三)对上级配套类项目,区级财政根据上级资助金额予以一定的资金配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经静安区品牌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支持的项目,支持比例由静安区品牌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申报条件
(一)依法在本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二)在本区税务登记;
(三)申报本指南“支持范围”中第(一)、(二)类的,要求申报单位必须拥有自主注册商标权益或拥有该商标的独占许可权益;
(四)守法经营,依法纳税,申报单位及其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营情况良好;
(六)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支持的产业发展方向和重点;
(七)其他规定的条件。
本年度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已完成项目,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项目启动日期原则上不早于2021年。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区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在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内。经查实重复申报的项目,将依法追回专项资金,并记入申报单位信用档案。
以下申报项目不予受理:
(一)原有资助项目未完成或已完成但未通过验收的单位新申报的项目;
(二)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区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时间:2023年3月1日~2023年6月5日。
(二)申报方式:
请登录“上海静安”门户网站http://www.jingan.gov.cn/,下载并填写《2023年静安区品牌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同时准备相关申报材料。
(三)申报材料:
1.申请本指南“支持范围”中第(一)、(二)类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2023年静安区品牌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在申请书封面和申报单位意见处加盖公章,在申请书封面加盖包含账户名、账号、开户银行的财务三排章);
(2)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和法人证书复印件;
(3)与申请项目相关且在有效期内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如商标所有权属于上级单位而非申报单位,须同时提供上级单位授权的商标独占许可证明);
(4)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5)由B类及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请登录“上海静安”门户网站http://www.jingan.gov.cn/,下载《2023年静安区品牌建设专项资金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模板》及附件《项目资金支出明细表》,并按照模板和附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6)项目完成证明。包括已发生费用的发票清单、发票复印件、发票验证信息及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支出合同、协议等;
(7)已完成项目绩效表现的佐证材料,包括项目启动时与项目完成时的财务表现、品牌表现、成果表现等指标表现比对(税收表现请上电子税务局选择实缴/入库期,分年度打印本公司的完税证明,如项目结束期非完整年度,打印至项目结束月份。促进就业请提供人员引进清单等);
(8)申报企业2020、2021、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复印件(如企业成立年份晚于2020年,则出具成立年份至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复印件);
(9)申报企业2022年品牌建设工作总结及2023年品牌建设工作计划;
(10)申报企业相关资质认证的证明文件;
(11)申报企业2020年至今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如企业成立年份晚于2020年,则出具成立年份至今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12)其他相关材料。
申报单位将以上申报材料用A4纸打印,按上述顺序排列,并制作资料目录清单,于左侧装订成册(请采用普通胶粘装订方式,不要采用任何有突出棱角的装订方式),送交1份至申报受理窗口:静安区巨鹿路915号巨鹿大厦1910室。
2.申请本指南“支持范围”中第(三)类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附财务三排章);
(2)参加国家、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相关活动证明材料;
(3)项目完成证明,包括已发生费用的发票清单、发票复印件、发票验证信息及合作协议等相关材料;
(4)其他相关材料。
3.申请本指南“支持范围”中第(四)类的,视项目实际情况参照第(一)、(二)类提供相应具备的申报材料。
4.获得上海市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申请本指南“支持范围”中第(五)类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区级配套资金申请报告(附财务三排章);
(2)市级专项资金拨付证明(相应的银行凭证);
(3)市级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材料(包括验收申请书、验收表、项目专项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4)其他相关材料。
(四)申报培训:
我委定于2023年3月13日下午2:00组织专题申报培训会(建议项目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共同参加),地点:静安区巨鹿路915号巨鹿大厦2楼1号会议室。
五、项目要求
通过评审并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遵守如下要求:
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专项资金审计与监督工作。项目资金独立核算、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擅自变更资金用途,不得擅自挤占、截留和挪用。对经检查发现存在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将追回全部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取消该单位三年内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并依法将其不良信用记录纳入本区征信系统;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六、重要申明
我委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静安区品牌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事宜,请项目申报单位自主申报项目。我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我委或我委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向我委举报。
需要了解企业是否可以申报该项目,请联系政策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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