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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组织开展宁波市2022年度浙江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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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科技局、开发园区科技管理部门,有关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浙江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的通知》(见附件)精神,为做好我市2022年度浙江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项类别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包括浙江科技大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二、基本条件

我市提名的省科学技术奖,原则上从已经获得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的成果中遴选,被提名者必须符合《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规定要求,且满足以下条件:

1.被提名为浙江科技大奖的个人或团队应作为主要完成人获过国家科学技术奖或者相同层次奖项,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是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特别是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在推动我省科学研究事业发展上取得了重大成就,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卓越贡献;二是在特定领域或者项目中取得特别重大的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巨大的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被提名为自然科学奖的成果,所提供的代表性论文专著原则上应公开发表2年以上(即2020年12月31日前)。

被提名为技术发明奖的成果,原则上应在近3年取得经济效益或进行推广应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被提名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技术开发类成果原则上应在近3年取得经济效益或进行推广应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重大工程类成果原则上应通过验收并投入使用2年以上(即2020年12月31日前);社会公益类成果原则上应实施2年以上(即2020年12月31日前),其中科学技术普及成果应公开出版2年以上(即2020年12月31日前);软科学研究类成果原则上应完成并经工作验证1年以上(即2021年12月31日前),其中为规划、计划提供决策咨询的,规划、计划应实施3年以上(即2019年12月31日前),政府部门日常工作范围内的有关调研不属于软科学研究类成果。

被提名为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外国人或外国组织,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是与本省单位或者个人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二是向本省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三是为本省对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作出重要贡献的。

2.在科技抗疫、进口替代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中发挥重要作用或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力的标志性成果,其论文专著公开发表、核心专利授权、整体技术应用、重大工程验收等,放宽有关时间限制。第一完成单位需提交情况说明作为附件,说明成果的相关应用情况及效果或在国内外产生的重大影响。

3.同一人或同一成果(含知识产权、标准规范和论文专著等主要创新内容)在同一年度只能被提名一次。

4.浙江科技大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者,参加上年度评审未获奖的本年度不得被提名。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成果(含知识产权、标准规范和论文专著等主要创新内容)前2年连续参加评审未获奖的本年度不得被提名。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在知识产权权属以及成果完成单位、完成人署名等方面有争议尚未解决的;依法应当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而未取得的。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性工作的人员,不得被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一般不得被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

6.已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不再提名为浙江科技大奖候选者;已获得国家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不再提名为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者;已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成果,不再提名为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者,其知识产权、标准规范、论文专著等主要创新内容不能作为候选者的支撑材料。

7.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的成果原则上应事先完成科技成果登记。

8.同意参加低于提名等级评审的成果只允许降一级。

9.提名材料原则上不得涉密;涉及国防科工的专用成果,按相关保密规定进行提名、评审,且原则上应具有一等奖水平。

三、提名流程

1.提名单位确认。根据《2022年度浙江省科学技术奖提名规则》要求,今年余姚市人民政府、慈溪市人民政府、宁海县人民政府、象山县人民政府、中国科学院宁波材料技术与工程研究所等5家单位具有自主提名资格,负责本行政区划或本单位内的奖励提名工作。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奉化区等行政区划的奖励提名,由宁波市人民政府负责,具体事务性工作由我局承办。

2.网络资料填报。对于符合基本条件的被提名者,可于3月2日12时起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选择“部门服务(省科技厅)”-“业务类型(科技奖励)”-“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在线办理”,根据申报奖项类别填报、提交相应的提名书,选择相应的提名单位。通过宁波市人民政府提名的,被提名者应于3月16日17时前完成资料填报,并提交提名单位进行审核。

3.提名材料审核。提名单位应及时登录“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系统https://pm.kjt.zj.gov.cn/lib/cgdefault.html”,对提名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余姚市、慈溪市、宁海县、象山县等地的提名审核工作,由属地科技局组织开展;中科院宁波材料所的提名审核工作,由其内设的科研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奉化区等地的提名审核工作,由我局组织开展。

提名单位要按要求对成果的奖项类别、成果水平、提名材料及科研诚信等进行前置审核,根据成果质量、绩效、贡献进行择优遴选,研究确定提名对象及奖项类别、等级建议。对于审核中发现的问题,由提名单位通知被提名者限期补正。

提名书及相关材料审核截止时间为3月31日18时。

4.网站公示及提名。对于通过审核的项目,应在提名单位网站以及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网站或醒目位置公示不少于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后符合相关条件的方可提名。提名单位应将加盖公章后的提名函、提名汇总表,以及落实前置审核、论证遴选、提名公示、研究决定等程序形成的相关书面材料,以PDF扫描件上传至“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系统”。

上述材料上传截止时间为4月4日18时。

余姚市、慈溪市、宁海县、象山县和中科院宁波材料所完成提名工作后,请将系统生成下载的《2022年度省科学技术奖单位提名汇总表》报我局备案。各地各单位通过其他渠道提名的,也请将提名汇总表报送我局。

四、其他事项

(一)被提名者及归口管理单位应当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作出书面诚信承诺,在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等程序中履行相应责任,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技成果保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要求。

(二)对重复报奖、拼凑“包装”、造假剽窃、侵占他人成果等行为及开展其他可能影响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公正性活动的,按照《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规定处理,并按规定对有关成果完成单位、成果完成人、中介机构等进行通报。

(三)违反《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规定受到处理的被提名者,相关信息纳入科研诚信记录,并视情予以公布。

联系人:刘明晨  电话:87811021

    陈志伟  电话:89292202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3月2日

附件:http://kjt.zj.gov.cn/art/2023/3/1/art_1229225203_50743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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