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表彰我市在经营管理和质量管理方面取得卓越成效的组织,引导和鼓励广大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等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进一步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昆山市市长质量奖申报工作开始了,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分为“昆山市市长质量奖”和“昆山市质量管理优秀奖”两个奖项,有效期5年。
一、申报条件
申报昆山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昆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其分支机构,从事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符合产业、环保、安全、质量和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依法取得相应资质;
(二)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者其他相关体系认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农业实施标准化生产,服务业实施标准化服务,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三)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信誉,近3年无较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无重大质量投诉,无属于组织自身责任而引起的质量异议、索赔和退货、各级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重大劳动保障失信记录,无其他违法违规不良记录,出口企业未发生因产品质量安全原因引发的退运、销毁或官方通报。规模以上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须达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
(四)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等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主要经济、技术、安全和质量等指标位于同行业领先地位;从事非赢利性业务的组织,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经评定委员会同意,申报资格条件要求可作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 申报昆山市市长质量奖荣誉奖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获评“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或“苏州市市长质量奖”,并在有效期内;
(二)申报组织应同时符合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二、评定程序
第十六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程序主要包括申报组织资格审核、材料评审、陈述答辩、现场评审和评定委员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应当依据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一)每年度评定前,由评定办公室印发工作文件,并在昆山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布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起始和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二)申报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昆山市市长质量奖申请表》,按照市长质量奖的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申报组织所在地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者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评定办公室。
(三)评定办公室对申报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资格审核,确定符合条件的申报组织名单。
(四)评定办公室组织材料评审组对通过资格审核的申报组织进行材料评审,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由材料评审组出具材料评审报告,评定办据此确定进入陈述答辩和现场评审环节的名单。
(五)通过材料评审的组织就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有关情况做现场陈述,并接受问询,进行答辩。
(六)评定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组对通过材料评审程序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评审报告。
(七)评定办公室汇总材料评审、陈述答辩和现场评审意见,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市长质量奖、质量管理优秀奖候选名单报评定委员会审议。
(八)评定委员会审议确定获奖候选名单,通过昆山市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7天。经公示通过的候选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评定办公室进行核查,并以书面形式将核查结果告知申报组织。公示不通过的,取消获奖资格,不进行递补。
符合昆山市市长质量奖荣誉奖申报条件的组织,经申报后直接获评,无需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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