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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青浦区2023年第一批现代服务业(现代物流、现代商贸、电子商务、新兴服务业)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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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青浦区加快推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青商规〔2021〕2号),2023年第一批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项目(现代物流、现代商贸、电子商务、新兴服务业)申报工作于即日开始。请各单位认真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具体安排如下:

一、申报流程
纸质申报
01企业申请:企业填写申请表(一式3份),附上相关资料;
02部门初审:3月24日-4月23日受理,4月23日前经属地审核后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表》及相关资料,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将有关资料提交评审小组办公室;
03联合评审: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评审小组组织对企业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04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在主管部门官网和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上公示;
05审批:经联合评审通过的项目,最终须报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批;
06资金拨付:审批通过后由区财政局负责拨付资金。
网络申报
在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上进行网络申报(http://cyfz.shqp.gov.cn/),企业首次登录请先注册,资格审核通过后,登录点击进入主管部门公布的项目申请链接,在线填写及上传资料。
二、申报资料(一式3份)
01申请表
02营业执照复印件
03相关资质认证或评定证书复印件
04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申报资料一式三份,所在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和推进办各留一份。

《青浦区加快推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青商规〔2021〕2号

第一章 总则与使用范围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关于推动我市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的若干意见》、《关于青浦区全面落实打响上海“四大品牌”实现跨 越式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抢抓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长 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建设和青浦新 城发展等战略机遇,围绕我区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加快形成4-6 个千亿级产业集群、8- 10个百亿级产业平台的目标,加快推进现代 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由区财政每年安排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 以下简 称“专项资金”) ,支持和鼓励服务业企业加快创新发展,提升经营 能力,做大产业规模。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须为经认定的在我区依法登记注 册纳税的法人组织,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 经济效益良好,具有较好发展前景。
第四条 对获得国家、市级资金支持的项目,上级文件明确规 定资金配套比例的,按上级文件执行;要求配套但配套资金比例不 明确的,原则按照1:0.5  标准给予支持,对已获得区级财政扶持的不予配套。

第二章 扶持类别与额度
第五条 现代物流
1.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上年度本区营业收入达到30 亿元且同 比增幅超过 25% 、达到 100 亿元且同比增幅超过 15% 、达到 200 亿元且同比增幅超过 10%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 30 万 元、50 万元、100 万元。
2.支持与电子商务协同发展。对快递企业为注册在本区电子商 务企业提供仓配一体化服务,为5家以上服务且日均发件量超过5   万件的,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50万元,为3家以上服务且日均发件 量超过3万件的,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30万元。
3.支持企业信息化、 自动化发展。对采用信息管理系统、 自动 分拣系统等先进技术与设备 (包括无人机、无人驾驶货车、机器人 等物流智能装备),投资在 300 万元以上 (含) 的,按技术与设备 实际投资额 (项目累计投资额最长不超过两年) 的 10%给予单个项 目不超过 300 万元的资金扶持。
4.支持企业开展数字化应用。鼓励企业依托人工智能、区块链、 无人驾驶、5G 、北斗导航等技术,在运输、仓储、配送等环节开 展数字化场景应用。对企业采用本区数字化应用企业技术在区内开展场景测试应用和软硬件一体化集成服务的,根据实际发生金额的 10%给予单个企业不超过 200 万元的年度资金扶持。
5.支持企业拓展智能末端配送设施。对在区内新设立自助投递 终端 20 个及以上的、每个自助投递终端不少于 50 个智能投递柜的, 给予每个新设立自助投递终端一次性资金扶持 2000 元,单个企业 每年扶持金额累计不超过 10 万元。
6.支持公共与专业服务平台建设。对新引入的行业公共研发服 务平台、检测认证服务平台、科技信息服务平台及专业实验室等各 类专业平台,对国家级、市级、区级平台,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扶 持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7.支持标准化门店建设。支持快递企业加大对区内自有快递末 端网点的投入,改善快递网点设施水平,建设改造有统一外观标识、 管理规范的快递标准化门店。对按照《快递营业场所设计基本要求》 (YZ/T0137-2015) 及 《 邮 政 业 安 全 生 产 设备 配 置 规 范 》 ( YZ0139-2015 )  进行建设改造,场地面积不小于 30 平方米的标 准化门店,给予每个门店一次性设备扶持资金 2 万元,单个企业年 度扶持金额累计不超过 10 万元。
8.支持企业参加等级评定。按照国家《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 标》标准,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5A  和4A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 性资金扶持50  万元、30  万元。对列入国家、市级试点示范项目和
创新工程(含供应链物流、金融物流、智慧物流、甩挂运输和物流 企业联盟等) 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20万元、10   万元。
9.支持企业配备安全生产设备。对快递物流企业购置 X 光安检 机的,鼓励落实寄递安全三个 100%  ( 收寄验视、实名收寄和过机 安检 100% ),对区内新购置并使用X 光安检机的企业,按购置价 (不含税) 30%给予单个企业不超过 20 万元的年度资金扶持。
10.支持企业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支持企业改造提升本区末 端投递车辆,对买断四年以上使用权的,每辆一次性扶持 2 万元; 对租赁新能源汽车,每辆车按照年度实际租赁总费用的 30%给予扶 持。单个企业年度累计获得扶持资金不超过 200 万元。
支持企业采购新能源干线车辆,对买断四年以上使用权的,每 辆一次性扶持 5 万元;对租赁新能源汽车,每辆车按照年度实际租 赁总费用的 10%给予扶持。单个企业年度累计获得扶持资金不超过 200 万元。
纳入扶持的新能源汽车须是在我区销售的,属于国家《节能与 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或其他相关推荐车型 目录中的车型,符合上海市确定的安全性、动力性、维护保障等要 求,且列入上海市新能源汽车登记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氢能源、燃 料电池等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销售公司必须在青浦区设立独立
注册的销售子公司,同时在青浦设立维修保障服务的机构和远程实 时监控平台,具备对所销售汽车提供相应的维修保障和三电系统运 行状况实时监控能力。
11.支持快递包装循环利用。 引导消费者自觉保护环境、低碳 消费,对每个区内设置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的快递自有末端网点和 快递末端综合服务站点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 500 元,单个企业年度 扶持金额累计不超过 3 万元。
12.支持国际航空物流费用。对年实际发生国际航空物流费用 (含邮政小包) 达 2000 万元以上的国际物流企业,按年实际发生 国际航空物流费用 (含邮政小包 ) 的 5‰给予单个企业不超过 30 万元的年度资金扶持。
13.支持开设国际物流专线。对开设国际物流专线且上年度开 展 50 、100 、200 次以上航空货运包机业务的企业,分别给予资金 扶持 15 万元、30 万元和 50 万元。
14.支持企业海外仓建设。支持我区快递企业在重点目标市场 国家(地区)新设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仓,对经认定仓储总面积达5000 平方米以上的海外仓,对企业海外仓场地购置、租赁、仓储设施扩 容升级等费用,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 一次性资金扶持。
15.支持产业链延伸发展。着力引进国内外知名的现代物流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总部,包括航空货运、国际货代、供应链管理、电 子商务等,推进企业全球和区域总部、运营中心、研发中心、结算 中心等落户青浦,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按照总部经济相关扶持政 策执行。

第六条 会展服务
1.支持会展业集中集聚。吸引会展业企业在本区会展业集聚园区或会展业特色园区注册,园区内累计注册会展业企业达到 50 家、 100 家和 200 家的,分别给予园区运营方一次性资金扶持 20 万元、 50 万元和 100 万元。若园区运营方再进档的,则一次性补发所进 档与已获档之间的差额。
2.支持智慧场馆建设。鼓励会展业集聚园区或会展业特色园区
内展馆运营方改造提升设施以及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会展活动技 术水平和服务功能。对实际投资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服务设施改造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不超过 300 万元的资金扶持。
3.支持引进会展业企业。对新注册本区的会展业企业按前三年实际发生办公用房租金的50%给予每年不超过 20 万元的资金扶 持。
4.支持引进知名会展主承办方。鼓励国内外知名品牌会展主承办方注册本区,年组办会展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3000 万元、 1 亿元、5 亿元和 10 亿元的会展主承办方注册设立子公司或控股公司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 1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和 200 万元。
5.支持会展业企业做大做强。从事会展业务营业收入占总收入比例不低于60%的会展业企业,经审定,从事会展业务的年营业收 入首次超过 1000 万元、3000 万元、1 亿元、5 亿元和 10 亿元的, 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 15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和 200 万元。若会展业企业再进档的,则一次性补发所进档与已获奖 档之间的差额。
6.支持展览举办。对在本区举办 3 天 (含) 以上的大型展览活动予以扶持,展览规模达到5 万平方米、10 万平方米和 20 万平方米的,分别给予主 承办方一次性资金扶持 20 万元、40 万元和 80 万元, 同一主承办 方每年累计获得扶持资金不超过200 万元。对在市内区外举办 3 天 (含) 以上的大型展览活动予以扶持,展览规模达到 10 万平方米 的,给予主承办方一次性资金扶持 20 万元, 同一主承办方每年累 计获得扶持资金不超过 40 万元。
培育专业性展会,对在本区举办产业特色明显且符合本区产业导向,展览面积在 1-5 万平方米的特色展会,经认定,对主承办方 按照每万平方米6 万元给予不超过 30 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鼓励展会数字化转型,线上单个展会展商规模达到 500 家、1000家、3000 家和 5000 家的,分别给予主承办方一次性资金扶持5万元、10 万元、30 万元和 50 万元。
推动会展新基建,打造线上展览平台且单个展会展商规模达到500 家、1000 家、3000 家和 5000 家的,分别给予线上展览平台一 次性资金扶持 5 万元、10 万元、30 万元和 50 万元,同一线上展览 平台每年累计获得扶持资金不超过 150 万元。
对近三年获评“上海市品牌展会”或“上海市优秀展会”的,分别
给予主办方一次性资金扶持20 万元和 10 万元。
7.支持会议举办。
对在本区举办 2 天 (含) 以上的会议活动,参会人数达到 200人、500 人、1000 人和 5000 人以上的,按照实付会议场地租金的 30%分别给予主办单位不超过 1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和 100 万 元的资金扶持。来自境外 5 个 (含) 以上国家 (地区)、境外参会 代表不少于参会人数 20%的国际会议,参会人数标准可下浮 50%。
会议是指由各类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主办的品牌化的、有影响力的、具有产业带动或长三角联动效应的会议活动。
8.提升会展业品牌影响力。加大会展宣传推介,营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以下6 个方面活动按实际发生费用的 50%给予单个项 目不超过 100 万元的资金扶持。
(1 ) 用于本区会展业和会议、展览活动的宣传推介及光盘、刊物和其他会展宣传用品的设计制作及其他宣传经费。
(2) 用于本区争 ( 申 ) 办全国性或国际性的各类规模大、社会效益好或能长期在本区举办的专业会议和展览的各种直接费用。
(3 ) 用于鼓励相关机构结合各类专业展会,开展符合本区产业导向并主要面向本区企业的主题推介、技术对接等活动费用。
(4) 对获 UFI ( 国际展览业协会)、国际会议协会(ICCA)等国际性组织认证的本区机构或项目,认证后 3 年的会员费。
(5 ) 鼓励省市级以上协会类机构注册本区,给予入驻机构“三年租金扶持”。
(6)用于促进本区会展业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包括规划编制、 调研、统计、评估等工作。

第七条 现代商贸                                   
 1.支持引进消费新品牌。鼓励商业综合体引进国内外品牌企业,对引进国内外一线品牌开设旗舰店、专卖店的,给予一次性资 金扶持 20 万元。
2.支持发展首店经济。知名品牌企业在我区开设全国、上海市、 青浦区首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 元。
3.支持发展夜间经济。支持打造具有一定规模、集聚一定人气 的夜生活集聚区,经评定为市级夜间经济示范项目的,给予运营方一次性资金扶持 50 万元。经区级部门评定的,给予运营方一次性 资金扶持 25 万元。
4.支持发展特色街区、特色小店。对新获评国家级、市级和区 级商业特色街区、示范社区商业的运营主体,经认定分别给予一次 性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资金扶持。支持“特色小店”入驻商场、 商业街、社区,对经认定且持续经营满1年的小店运营主体,给予 一次性运营资金扶持5万元。
5.支持举办新品首发活动。国际高端知名品牌、原创设计师品 牌等在我区举办有一定影响力新品首发活动的,按实际发生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 20 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6. 支持引进商业新业态新模式,推进商贸业新型基础设施建 设。支持各类零售企业发展智能储物柜、保温外卖柜、智能售货机、 无人贩卖机、智能回收站,经营满一年且有较好的经济社会影响力 的,经认定,首次在青浦租赁经营场所的,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照年租金的30%给予不超过 20 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7.支持老字号品牌引进培育。对新迁入的或者新获得商务部认 定的“中华老字号”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20万元;对新 迁入的或者新获得市商务委认定的“上海老字号”称号的企业,给予 一次性资金扶持10万元。
8.支持品牌连锁化经营。对总部注册并纳税在本区的连锁经营品牌企业发展连锁门店达到30家的,经验收合格,给予一次性资金 扶持30万元;以后每增加20家,给予资金扶持10万元。
9. 支持规模型商业综合体建设运营。新引进的营业面积达到 1-5 万平方米、5- 10 万平方米、10 万平方米以上的,且运营一年内 店铺开业率达 70%以上、入驻商户落户并纳税在青浦比例达 80% 以上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分别给予运营主体资金扶持 200 万元、300 万元、500 万元,分三年按 40% 、30% 、30%比例发放。
10.支持规模型商业零售企业。对新增商业零售企业首次年度 零售额超过 5 亿元、10 亿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资金扶持 50 万元、 100 万元;对现有社零额达 30 亿元以上的企业,年新增零售额 5 亿元以上的给予资金扶持 50 万元。
11.鼓励跨界融合促进消费。鼓励本区制造业企业拓展供给侧能级,优化终端零售业务企业,鼓励成立属地线上、线下销售公司进 行专业化营销,促进制造与促消费融合,零售额每达到1亿元给予 销售公司资金扶持10万元。
12.支持现有商业升级改造。积极鼓励现有商业载体配套升级 和业态调整,对运营期满五年且商业面积在 3 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 载体,且对商业设施改造和业态调整整体超过 70%以上,改造满一 年且成效显著的项目,经认定,按照项目总投资额的 30%给予不超 过 300 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载体增加体验型、服务型功能的局部
改造项目,经认定,按照项目总投资额的 20%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 的一次性扶持。
13.鼓励商业企业争创年度诚信经营示范商户。经认定的年度 “青浦区诚信经营示范商户”给予每家资金扶持 10 万元。
14.支持商业绿色节能发展。鼓励开展国家绿色商场、市级绿 色商场创建。对获评国家级、市级绿色商场的,给予一次性资金扶 持 20 万元、10 万元。
15.支持社区商业发展。支持发展大型居住社区街坊商业,引 入银行网点和大中型商业集团先进零售业态、老字号、品牌连锁企 业、便民服务网点给予租金补助,给予入驻企业租金“三年租金减 半”扶持。支持引进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机构,对引进的专业 运营公司给予一次性开办扶持20万元。
16.支持乡村商业载体建设发展。对新开办和完成改造并通过 验收的示范性乡村商业网点,按照每平方米 1000 元给予建设装修 扶持,扶持总面积不超过 250 平方米,扶持资金分三年按40%、30%、 30%比例发放。设立设备购置资金扶持。对新开办和完成改造并通 过验收的示范性乡村商业网点,按照每个网点设备购置费用的50% 给予总额不超过 5 万元的资金扶持。设立房租租金扶持。对新开办 和完成改造并通过验收的示范性乡村商业网点,每个网点给予三年 租金扶持,按年租金的 30%给予每年每个网点不超过 5 万元的租金扶持。
17.支持早餐工程建设。鼓励总部落户在青浦的有品牌知名度 和连锁经营规模的餐饮龙头企业建设或改建提升并经市商务委认 定的早餐加工配送中心 (主要建设研发中心、生产设备、食品安全 检测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和冷链配送系统等) ,总面积原则上不少 于 1000 平方米,经验收合格后,按项目实际投资的 50%给予不超 过 200 万元的资金扶持。
鼓励推广早餐新模式,支持有品牌知名度和连锁经营规模的餐 饮龙头企业建设网订柜取等新模式早餐网点,对于开设到大居或者 早餐薄弱社区区域的,每开设一个网点,按每个项目实际投资的50%给予不超过 20 万元的资金扶持。
支持传统特色早餐网点建设,经示范性验收合格后,按每个项 目实际投资的50%给予不超过 20 万元的资金扶持。
18.支持对接实施消费扶贫项目。对引入对口帮扶地区绿色农 产品摆摊设柜、实现产品产销对接并取得实际扶贫成效的商场、超 市、商业街,按照年租金的 50%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的一次性资金 扶持。
19.支持举办购物节 (季) 及节庆促消费活动。鼓励支持商贸 服务企业或行业协会等组织参与市、区重大购物节庆活动或其他促 进消费活动。对活动效应好,辐射范围广,在服务民生、促进消费、
提升商业能级、提高商业从业人员服务素养等方面有积极推进作用 的,经评审认定后,按活动实际发生经费的 50%给予每个活动不超 过 100 万元的资金扶持。对积极参加市、区各类评优活动并荣获市 级荣誉的,每个活动给予资金扶持 20 万元;荣获区级荣誉的,每 个活动给予资金扶持 10 万元。

第八条 电子商务
1.推进电子商务与商贸业、制造业融合发展。对经国家级、市 级、区级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基地、企业、园区、平台等分别给予 一次性资金扶持100万元、50万和25万元。
2.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和第三方电商平台规模化发展。 电子商务 企业年度网络批发、零售总额首次达到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 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第三方 电商平台运营企业年度交易额首次达到100亿元、500亿元、1000   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50万元、100万、200万元。
3.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支持区内电子商务企业为本区农业产 业化提供多元化服务,为企业和农户搭建网上交易平台,带动农产 品通过电子商务渠道开展销售。对上年度实现区内农产品线上交易 额 500 万元以上的平台企业,经认定,按区内农产品线上交易额的
2‰给予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 10 万元的资金扶持。
4.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对跨境电子商务产业扶持
按照《青浦区加快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实施办法》执行。
第九条 软件信息
1. 对运营一年以上的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超过 2000 万元,且实缴资本达到 500 万元、1000 万元、5000 万元及以 上的企业,经认定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开办扶持 40 万元、60 万元、 100 万元。
2.对在本区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发生的网络通信费用、服务器 托管费用、云计算服务费超过 30 万元的部分,予以 50%扶持,可 连续申报 3 年,每年不超过 100 万元;企业使用软件开发云等服务, 对第 1-2 年服务费给予全额扶持,对第 3-5 年每年服务费的 50%给 予每年不超过 100 万元的资金扶持。
3.在青浦工业园区、西虹桥商务区、市西软件信息园内建房、 购房或本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购建自 用生产办公用房的,按购建办公用房总价的 10%给予不超过 200 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租赁自用生产办公用房,租赁期限在三年 以上 (含) ,按年租金的 30%给予每年不超过 60 万元的租金扶持, 可连续申报 3  年。
4.对上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 1 亿元、5 亿元、10 亿元的企业 核心团队分别奖励 100 万元、300 万元、500 万元,不超过企业上 年度缴纳区级地方税收留成部分的 50%。企业核心团队成员应在该
企业连续工作两年以上,并且在本区依法纳税。申报的核心团队成 员最少不少于 5 人,首次突破 10 亿元的最多不超过 30 人,首次突 破 5 亿元的最多不超过 20 人,首次突破 1 亿元的最多不超过 10 人。
5.对首次获得上海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产业基地 (综合类) 挂 牌的园区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 50 万元;对首次获得上海市 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产业基地 (特色类) 挂牌的园区企业,给予一次 性资金扶持 30 万元。
6.扶持当年度完成建设的企业信息化应用项目。对当年度完成 的“互联网+”产业发展项目,根据项目的市场推广价值、行业示范 作用、技术研发水平、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 按立项企业项目投资总额 (经第三方评估确认总额) 给予 1:0.5 匹 配,不超过 50 万元。
7.对申报上海市软件与集成电路专项发展资金项目,并成功获 得立项的软件类产业项目的企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配套扶持。一 般项目:按照 1:0.5 给予配套扶持资金,不超过 100 万元;重大项 目:按照 1:1 给予配套扶持资金,不超过 1000 万元。
8.针对以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 新一代信息技术(含软件与信息服务) 为主要业务发展方向,获市 级项目立项,按照1:0.5给予配套扶持资金,不超过300万元;获国 家级项目立项,按照1:1给予配套扶持资金,不超过500万元。
9.对获得上海市市级首版次软件产品专项资金支持产品的企
业,按市级立项的扶持资金给予1:0.5匹配,不超过50万元。
10.对申请CMM/CMMI3 、CMM/CMMI4  和CMM/CMMI5 (软 件能力成熟度模型) 级认证的企业,经相关部门审查后,分别给予
资金扶持30万元、60万元、90万元。
11.对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企业,经核定的上一年度R&D投入 同比增长达20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上一年度R&D投入增量的3%给 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扶持。
12.对开展并申报软件和信息服务领域行业性试点示范区建设 的企业,按国家级、市级、 区级,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100万 元、60万元、30万元。
13.经主管部门认定,对荣获国家级创新中心、研究中心、实 验室、服务平台、创新基地等的企业,区财政根据立项单位财政资 助资金给予1:0.5匹配支持,不超过500万元。
14.对员工数不少于 30 人软件行业标杆企业总部,经主管部门 认定后给予资金扶持不超过 500 万元。对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领域的 行业组织 (包括协会、学会、中心、实体性联盟、标准化组织、研 究院所等) :按国际性、国家级、市级分别给予资金扶持 100 万元、 60 万元、30 万元。
15.支持 EDA 软件购买和研发。
对购买EDA 设计工具软件 (含软件升级费用) 的企业并实 际在青浦区内开展办公研发的企业,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 50% 给予不超过 200 万元的资金扶持。
对在青浦区从事集成电路 EDA 设计工具研发的企业,按照 年度 EDA 研发费用的 50%给予不超过 3000 万元的资金扶持。

第十条 文创旅游
1.支持优质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对当年度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支持的项目,按市级政策规定比例给予配套支持; 对通过区级文化创意产业资金初审,但未获得市级认定支持的项目, 将根据区级评审结果,确定一批区级独立支持项目 ( 10 家),并按项目核定总投资的 20%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的资金扶持。
2.支持重大文化创意活动。鼓励市级及以上的重大文化创意活 动落户青浦,经认定,按不同类别和影响力,根据投资额的 50%给 予运营主体不超过 100 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3.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楼宇、空间能级提升。经认定为国 家级 ( 示范) 园区、楼宇、空间的,分别对经营管理主体给予一次 性资金扶持 200 万元、180 万元、150 万元;经认定为市级 ( 示范 ) 园 区、楼宇、空间的,分别对经营管理主体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 100 万元、80 万元、60 万元;鼓励区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楼宇、 空间创建,经认定为区级 ( 示范) 园区、楼宇、空间的,分别对经营管理主体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 60 万元、50 万元、40 万元。
4.支持文化创意企业发展。经认定为文化创意企业的,给予一 次性资金扶持 20  万元。
5.支持创意产业项目和原创作品创先争优。对获得国际级、国 家级、省市级资金支持的创意产业项目及原创作品,经认定后,以 企业为单位根据获得的奖励等第(金银铜奖、一二三等奖) 分别给 予一次性资金扶持60 、50 、40万元,40 、30 、20万元,20 、15 、10 万元。
6.支持旅游产业创新发展。对旅游企业在发展房车旅游、水上 旅游、会展旅游、低空旅游、研学旅游、乡村民宿旅游、康体养老 旅游等新兴旅游业态和旅游演艺、体育旅游、文化旅游、旅游综合 体等旅游融合项目中涉及的旅游配套设施建设,经认定,按该项目总投资金额的3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扶持。
7.支持旅游形象提升。
( 1 ) 对新评定为国家 5A 、4A 、3A  级景区 ( 点 ) 的,经审核 挂牌后,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 2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 对通过国家 5A、4A、3A 级景区( 点 )评定性复核保留相应等级的, 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 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
(2) 对新评定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经审核挂牌后,给予 一次性资金扶持300 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的,经审核挂牌后,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 100 万元。
(3 ) 对由国家文化和旅游部、 中国旅游协会等机构新评定为 国家级旅游品牌的,经审核挂牌后,按等级高低,分别给予一次性 资金扶持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对由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上海市旅游协会等机构新评定为市级旅游品牌的,经审核挂牌后, 按等级高低,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 10 万元、8 万元、5 万元。
(4) 对新评定为国家五星级、 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的, 经审核挂牌后,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 2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对通过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评定性复核的, 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 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
(5 ) 对新评定为国家金叶级绿色饭店、银叶级绿色饭店的, 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 20 万元、10 万元。
(6) 对新引进的全球酒店集团 10 强、中国饭店业集团 5 强等 著名集团,按照五星级标准建设,正式以该集团高端酒店品牌冠名, 并且管理期限在5 年以上,开业在3 年以上的酒店,分别给予一次 性资金扶持 50 万元、30 万元。
(7) 对新评定为上海市 5A 、4A 、3A  级旅行社的,分别给予 一次性资金扶持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对通过上海市 5A、4A  、 3A 级旅行社评定性复核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 5 万元、2 万元、1 万元。
(8 ) 对新评定的全国百强旅行社,经审核后给予一次性资金 扶持 10  万元。
(9 ) 对境外知名品牌旅行社、全国百强旅行社、上海市 5A 级旅行社总社落户青浦或设立分支机构,经营满 3 年以上且旅游业 务营业收入达到 500 万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 50 万元、 30 万元、20 万元。
( 10)对新评定为上海市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乡村民宿的, 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已评定的上 海市五星级、 四星级、三星级乡村民宿通过复审保留相应等级的, 且之前未享受过上述资金支持的,按照新评定扶持标准给予一次性 资金扶持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
(11 ) 对新评定为国家 3A、2A 、1A 级旅游厕所的,分别给予 一次性资金扶持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对获评为上海最美厕 所的,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 2 万元。
8.支持旅游市场开拓。
(1 ) 对开发和销售青浦旅游线路 (产品) 并取得较好市场效 果的前 10  家旅行社,按照接待区外、境外 (含港澳台) 人数、营 业收入和逗留时间等指标进行综合评分,且招徕区外、境外客源实 现旅游收入高于其申请资金扶持额度,对综合评分85 分(含 85 分) 以上、70 分至 84 分、60 分至 69 分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
15 万元、10 万元、8 万元。
(2) 对旅游饭店年接待区外、境外 (含港澳台) 住宿游客人 数累计达到 10 万人次、6 万人次、4 万人次以上的,分别给予资金 扶持 10 万元、6 万元、4 万元。
(3 ) 对旅行社、旅游饭店招徕旅游类会务、 品牌展会、产业 论坛等活动,单次会议消费达30万元 (含) 以上的,按会议消费额
的3%给予每家单位每年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扶持。
9.支持旅游商品开发销售。
(1 ) 对开发具有青浦本地特色的旅游商品 (纪念品) 的旅游 相关企业,在全国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旅游协会主办的旅游商品 (纪念品) 设计评比中获得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 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 15 万元、10 万元、5 万元、3 万元;在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旅游协会主办的旅游商品 (纪念品) 设计评 比中获得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扶 持 10  万元、5 万元、3 万元、1 万元。
(2) 对于具有青浦本地特色的单类旅游商品 (纪念品),已获 得国家专利,并在本区3A级以上景区 ( 点 )、旅游饭店内和大中型 商场内有固定销售点且年销售总额达到20万元 (含) 以上的,按年 销售总额的10%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扶持。单个企业不得连续 2年以上享受上述扶持。
(3 ) 对积极开发青浦名特优土特产品的旅游相关企业,其开 发的产品经市级以上旅游部门或旅游协会评选为上海市名特优土 特产品的,给予该企业资金扶持5 万元;经区级旅游部门或旅游协 会评选为青浦区名特优土特产品的,给予该企业资金扶持 2 万元; 对同一产品在获得区级资金支持后又获评市级称号的,给予该企业 差额资金扶持 3 万元。
10.支持旅游公益设施建设。对景区新建或改建的旅游公共信 息服务体系、旅游交通服务、游客安全保障、旅游便民惠民体系等 旅游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竣工且投入使用的,经认定,按项目总投
资额的3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扶持。
11.支持重大旅游活动举办。对连续3  年以上组织举办或参与 市级重大旅游节庆活动的旅游类企业,按活动总费用的30%给予不 超过50万元的资金扶持;对连续举办3年以上的区级特色旅游节庆 活动,根据其活动的品牌影响力、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指标,经认定, 按活动总费用的30%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扶持。

第十一条金融服务
1.支持金融机构集聚发展
( 1 ) 对在本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 金融机构总部及其专业子公司,根据实缴资本给予一定扶持,其中 实缴资本在人民币 3 亿元 (含) 以下的部分,按照 3%给予扶持;
超过3 亿元的部分,按照 2%给予扶持;扶持金额累计不超过 2500 万元,自企业注册登记或迁入后,经认定分三年按 4:3:3  的比例予 以拨付。
(2) 对在本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融资租赁公司,根据实缴资 本给予一定资金扶持,其中实缴资本在人民币 3 亿元 (含) 以下的 部分,按照 2%给予扶持;3 亿元至 10 亿元(含)的部分,按照 1.5% 给予扶持;超过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1%给予扶持;扶持金额累计 不超过 2000 万元,   自企业注册登记或迁入后,经认定分三年按 4:3:3  的比例予以拨付。
( 3 ) 引导基金企业发展:对在本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私募及 公募基金公司,从事股权投资等业务的,根据企业首次申请时实际 到位资金的规模,给予资金扶持。对实际到位资金 1 亿元至 5 亿元 (含 5 亿元 ) 、5 亿元至 10 亿元 (含 10 亿元 ) 、10 亿元至 30 亿 元 (含 30 亿元 ) 、30 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资金扶持 100 万元、 200 万元、300 万元、500 万元。基金管理企业,根据首次申请时 募集资金的规模,给予资金扶持。对募集资金 1 亿元至 5 亿元 (含 5 亿元 ) 、5 亿元至 10 亿元 (含 10 亿元 ) 、10 亿元至 30 亿元 (含 30 亿元 ) 、30 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资金扶持 100 万元、200 万 元、300 万元、500 万元。对青浦金融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加 大资金扶持力度。上述资金规模,投资一级市场的按实际到位资金计算,投资二级市场的按产品规模计算,自企业注册登记或迁入后, 经认定分三年按4:3:3 的比例予以拨付,同一基金管理人或基金公 司不重复享受 (存量项目按 5:3:2 的比例予以拨付) 。
(4) 引导保理企业发展:根据保理企业首次申请时实际到位 资金的规模,给予资金扶持。实际到位资金 0.5 亿元至 5 亿元 (含 5 亿元 ) 、5 亿元至 10 亿元 (含 10 亿元 ) 、10 亿元以上的,分别 给予资金扶持 100 万元、200 万元、300 万元, 自企业注册登记或 迁入后,经认定分三年按 4:3:3 的比例予以拨付 (存量项目按 5:3:2 的比例予以拨付) 。
( 5 ) 扶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对新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给予一 次性开办扶持 20 万元。
(6) 新购建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补助对在本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给予购 房、租房扶持:按不超过建设成本、购房房价的 10%  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的一次性购房扶持。对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租赁期限在十 年以上的,按年租金的 30%给予三年租金扶持,每年不超过 50 万 元;租赁期限在十年以下,五年以上的,按年租金的 20%给予三年 租金扶持,每年不超过 30 万元。
2.支持科技金融深度融合与金融改革创新试点
(7) 加快示范区金融集聚区建设,对注册在“青浦创新基金产 业园”的基金类企业,按照财政收入区得部分的 90%进行财政扶持。
(8) 鼓励金融机构扩大绿色金融融资规模。对年度新增绿色 金融融资规模达到 10 亿元以上,且新增融资额占本系统全区总量
10%以上的区内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
(9) 支持绿色金融专营机构建设。对经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或 认可的绿色金融事业部 (业务中心) 、绿色金融专营分支行等专营 机构,给予单家机构一次性奖励50 万元。
(10) 支持绿色金融中介和研究机构建设。对具有参与全国金 融市场推荐、评级、咨询、交易等服务资格,或其服务得到全国金 融市场主体广泛认可的绿色金融中介组织和研究咨询机构,在青浦 新设或迁入的,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
(11 ) 支持探索绿色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对区内参保企业 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等绿色保险服务产品的,按照不超过保费的2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当年补助不超过 3 万元。
(12) 鼓励、支持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数字货币试点、普惠 金融等领域开展创新突破,完成应用场景创新试点的,对试点团队 给予单个项目奖励 5 万元,奖励资金的使用分配方案由金融机构自 行制定。
3.对于总部型金融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具有较大创新意义的 科技金融企业,以及基金规模在全国排名前 30 的基金公司等行业 内领先或专属性较强的金融机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扶持。

第十二条其他服务业
( 一 ) 支持新兴及专业服务业发展
1.扶持领域
重点支持数字经济、电子竞技、直播电商、专业服务业(律师 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知识产权服务、科技中介服务、人力资源服 务机构) 等。
2.扶持内容
( 1 ) 开办资助。经认定符合以上新兴及专业服务业领域的主 体公司落地,公司实缴资本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 1亿元、3亿元及以上的企业,落地一年后按以上行业主营收入达到 规上服务业标准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开办扶持40万元、60万元、100 万元、200万元、300万元。
(2) 购 (租) 房资助。对经认定新设立或者迁入青浦区的新 兴及专业服务业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租赁期限在三年以上 (含),按年租金的30%给予每年不超过60万元的租金扶持,可连 续申报3年;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建办公用房总价的10%给 予不超过 2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3 ) 投资资助。对实际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设 施改造提升项目,按实际投资额5%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扶 持。
(4) 规模化发展 。对经认定的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 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100万元、 300万元、500万元。
( 二 ) 支持楼宇经济发展
1.扶持对象。符合区域产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可 租赁面积 5000 平方米及以上,具有招商功能,具有独立招商运营 管理团队或整体委托本区开发园区或经济小区统一招商运营管理, 实施租税联动等机制;企业入驻率、属地注册率和纳税率均达到
70%及以上的办公楼宇。
2.认定扶持。 自运营后单位面积年税收产出达到 1000 元/平方 米 (总税收/总建筑面积) 或有效单位面积年税收产出达到 2000 元 /平方米 ( 总税收/已租出面积) 的,按照年税收总量认定重点楼宇 和示范楼宇。其中属地年税收超过 5000 万元的认定为区重点楼宇, 属地年税收超过 1 亿元的认定为区示范楼宇。分别给予 30 万元和 60 万元的认定扶持。
3.运营扶持。楼宇内服务业企业年度属地税收首次达到 3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给予楼宇运营主体税收金额 1%的一次性扶持;
对属地年税收达到1 亿元至 5 亿元时,以 1 亿元为基数,增量部分 按 1.2%的比例给予一次性扶持;对于属地年税收贡献超过 5 亿元 的, 以 5 亿元为基数,增量部分按1.5%的比例给予一次性扶持。
4.引进重点企业扶持。对于引入独角兽企业或瞪羚企业入驻楼 宇的,每引进一户给予楼宇运营团队奖励 10 万元,年度累计奖励 不超过 100 万元。
( 三 ) 支持体育产业发展
1.支持社会企业、组织投资新建或改建体育健身设施。对投资 额在50 万元以上,且室内建筑面积 800 平方米或室外健身场地 1200 平方米以上的健身设施 (包括政府无偿提供土地),按新建改建投资成本总额的20%给予不超过 500 万元的资金扶持。
2.支持社会经营性健身设施向市民公益性开放。凡具备公益性 开放相关规定,实际开放场地单体面积在 500— 1000 平方米的扶持 10 万元,每增加 500 平方米增加扶持 5 万元,累计扶持金额不超 过 30 万元。
3.支持社会企业、组织举办具有城市影响力的体育赛事活动。 凡在本区内举办各级、各类体育赛事、论坛等活动,经认定,国际 级 ( 洲际) 体育赛事活动,扶持400万元;国家级的的体育赛事活 动,扶持300万;长三角地区的体育赛事活动,扶持200万元;市级 体育赛事活动,扶持100万元。对入驻青浦的重量级电竞俱乐部、战队,在经认定的世界顶级电竞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给予其300 万元的奖励。电竞俱乐部在本区注册职业运动员达6名以上,经评 定,可给予俱乐部每年60万元的扶持。
4.凡被评为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单位、示范项目的 企业或组织, 以相关正式文件为依据,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 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凡被评为中国体育旅游精品项目 (景区、目 的地、线路、赛事) 及市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单位、示范项 目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开 展体育经营活动年营业额达到300万元的企业、组织按年营业总额 的1%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扶持。对注册满一年的新引进知名 品牌体育企业,经认定公司实缴资本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 万元、1亿元、3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40万元、60万元、100万 元、2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扶持。
( 四 ) 支持服务业企业质量和品牌发展
1. 对首次通过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 20 万元。对获批筹建国家级、市级产业 计量测试中心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 30 万元、20 万元; 验收通过后,再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 30 万元、20 万元。
2.对获得中华商标协会评定的优秀商标代理机构,给予一次性 资金扶持 20 万元。对获得上海市商标品牌协会评定的优秀商标代理机构,给与一次性资金扶持 10 万元。

第三章程序性安排
第十三条操作流程
成立区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评审小组,召开评审会议对企 业申请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小组常设成员单位为:区商务委、区发 改委、区经委、区文旅局、区科委、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 体育局、区税务局等部门,必要时评审小组可以邀请其他有关部门、 单位或行业专家参加评审。评审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委。
1.准备资料。含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资质认证或评 定证书复印件以及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以上申报资料一 式三份,行业主管部门、 区财政局和推进办各留一份。
2. 申请。企业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官方网站或者青浦区产业发展 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发布的通知要求,进行纸质和网络申报。 纸质申报根据要求填写《青浦区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扶 持申请表》 (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 ,企业直接提交至 产业主管部门;网络申报登录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 平台 (http://cyfz.shqp.gov.cn/) ,点击进入主管部门公布的项 目申 请链接,在线填写及上传资料,经街镇、区级公司对电子材料进行 审核,若街镇、区级公司对企业申报材料有异议,及时向产业主管部门反馈意见。
3.复审。行业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表》后1个月完成初审 及网络批转,并将有关资料提交评审小组办公室。
4.评审。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评审小组召开评审会议,联 合评审经复审通过的项目。
5.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须在行业主管部门官网或青浦区产 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示。
6. 审批。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青浦区产业发展 协调推进办公室审批。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
7.行业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 督。
第十四条不予安排或暂缓使用本专项资金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使用本专项资金:
( 1 ) 提供虚假、伪造申报材料的;
(2) 申请单位近两年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且经产 业部门评审后认定不予扶持的;
(3 ) 存在拖延验收情形且情节较为严重的。
2. 申请单位近两年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立案,正在接受 调查的,暂缓使用本专项资金。
3.上级或相关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其他事项
1.对本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有显著引领促进作用的项目可采取 “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扶持。
2.企业享受本实施细则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 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之后, 按“就高不就低” 、“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实施细则。
3.项目组织评审、验收、绩效评价等管理费用,原则上在专项 资金总额中按不超过2%据实安排。
4.享受本扶持政策的新设企业,原则上从享受政策年份起十年 内不得迁出本区。
5.现代服务业领域人才支持按照《关于推动人才高质量发展服 务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政策执行。
6.本实施细则现代物流、会展会务、现代商贸、电子商务、其 他服务业条款部分和相关附则由区商务委负责解释,软件信息条款 由区科委负责解释,文创旅游条款由区文旅局负责解释,金融服务 条款由区发改委负责解释,其他服务业条款中体育部分由区体育局 负责解释,质量和品牌发展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 日
政策来源:上海青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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