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龙岗区软件企业首版次销售奖励扶持项目的申报通知
申报时间:2023-03-31/2023-04-30
资助方式:300万元
(一)扶持范围
上年度获得深圳市首版次软件扶持计划的软件企业。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
按上一年度获得深圳市首版次软件扶持项目金额的30%予以配套扶持,同一企业同一年度累计获得该项扶持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龙岗区软件企业成长扶持项目的申报通知
申报时间:2023-03-31/2023-04-30
资助方式:100万元
(一)扶持范围
营业收入总额在龙岗区首次超过2000万元或1亿元的软件企业。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
1.对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龙岗区首次超过2000万元的软件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20万元。
2.对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龙岗区首次超过1亿元的软件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100万元。
三、龙岗区软件产业重大活动项目扶持的申报通知
申报时间:2023-03-31/2023-04-30
资助金额:200万元
(一)扶持范围
对上年度公开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主导制定的软件企业予以扶持。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
1.上年度公开发布国际标准的主导制定单位排名第一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排名第二的给予不超过40万元奖励;排名第三到第五的给予不超过30万的奖励。
2.上年度公开发布国家标准的主导制定单位排名第一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排名第二的给予不超过25万奖励;排名第三到第五的给予不超过20万的奖励。
3.上年度公开发布深圳市行业标准的主导制定单位排名第一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排名第二的给予不超过15万奖励;排名第三到第五的给予不超过10万的奖励。
4.同一企业可同时申请本条款项下三类扶持奖励,但同一年度累计获得该项扶持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四、龙岗区软件企业公共平台建设扶持项目的申报通知
申报时间:2023-03-31/2023-04-30
资助方式:50万元
(一)扶持范围
支持行业协会、企业等在龙岗区建立工业软件测试验证、工业数据共享、工业数字化咨询服务等领域相关公共平台,对年度获得国家或省级相关部门认定的公共平台所属单位予以扶持。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
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公共平台的所属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50万元,获得省级相关部门认定的公共平台的所属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20万元。
五、龙岗区软件企业产业空间租金扶持项目的申报通知
申报时间:2023-03-31/2023-04-30
资助方式:政策+资金
(一)扶持范围
2020年1月1日(含)之后在龙岗区注册的,在龙岗区租用产业用房(非创新型产业用房)且在我区无自有产业用房的规模以上软件企业。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
对上年度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租金部分,按照不超过实际支付租金的50%,给予最高30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贴,每个企业在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内最多可申请三年。
六、龙岗区重点软件企业认定扶持项目的申报通知
申报时间:2023-03-31/2023-04-30
资助金额:50万元
(一)扶持范围
上年度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认定的“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或纳入“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名录”的软件企业。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
1.获得“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的软件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50万元。
2.纳入“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名录”的软件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20万元。
七、龙岗区软件企业技术标准制定扶持项目的申报通知
申报时间:2023-03-31/2023-04-30
资助方式:资金+政策
(一)扶持范围
对上年度公开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主导制定的软件企业予以扶持。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
1.上年度公开发布国际标准的主导制定单位排名第一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排名第二的给予不超过40万元奖励;排名第三到第五的给予不超过30万的奖励。
2.上年度公开发布国家标准的主导制定单位排名第一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排名第二的给予不超过25万奖励;排名第三到第五的给予不超过20万的奖励。
3.上年度公开发布深圳市行业标准的主导制定单位排名第一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排名第二的给予不超过15万奖励;排名第三到第五的给予不超过10万的奖励。
4.同一企业可同时申请本条款项下三类扶持奖励,但同一年度累计获得该项扶持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八、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制造业规范公告示范项目扶持项目的申报通知
申报时间:2023-04-06/2023-04-20
资助方式:20万元
扶持范围
列入国家绿色低碳领域制造业规范公告名单的企业,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地、纳税地及统计地在龙岗区的法人企业;
2.不存在就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向区有关部门进行多头申报的情形。
九、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工业能效“领跑者”示范项目扶持项目的申报通知
申报时间:2023-04-06/2023-04-20
资助方式:10万元
扶持范围
获得国家或省、市工信部门能效“领跑者”称号的企业,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注册地、纳税地及统计地在龙岗区的法人企业;
2.不存在就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向区有关部门进行多头申报的情形。
十、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企业自愿性清洁生产扶持项目的申报通知
申报时间:2023-04-06/2023-04-20
资助方式:8万元
扶持范围:
通过省或市工信部门审核的自愿性清洁生产项目的企业,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注册地、纳税地及统计地在龙岗区的法人企业;
2.不存在就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向区有关部门进行多头申报的情形。
十一、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鼓励发展绿色制造体系项目扶持的申报通知
申报时间:2023-04-06/2023-04-20
资助金额:15万元
扶持范围:
获得国家或省、市工信部门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或绿色企业认定的企业或园区,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注册地、纳税地及统计地在龙岗区的法人企业;
2.不存在就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向区有关部门进行多头申报的情形。
十二、第一批科技金融资助项目受理工作的通知
申报时间:2023-04-01/2023-05-31
资助方式:100万元
申报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获得龙华区“科技孵化贷”“科技成长贷”贷款,且已归还贷款全部本金和利息;
(四)申请单位在贷款银行所得资金须用于研发投入、设备购置、市场开拓、房租支出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支出,不得用于证券类投资、购房购车、罚款等非正常开支;
(五)申请单位在正常还本付息后的6个月内,需向区科技主管部门申报贴息贴保扶持,逾期不申报者视为自动放弃。
十二、技术创新项目扶持计划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申报通知
申报时间:2023-03-30/2023-04-19
资助方式:500万元
申报条件
(一)项目实施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企业;
(二)项目实施单位成立运行三年以上,建立了规范的财务会计以及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三)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营业收入等生产经营主要指标数据,没有超出经市统计部门认定的正常误差范围;
(四)项目实施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五)资助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
(六)资助项目的实施起止时间符合本申报指南对资助项目实施时限的规定;
(七)资助项目不存在向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项目扶持计划多头或重复申报的情形;不存在将已经纳入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项目扶持计划资助的有关项目费用,重复纳为本操作规程所列资助项目费用的行为。
十三、宝安区知识产权维权补贴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申报时间:2023-03-27/2023-04-21
资助金额:资金
申报条件
(一)国内知识产权维权补贴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宝安区开展实际经营活动的企业或机构;
2.积极实施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在知识产权国内维权方面取得较好成效,并建立了较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包含但不限于人员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维权应急处置制度等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3.知识产权维权项目有生效判决、仲裁裁决,或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达成和解并已执行完毕;
4.维权项目完成不超过1年,以判决、裁决或和解协议生效之日为准,自该日期起至申请截止日不超过1年;
5.申请人未被认定构成侵权;
6.维权项目可包含单个或多个维权事项,以一个权属向不同侵权人进行维权的,或以多个权属从事维权的,可合并为一个项目申报;
7.维权项目有获得知识产权保险赔付款及产生用于支付和解协议的和解金费用的,应在成本核算中予以扣除;
8.维权项目体现了宝安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维权水平的提升,对宝安相关产业具有借鉴作用,对宝安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制定具有一定参考意义,或具有其它重要社会意义和影响;
9.同意将维权项目有关信息、研究成果、维权经验向社会公开及无需许可供他人无偿使用。
(二)国际知识产权维权补贴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宝安区开展实际经营活动的企业或机构;
2.积极实施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在知识产权国际维权方面取得较好成效,并建立了较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包含但不限于人员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维权应急处置制度等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3.申请日以前3年内有实际发生涉外知识产权诉讼;
4.至申请人提交申请日止,知识产权维权项目有判决、仲裁裁决或和解协议,且相关文书没有载明申请人构成侵权;
5.维权项目有获得知识产权保险赔付款及产生用于支付和解协议的和解金费用的,应在成本核算中予以扣除;
6.维权项目体现了宝安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活动对相关产业的借鉴、参考作用,申请人同意将涉外维权项目有关信息、研究成果、维权经验向社会公开及无需许可供他人无偿使用。
十四、宝安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奖励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申报时间:2023-03-27/2023-04-21
资助方式:资金+政策
申报条件
(一)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商会或其他社会 组织,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1年以上,且已向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
(二)在宝安有稳定的工作场所,并配备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专职或兼职主办的工作人员2人以上,相关工作机制较完备;
(三)认真贯彻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政策,积极实施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 四五”规划,在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治理方面取得较好成效;
(四)每年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开展行业知识产权状况分析,按时向宝安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及行业知识产权状况;
(五)在宝安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培训、服务、研 究,为宝安企业等创新主体提供知识产权保护信息检索、法律咨询、管理咨询、维权援助、争议解决、行业及企业知识产权状况分析等服务,建立争端解决服务机制,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
十五、宝安区知识产权优秀服务机构奖励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申报时间:2023-03-27/2023-04-21
资助方式:资金
申报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宝安区开展实际经营活动的企业或机构;
(二)拥有专利代理师或律师6名以上;
(三)至少为2家宝安区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专精特新”企业或宝安区六类百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业务服务;
(四)上年度代理知识产权许可转让、专利无效、专利 复审、专利诉讼等业务案例5项以上,或上年度代理的发明专利授权数量达50件以上,且上年度发明专利代理授权率不低于50%;
(五)知识产权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服务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具备一定的知识产权服务出口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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