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比目镜平台
受理部门: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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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我市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工作,提升创新主体知识产权转化率和实施效益。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服务业发展(专利转化专项计划)资金绩效目标等事项的通知》(浙市监知运〔2021〕17号)及《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服务业发展(专利转化专项计划)资金使用参考标准的通知》(浙市监知运〔2022〕12 号)的要求,并结合我市优化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工作的实际,现组织开展温州市专利转化专项计划项目(第四批)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对象
(一)在温州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服务业企业、事业单位(不包括分支机构,但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的分支机构除外)。
(二)申报单位近三年经营规范,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三)申报单位在近三年中,没有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无非正常知识产权申请(注册、代理)或已整改到位。
二、项目内容及要求
(一)支持高校院所输出专利。省内高校(含高校设立的研究院)、科研机构建立技术转移机构,推动专利转让或者许可给省内中小微企业,产生经济效益,年度累计达 30 家(含)以上或者当年签订合同的实际到账金额累计达到 100 万元(含)以上,最高按合同成交金额的 5%给予奖励,给予每家每年最高 50 万元奖励。
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3)专利转化或者被许可企业清单;
(4)专利转让或者许可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5)专利转让或者许可合同到账金额清单;
(6)合同对应的银行凭证及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
(7)企业引进专利项目的相关成果总结、经济效益证明材料;
(8)项目运行情况报告等其他证明材料等。
(二)支持中小微企业引进专利。服务机构帮助省内中小微企业,从省外高校(含高校设立的研究院)、科研机构、国有企业等首次引进无专利权法律争议、符合国家技术和产业政策的发明专利,促成转化后产生较大经济效益的,单个合同实际支付金额高于 500 万元(含)以上的,在实际支付金额 5%以内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3)服务机构与省外高校(含高校设立的研究院)、科研机构、国有企业等签订的开展专利推荐和交易服务相关协议或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4)专利转让或者许可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5)合同对应的银行凭证及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
(6)企业引进专利项目产生经济效益证明材料;
(7)项目运行情况报告等其他证明材料等。
(三)支持实施专利开放许可。支持服务机构搭建公开平台,通过精准匹配、信息推送等服务,自 2021 年起累计促成省内外高校(含高校设立的研究院)、科研机构等通过或者参照开放许可形式,将专利许可省内中小微企业的,达成并备案 50 个以上合同的,给予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支持省内高校(含高校设立的研究院)、科研机构等通过或者参照开放许可形式,将专利许可给省内中小微企业的,根据备案许可合同中所涉专利,在许可期内每年按照最高不超过实际缴纳年费的 50%予以资金支持。
申报材料
1、申请书;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平台网址及截图;
平台已发布开放许可信息清单(加盖公章);
平台精准匹配、信息推送等服务证明材料;
经备案的专利许可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项目运行情况报告等其他证明材料等
2、申报表;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开放许可专利清单;
经备案的专利许可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专利缴纳年费的财务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项目运行情况报告等其他证明材料等。
(四)支持搭建专利供需对接平台。鼓励服务机构建立常态化专利供需发布对接平台,平台自 2021 年起累计发布省内外高校(含高校设立的研究院)、科研机构、国有企业等的专利出让、许可、作价入股信息 200 条以上,撮合省内中小微企业完成上述来源的专利交易达到 50 件以上且交易到账金额达 200 万以上的,给予交易到账金额 10%以内的一次性补助,同一主体最高不超过100 万。
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3)平台网址及网站截图;
(4)平台2021年以来发布信息清单(加盖公章);
(5)2021年以来交易合同及交易专利清单(复印件、加盖公章);
(6)交易证明,即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合同号、收款单位、转账时间和明细金额等内容的总清单,以及银行出具的转账明细证明(加盖公章);
(7)项目运行情况报告等其他证明材料等。
(五)支持开展专利转化竞价(拍卖)活动。鼓励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细分产业领域,通过发布会、网上展示、成果推介、路演等方式开展省内外高校(含高校设立的研究院)、科研机构和国有企业等的专利竞价(拍卖)活动。上述专利来源的单场竞价(拍卖)活动成交金额(以到账为准)达到 100 万以上的,给予不超过到账金额的 5%支持。同一主体每年最高 100 万元。
申报材料
(1)申报表;
(2)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3)竞价(拍卖)活动名称、举办时间、举办地点、成交金额、到账金额的汇总表(加盖公章);
(4)与竞价(拍卖)活动对应的,与省内外高校(含高校设立的研究院)、科研机构和国有企业等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5)与竞价(拍卖)活动对应的,经竞拍企业签署的成交确认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6)银行转账证明。面向省内外高校(含高校设立的研究院)、科研机构、国有企业等的交易价款银行转账证明,即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收款单位、转账时间和明细金额等内容的总清单,以及银行出具的转账明细证明(加盖公章);或省内外高校(含高校设立的研究院)、科研机构、国有企业等单位出具的与实际竞价(拍卖)项目对应的款项到账证明;
(7)拍卖活动开展情况的其他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图片、活动宣传报道截图、网上截图等。
(8)项目运行报告等其他证明材料;
(六)支持提供专利数据服务。建设专利数据服务平台,从专利所属技术领域、专利技术功效、专利对应产品类别等多个维度进行加工标引分析,涵盖不少于 10000 件专利(其中发明不少于 5000 件),并发展 10000 家以上省内中小微企业成为会员,为其提供永久免费查询和精准推送服务的,可按照开发建设成本核算给予 30%以内的支持,最高不超过 100 万。
申报材料
(1)申报表;
(2)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3)平台网址及截图(加盖公章);
(4)平台涵盖专利清单(加盖公章);
(5)平台中小微企业会员清单(加盖公章);
(6)查询和精准推送服务相关印证材料;
(7)提供平台建设成本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
(8)项目运行情况报告等其他证明材料。
(七)支持开展专利托管服务。鼓励服务机构开展中小微企业专利托管服务(包括提供专利产品备案登记代办服务),每年服务省内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微企业 50 家以上,且获得所有被服务企业肯定评价的,给予 500 元/家资金支持。同一主体每年不超过 10 万元。
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3)专利托管合同;
(4)服务中小微企业清单(加盖公章);
(5)企业满意度证明;
(6)项目运行情况报告等其他证明材料等。
(八)支持推动专利资本化运营。鼓励金融服务机构设立知识产权运营基金,以专利为纽带建立省内中小微企业与高校院所(含高校设立的研究院)、科研机构、国有企业的深度合作机制,围绕创新发展需求和技术瓶颈,根据商业化前景确定知识产权布局方式,开展股权投资,促进专利资本化。按照单支基金成立首年管理费用的 10%,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申报材料
(1)申报表;
(2)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3)知识产权运营基金设立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4)为省内中小微企业与高校院所(含高校设立的研究院)、科研机构、国有企业建立以专利为纽带的合作机制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5)开展股权投资相关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6)基金成立首年管理费用缴纳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7)项目运行情况报告等其他证明材料。
(九)支持推出知识产权保险产品。支持保险机构探索开发并推广专利质押融资保证保险、专利执行保险、专利被侵权损失保险、专利代理人职业责任保险、专利申请费用补偿保险、专利许可(交易)实施险等专利保险产品。根据专利保险产品当年度保费总额予以最高不超过 50%的资金支持,每年同一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单个设区市合计最高支持 100 万。
申报材料
(1)申报表;
(2)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3)经银保监部门审批备案的专利保险条款(复印件、加盖公章);
(4)专利保险合同及保费收缴凭证(加盖公章);
(5)专项审计报告;
(6)专利补助项目清单;
(7)项目运行情况报告等其他证明材料。
(十)支持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支持金融服务企业为省内中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服务。单个项目实际融资额在 1 亿元以上的,按照最高不超过实际融资额的 1%给予支持。同一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申报材料
(1)申报表;
(2)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3)央行、交易所、交易商协会等金融主管部门批准发行证券化产品的相关批复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4)融资额度证明材料;
(5)参与企业通过证券化融资到账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6)项目运行情况报告等其他证明材料。
(十一)支持建立专利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鼓励金融服务机构以市场化运作方式设立专利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和风险保障作用,针对省内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损失,待质物处置清算后,按本金未收回部分的最高 10%比例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补偿。单支基金每年最高支持 100 万。
申报材料
(1)申报表;
(2)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3)专利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设立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4)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及执行终结裁定书复印件。
(5)专项审计报告;
(6)项目运行情况报告等其他证明材料。
(十二)支持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开展专利转化。经省级备案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以其名下专利组建专利池,入池专利数达到 20 件以上,自 2021 年起累计与不少于 20 家的省内中小微企业达成许可合同并备案,且涉及的中小微企业主营业务均与联盟所在产业相关的,按照每家中小微企业 5000 元的标准给予联盟一次性补助,同一主体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申报材料
(1)申报表;
(2)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3)提供以联盟为专利权人的专利组建的专利池清单;
(4)提供专利池与 20 家以上的省内中小微企业达成许可合同并备案的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5)涉及的中小微企业主营业务与联盟所在产业相关的证明材料;
(6)项目运行情况报告等其他证明材料。
(十三)支持专利质押融资衍生服务。服务机构为企业专利质押融资提供担保、专利权评价、专利资产评估等服务,且获得所有被服务企业肯定评价的,每年度按其收取相关服务费用的30%给予支持,同一主体每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申报材料
(1)申报表;
(2)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3)专项审计报告;
(4)服务对象对服务质量的评价证明;
(5)项目运行情况报告等其他证明材料。
(十四)支持开展专利转移转化培训。支持服务机构经向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后,面向省内高校院所、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及以上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经省级备案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成员单位、“浙江省小微企业成长之星”企业开展专利转移转化相关免费公益培训。自2021年起累计培训人数不少于100人且人均授课时长不少于10小时的,按照组织培训实际支出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支持,同一主体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申报材料
(1)申报表;
(2)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3)培训通知、签到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4)培训企业清单(加盖公章);
(5)项目运行情况报告等其他证明材料。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购置办公设备、场地租金、政府性楼堂馆所(包括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建设和装修、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资金支持有效期为浙江省专利转化专项计划行动期( 2021—2023年)。根据《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知识产权分配因素实施细则》(浙市监知〔2020〕15号)获得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给予资金支持。
三、申报流程
1、申报方式为电子申报,同时提交纸质材料。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可通过“浙江知识产权在线”平台(网址为:https://zscqyjs.zjamr.zj.gov.cn/)“一站式管理”模块中的“专利转化专项计划”专区申报,提交申请书、项目运行情况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2、提交纸质材料。完成网上申报后,打印项目申报表及其他印证材料(一式五份)送至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
3、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负责。对申报主体和利益相关方编造虚假交易、提供虚假材料等串通造假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受理部门及联系人
申报项目材料报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温州市市府路496号815室)
申报时间:常年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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