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相关委办局、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理局:
为加快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根据《全面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国发〔2017〕23号)、《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沪财预〔2022〕98号)等规定,新区发改委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制定本实施细则,并经浦东新区第26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正式印发实施,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
2023年3月30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专项发展资金功能提升类
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快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建设,规范高效地使用自贸试验区专项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专项资金功能提升类项目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对标国际公认的竞争力最强的自由贸易园区,围绕“建设投资贸易自由、规则开放透明、监管公平高效、营商环境优越的国际一流自由贸易园区”的要求,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开放型经济体系的风险压力测试区,提升政府综合治理能力的先行区等功能提升类项目建设支出。专项资金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纳入自贸试验区范围的区域(临港新片区除外)。
第三条 部门职责
(一)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计划安排、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组织开展功能提升类项目的联合会审、项目审批、计划下达、新区相关委办局项目的验收。
(二)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监督管理,参与计划安排的拟定、统筹协调、综合管理。
(三)区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各片区管理局负责本区域功能提升类项目的申报、过程监管、相关项目的验收。
(五)新区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参与相应的工作。
第四条 支持对象及申报主体
专项资金支持的功能提升类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不超过两年。项目申报主体包括: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在自贸试验区内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各片区管理局,新区相关委办局。
第五条 资金用途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内容:
(一)提升全球资源配置能力。支持全球营运商、大企业开放创新中心、全球机构投资者、产业数字化、全球消费品牌、国际经济组织等集聚自贸试验区;支持上海国际金融、航运、贸易、消费中心建设重点项目;支持离岸贸易、数字贸易、跨境电商等新型国际贸易发展。
(二)提升产业集聚能级。支持自贸试验区核心产业、先导产业、功能性平台创新发展;支持绿色产业发展、绿色金融等;支持全产业链保税模式、保税研发、保税维修再制造相关项目;支持南北科技创新走廊建设,实现功能互补,提升区域整体能级。
(三)提升制度型开放水平。支持外商投资准入、贸易便利化、跨境服务贸易、规则规制标准管理等制度型开放改革创新试点;支持“一带一路”多层次跨境服务体系和平台功能建设;支持“丝路电商”合作交流先行区建设;支持长三角自贸试验区联盟等“长三角一体化”建设。
(四)提升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品质。支持以强化开放枢纽门户功能为目标的投资贸易便利化设施建设;支持海关特殊监管区建设;支持数字化转型新基建建设;支持“一业一证”、“四个治理”、“一网通办”等“放管服”改革创新;支持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支持人才出入境等综合便利措施开展,提升人才服务和保障水平;支持展示推广自贸试验区改革成果。
(五)其他项目。市委、市政府明确支持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政府投入、政府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原则上采取一种支持方式。
第七条 管理流程
(一)项目申报
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每年5月底前制定申报指南,明确申报要求(包括投资背景和内容、可行性、投资构成、绩效目标等)、申报时间节点、申报流程等。
(二)计划编制
各部门报送的项目,由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组织开展联合会审。经总体平衡后,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制定年度项目安排建议计划。
(三)计划审定
年度项目安排建议计划上报区政府决策,确定年度功能提升类项目支持清单、投资内容及资金规模。
(四)预算编制
年度项目安排建议计划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局按照预算编制规定的时间节点,将需要市级财政安排的资金预算报送市财政局,并将专项资金预算纳入年度新区政府预算。
(五)项目批复及计划下达
区发改委依申请开展项目批复,下达年度资金使用计划。
(六)资金拨付
区财政局依各片区管理局、相关委办局申请拨付资金。
(七)合同管理
由各片区管理局、各委办局作为项目管理主体,与项目实施主体签订项目管理合同。项目管理合同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周期、项目实施的具体内容、绩效、经费预算、资金拨付、双方权利与义务及需承担的违约责任等。
(八)计划调整
根据年度计划项目执行情况,由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及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年度计划调整和总体平衡。
(九)项目验收
区发改委、各片区管理局依职责开展项目验收。
第八条 监督管理
(一)项目监管
各片区管理局、新区相关委办局,对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动态跟踪管理;不定期抽查项目进展情况,确保每年对所有项目至少抽查一次。
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审计局根据项目情况,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检查人员组织“双随机”抽查,各单位定期向区发改委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二)绩效管理
区财政局按照全过程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政策期内,至少应组织开展一次中期评估,跟踪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并将结果作为完善管理、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政策到期前的半年内,应组织开展政策实施情况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政策延续的重要参考。
项目申请时,需设立项目绩效目标。各片区管理局和相关委办局对支持项目开展绩效跟踪和评价,各片区管理局将绩效跟踪和评价结果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作为专项资金拨付及以后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资金审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接受市、区审计部门审计。
(四)信息公开
各片区管理局、区发改委按职责各自负责项目信息公开工作。
第九条 责任追究
(一)对不按规定组织开展项目审核、项目监管等行为的单位,将采取整改提示、中止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
(二)对项目单位通过重复申报来获取专项资金和其他财政资金重复支持的行为,以及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将限期收回专项资金,并取消项目单位继续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违反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期间的专项资金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二)本实施细则由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浦东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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