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自贸临管规范〔2023〕3号
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临港新片区各镇、各开发公司、各有关单位: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加快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已经临港新片区管委会2023年第8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3月23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加快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持续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全面实施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贯彻《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和《中国(上
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发展“十四五规划”》(沪府发〔2021〕13号),构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科创生态的“四梁八柱”,进一步提升基础创新策源力、应用创新牵引力、创新孵化培育力、科技产业竞争力,高水平推进上海科创中心主体承载区建设,将临港新片区打造成为科创企业成长高地,不断拓展充实《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沪自贸临管经〔2019〕12号)等文件内容,特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范围
(一)工商注册地、实际经营地和财税户管地在临港新片区,主营业务符合重点产业导向的科技型企业、高校院所、研究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实际经营地在临港新片区的重点医疗机构;
(二)已入驻临港新片区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在临港新片区计划注册成立企业的创新创业团队;
(三)在临港新片区工作、创业并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科技人才。
二、支持类别与内容
(一)夯实基础创新能力
第一条 支持建设高能级创新策源平台
(1)全面加强实验室体系建设,对于新建或重组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实验室给予1000万元奖励。
(2)对于国家部委(重点)实验室、上海市重点实验室等省部级实验室给予500万元奖励。
第二条 支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建设国家、上海市布局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按国家和上海市配套要求,以后补助形式给予最高不超过国家或市级支持经费1:1 的配套资助,支持金额不超过1 亿元(国家、省、市支持总额不超过项目总额)。
第三条 支持参与重大科技项目研究
鼓励企业、研究机构面向重大基础前沿和卡脖子关键技术领域,开展前瞻性基础研究和创新性应用研究。
(1)对由企业、研究机构牵头承担的国家立项资助的各类科技项目,以后补助形式给予最高不超过国家或市级支持经费1:1 的配套资助,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2)对于由企业、研究机构牵头承担的上海市立项资助的各类科技项目,以后补助形式给予最高不超过市级支持经费1:0.5的配套资助,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条 支持争取科技创新奖励
对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级、市级科技进步奖励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国家或市级奖励金额1:1的配套奖励,支持金额分别不超过500万元、200万。
第五条 支持建设院士专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1)对新片区内企业新获批设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三年内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助。首次建站考核等次为国家级、市级优秀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2)对新片区内企业新获批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三年内给予最高60万元的资助。工作站绩效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二)做强应用创新能力
第六条 支持高水平创新机构
(1)对企业、研究机构牵头新获批建设的国家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以后补助形式给予最高不超过国家或市级支持经费1:1的配套资助,资助周期不超过5年,支持金额不超过1亿元。鼓励建设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等国家级研发机构,给予500万元奖励。
(2)对企业、研究机构牵头新获批建设上海市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以后补助形式给予最高不超过市级支持经费1:0.5的配套资助,资助周期不超过5 年,支持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国家部委级或上海市级研发机构,给予300万元奖励。
(3)对上述国家级创新机构评价中获得“优秀”的企业、研究机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上述国家部委级或上海市级创新机构评价中获得“优秀”的企业、研究机构,给予50万元奖励。
第七条 支持发展科技型创新平台
支持发展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机制现代化的科技型创新平台,经评估与考核,纳入临港新片区级的资助周期不超过5 年,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 亿元。
第八条 支持建设创新联合体
鼓励领军企业等组建以市场化为导向的产业创新联合体。对取得共性关键核心技术重大突破的联合体,最高给予不超过5000万元的项目支持。
第九条 支持建设大企业创新中心
鼓励领军企业等建设大企业开放创新中心,给予最高不超过核定总投资额30%的建设运营费用资助,支持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
(三)增强孵化培育企业能力
第十条 支持全链孵化体系建设
(1)对新申请并认定为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大学科技园的,资助周期不超过5年,根据能级、规模分别给予最高350万元、500万元、650万元、1000万元支持。
(2)对于特色孵化器落地临港新片区的,以后补助形式给予最高不超过核定总投资额30%的建设费用资助,支持金额不超过500 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1)创新主体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
(2)对于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根据销售规模、综合贡献等多维度考量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 支持发展创新技术服务平台
支持国内外有影响力的专业技术服务平台、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概念验证中心等创新技术服务平台落地临港新片区,资助周期不超过5年,给予最高不超过核定总投资额30%的建设运营费用资助,支持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实施科技创新券
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科技创新创业团队使用科技创新券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每年可使用创新券额度最高分别为35万元和15万元。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若年度研发费用支出达到500万元及以上,且研发投入占营收不低于5%、营收增速不低于20%的科技企业,经评估与审核,按照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新增部分的10%给予奖励,每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五条 支持企业能级提升
(1) 支持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对迁入注册登记并纳税在临港新片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不受其实际经营地限制给予25万元的一次性认定奖励。
(2) 支持发展科技型创新企业。对科技小巨人(含培育)给予最高不超过国家级或市级支持经费1:1的配套资助,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鼓励企业参与创新创业大赛,给予最高不超过国家或市级支持经费1:1的配套资助,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3) 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对认定为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给予研发费加计扣除额1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5万元;对认定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给予研发费加计扣除额1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六条 支持建设创新型企业总部
(1)鼓励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企业技术中心等各类创新主体进一步提高能级,在临港新片区新设法人实体企业、打造复合型企业总部,对认定为市级及以上创新型企业总部,且实缴注册资本超过1 亿元的,给予最不超过高500万元开办支持。
(2)对于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15亿元,且对临港新片区新增综合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的市级及以上创新型企业总部,根据区域综合发展贡献情况,分别给予500万
元、300万元、200万元规模增长奖励。
(四)优化创新生态环境
第十七条 支持国际协同创新
支持海外知名大学、科研机构、跨国公司在临港新片区建设研发机构,经认定三年内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建设费用支持。
第十八条 营造创新创业氛围
各类市场主体和研发机构举办具有影响力的创新创业大赛、主题论坛、圆桌对话、项目路演、高水平展会等活动,经认定备案,按核定总投入的5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同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九条 大力引进科技创新人才
加大力度支持各类科技创新主体引进紧缺急需人才,给予安家落户、租房购房、工作居留、子女教育、医疗健康、财政奖励等人才政策扶持;加大科技创新人才安居保障服务力度,实行“租、购、补、服”并举的人才住房保障体系,探索人才共有产权住房政策;优化人才综合服务环境,畅通科技创新人才职称评审、技能评价、高层次人才计划申报等成长成才通道。
第二十条 强化科技金融支撑作用
加大科技型企业融资供给力度,丰富企业融资手段,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加快科技保险创新引领区建设,积极发挥保险产品、保险资金支持作用;打造科技企业融资服务体系,设立专业的科技创新基金;降低科技企业挂牌上市成本。
三、附则
(一)以上政策及支持措施的实施细则、申报通知及申报指南,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另行制定发布。
(二)本政策条款若与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制定的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三)本政策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31日。
(四)自本政策施行之日起,《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提升科技创新策源能力建设若干政策》(沪自贸
临管委〔2020〕493号)文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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