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推动老字号守正创新发展,充分发挥老字号示范引领作用,根据《商务部等5部门办公厅(室)关于开展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市商务委会同相关部门对已有中华老字号进行复核,开展新一批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建立“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已有中华老字号复核
(一)复核对象
本市经商务部认定的第一批、第二批共180家“中华老字号”企业须全体参加复核。
(二)复核流程
1.在线填报。各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注册在本区的中华老字号企业,尽快通过商务部中华老字号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认真、如实、准确填报《“中华老字号”复核表》(附件1),并根据填表说明逐项上传附件材料。线上填报时,在填写页面已标注填表说明。
在本市的中央企业、市属国有企业需通过注册地所在区参与复核。
2.线下寄送。各中华老字号企业需在线打印填报的《“中华老字号”复核表》,将签字盖章的复核表、复核材料索引和附件材料寄送至属地区商务主管部门。
3.部门复核。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复核材料进行收集整理,于2023年4月25日(星期一)前,统一将企业材料一式两份寄送至市商务委。市商务委会同相关部门对企业逐一复核,并出具复核结果建议。
4.社会公示。市商务委将本市中华老字号复核结果建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5.报送商务部。公示结束后,市商务委将复核结果建议和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按规定时间寄送商务部。
(三)复核结果建议
市商务委将出具复核结果建议,并向商务部报送,结果包括“通过”“附条件通过”“不通过”。
1.“通过”。主要为经自查和复核,符合《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华老字号认定条件的企业。
2.“不通过”。主要包括:情况发生变化后已不符合中华老字号条件的企业;长期经营不善、连续出现亏损,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已不具有代表性、引领性和示范性的企业;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重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等情形已不符合中华老字号条件的企业。未按期报送复核材料的企业。自我声明放弃中华老字号称号的企业。
3.“附条件通过”。主要包括:经营状况不佳、业绩大幅下滑的企业;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引起社会不良影响的企业。市商务委将会同区商务主管部门督促企业及时整改。
(四)填表说明
各中华老字号企业务必认真阅读《“中华老字号”复核表》填表说明,按照要求逐项准备附件材料。需要提供附件材料的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基本信息。如企业名称、经营主体与中华老字号认定时不一致,需根据填表说明提供相应材料。
2.注册商标信息。需填报与中华老字号认定一致的代表性注册商标,商标信息填写代表性注册商标详细信息,国际分类应与主营业务相一致或紧密相关,并提供商标证书。仅拥有商标使用权的,须额外提供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和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
如代表性注册商标发生变化,需根据填表说明提供相应材料。
3.经营情况。需提供2018-2022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财务非独立核算的,应报送公司内部管理数据,并提供上级公司财务状况,行业组织、审计机构等有关机构出具的有关材料等。
4.依法合规经营情况。如有异常情况的,需说明具体时间、事件过程、整改结果等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5.其他。纸质复核材料需提供复核材料索引,并对材料进行编码。复核表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组织申报新一批中华老字号
根据《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市商务委坚持“优中选优”原则,深入挖掘遴选一批历史文化深厚、经营管理规范、创新发展能力突出的企业,向商务部推荐申报新一批中华老字号。
(一)申报对象
在本市依法设立并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在本市的中央企业直接向商务部申报。
(二)申报流程
1.企业自愿申报。企业完整、准确、真实填报《“中华老字号”申报书》(附件2),附相关证明材料,于2023年5月16日(星期二)前将全套材料装订成册,寄送一份至市商务委。逾期或材料不全的视为放弃申报。
2.择优审核推荐。对照《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评价指标》(附件3),市商务委会同相关部门遴选符合条件的企业,经15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后,向商务部推荐。
3.在线信息填报。商务部根据各地推荐名单,统一为被推荐企业开通线上申报通道。企业接到市商务委通知后,需按时、准确、完整在线上完成申报。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中华老字号企业应及时完成复核工作,按照要求及时填报和提供相关材料。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好组织作用,主动与老字号企业加强联系,对照各项工作时间节点,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解读。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做好政策解读,加大工作指导力度,深入实地调研,摸清企业情况,加强业务培训,积极协调解决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规范申报。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坚持自愿参与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此次申报无任何官方指定中介机构,建议企业自行申报。
附件:
1.《“中华老字号”复核表》
2.《“中华老字号”申报书》
3.《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评价指标》
4.《商务部等5部门办公厅(室)关于开展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
5.《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
联系方式:余佳,王亚琦
联系地址: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7号楼901室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202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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