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集团(园区):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上海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沪经信规范〔2022〕8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现就2023年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和复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条件标准
(一)应在上海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三)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坚持企业自愿原则,满足所申报类型的企业评价认定标准。
二、组织实施
(一)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
登录上海市企业服务云(以下简称“服务云”)进行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在线填报,并按要求上传电子材料。申报企业完成网上填报后,在线打印由系统生成的《2023年度上海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见附件4),并报送至注册地乡镇、园区。纸质材料须签章齐全并与网上提交的电子材料内容一致。
(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
登录服务云进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在线填报,并按要求上传电子材料。申报企业完成网上填报后,在线打印由系统生成的《2023年度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表》(见附件5),并报送至注册地乡镇、园区。纸质材料须签章齐全并与网上提交的电子材料内容一致。未完成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在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时,须同时开展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
三、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园区要高度重视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加大宣贯力度,确保企业了解掌握申报要求,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各乡镇、园区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条件标准,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申报质量。
(三)时间要求:请各乡镇、园区分别于5月6日(星期六)下午4:00前将《2023年度上海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企业盖章签字一式一份,不含佐证材料)及推荐汇总表(附件2,加盖公章,电子表格发邮箱),《2023年度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表》(企业盖章签字一式一份,不含佐证材料)及推荐汇总表(附件3,加盖公章,电子表格发邮箱)报送至我委,不接收企业单独报送纸质材料。
2023年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第一批)网上申报截止时间为4月30日。对于年初预申报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名单见附件1)需网上填报,并提交由系统生成的《2023年度上海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
(企业盖章签字一式一份,不含佐证材料)。
联系人:吴 超 、任婷婷
地 址:崇明大道8188号2号楼545室
附件:
1.2023年度上海市创新型中小企业预申报推荐汇总表
2.2023年度上海市创新型中小企业推荐汇总表
3.2023年度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推荐汇总表
4.2023年度上海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含佐证材料清单)
5.2023年度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表(含佐证材料清单)
6.企业真实性声明和合规经营承诺(模板)
7.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8.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复核)标准
9.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
崇明区经济委员会
2023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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