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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区开展2023年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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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上海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沪经信规范〔2022〕8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现就2023年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和复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条件标准

(一)应在上海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三)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坚持企业自愿原则,满足所申报类型的企业评价认定标准。

二、组织实施

(一)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

请有意向申报的企业于4月30日前登录上海市企业服务云(以下简称“服务云”)进行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在线填报,并按要求上传电子材料。申报企业完成网上填报后,在线打印由系统生成的《2023年度上海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见附件1)(一份),并报送至静安区商务委员会。纸质材料须签章齐全并与网上提交的电子材料内容一致。

(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

请有意向申报的企业于4月30日前登录服务云进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在线填报,并按要求上传电子材料。申报企业完成网上填报后,在线打印由系统生成的《2023年度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表》(见附件2)(一式两份),并报送至静安区商务委员会。纸质材料须签章齐全并与网上提交的电子材料内容一致。

未完成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在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时,须同时开展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

联系人:王晴波、陈莹

邮寄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巨鹿路915号1903室

附件:

1.2023年度上海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含佐证材料清单)

2.2023年度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表(含佐证材料清单)

3.企业真实性声明和合规经营承诺(模板)

4.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5.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复核)标准

6.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

上海市静安区商务委员会

2023年4月14日

以上内容由上海济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上海济语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整理发布,详情可咨询:一五OO二一七五二六八(同微信)一五一O二一七七六六三(同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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