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快盐田区推进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高质量发展,盐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了《盐田区2023年关于加快推进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申报指南》其中包含:共计19个项目最高资助6000万元,深科信整理完整申报内容如下:
①对在盐田区新从事实际经营活动且由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企业总部,满足上一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超过一百亿元,给予一次性6000万元奖励;
②对在盐田区新从事实际经营活动且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500强”企业总部,满足上一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超过五十亿元,给予一次性3000万元奖励;
③对在盐田区新从事实际经营活动且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服务业500强”企业总部、全国工商联发布的“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总部,满足上一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超过十亿元,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
详细奖励标准见《跨境电商扶持办法》第三条第(二)项。具体为:对在盐田区新从事实际经营活动后两个年度内的任一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超过一亿元的企业,按企业申报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给予一次性最高6000万元的招引奖励,分两年发放。
详细奖励标准见《跨境电商扶持办法》第三条第(一)项。具体为:对在盐田区新从事实际经营活动后两个年度内的任一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超过五千万元的企业,按企业申报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给予一次性招引奖励。
详细奖励标准见《跨境电商扶持办法》第三条第(三)项。具体为:对在盐田区新从事实际经营活动后两个年度内的任一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超过五千万元的企业,在我区租赁自用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用房的,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百分之五十给予不超过三年的租金资助,龙头企业每年不超过500万元,骨干企业每年不超过200万元。
详细奖励标准见《跨境电商扶持办法》第三条第(三)项。具体为:对在盐田区新从事实际经营活动后两个年度内的任一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超过一亿元的企业,在我区购置自用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用房的,按购房总成交价的百分之十,分三年给予累计最高2000万元的资助,每年发放比例为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三十、百分之三十。
具体为:对在盐田区新从事实际经营活动后两个年度内的任一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超过一亿元的企业,在我区购买或租赁自用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用房,首次装修办公场地的费用,按装修费用的百分之二十,给予一次性最高500万元的资助。
对从事经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的跨境电商相关企业,在盐田区新从事实际经营活动后两个年度内实现在我区纳入“一套表”统计,按企业申报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给予一次性招引奖励。
对在盐田区新从事实际经营活动当年及前一年度获得投资机构单轮二千万元以上投资的跨境电商相关企业,经认定后按照机构投资额的百分之二,给予企业一次性最高300万元的招引奖励,分两年发放。企业获得本项扶持的,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其他招引奖励。
鼓励企事业单位、协会、机构等引荐跨境电商相关企业来盐从事实际经营活动,引荐落地企业两年内实现在我区纳入“一套表”统计,给予参与引荐落地的主要机构按10万元/家扶持。本项目申报单位不限定为我区企事业单位、协会、机构等。企业获得本项扶持的,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其他引荐奖励。
支持企业开展电商直播基地升级改造,基地入驻电商批发零售企业不少于十家,入驻多频道网络运营机构(MCN)、主播工会等配套企业不少于五家,当年基地实际结算商品交易总额(GMV)达一亿元人民币及以上,对企业上一年度开展电商直播基地改造提升的,且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超500万元的,按企业实际投入的百分之十给予扶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申报主体应当是上一年度在我区纳入“一套表”统计、主营业务收入达标且增速达到百分之十以上的跨境电商相关企业或上一年度新成立、并在当年在我区纳入“一套表”统计、主营业务收入在达标值的百分之一百一十以上的跨境电商相关企业。
(2)申报主体需按对应行业进行对应申报,以主营业务达标值对跨境电商相关企业进行分类:跨境电商批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为2000万元;跨境电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等为一千万元;跨境电商零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为500万元。
具体奖励条件为:
①主营业务收入达标,且小于等于一亿元的,扶持10万元;
②主营业务收入大于一亿元,且小于等于五亿元的,扶持20万元;
③主营业务收入大于五亿元,且小于等于三十亿元的,扶持50万元;
④主营业务收入大于三十亿元,且小于等于五十亿元的,扶持100万元;
⑤主营业务收入大于五十亿元的,扶持200万元。
支持在盐田区新从事实际经营活动的专业服务单位或与盐田区人民政府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跨境电商专业服务单位扩展业务,鼓励在我区纳入“一套表”统计的跨境电商经营企业使用跨境电商供应链服务、海外服务、电子商务氛围营造和提升服务、运营服务、自建独立站、智慧化服务、自主品牌海外营销推广、跨境支付等专业服务,对上一年度区内专业服务支出达到一百万元及以上的跨境电商经营企业,按照其上一年度区内专业服务支出的百分之二十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扶持。
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在境外注册自有商标,在境外单一国家取得注册自有商标的,按5000元/件给予企业一次性扶持,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外贸拓展,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开展国际物流分拨业务,打造国际分拨枢纽和智慧物流站点建设,经审核,对建设运营国际物流分拨中心、全球中心仓、全球退运中心仓并对应年营业收入超过一亿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扶持,营业收入每增加一亿元,增加50万元扶持,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200万元。
高质量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支持跨境电商企业把握RCEP发展机遇,打造国际物流网络,拓展海外市场。对被认定为市级以上公共海外仓的企业,且年跨境电商对外贸易额达五百万美元以上的,每个被认定项目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扶持,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园区运营管理主体向区相关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并接受监督和指导,对入驻跨境电商相关企业不少于二十家,且不少于十家跨境电商相关企业在我区纳入“一套表”统计的,一次性扶持跨境电商专业化产业园区运营主体50万元;对入驻跨境电商相关企业不少于四十家,且不少于二十家跨境电商相关企业在我区纳入“一套表”统计的,一次性扶持跨境电商专业化产业园区运营主体100万元(同一专业化产业园区已获得较低扶持时,申报较高扶持项目时按差额扶持)。
对入驻专业化园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租金扶持,不在我区纳入“一套表”统计的,按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在我区纳入“一套表”统计的,按3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不超过三年的房租资助。每个企业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不超过三年的房租资助。
支持运营主体对园区实施升级改造并建设打造专业化产业园区,且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超500万元的,改造完成后一次性给予运营主体实际投入百分之二十的扶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企业在上一年度建成满足海关查验货物并经海关验收的监管场所,其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超五百万元的,按企业实际投入的百分之二十五给予一次性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不超过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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