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促进消费互联网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第七条 鼓励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深科信整理申报内容如下:
资助标准:
(一)对已纳统的批发、零售企业,从下一年度开始,企业通过公共网络实现的零售额每同比增加 1000 万元,给予 10 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对已纳统 的住宿、餐饮企业,从下一年度开始,企业通过公共网络实现的客房收入和餐费收入每同比增加1000 万元,给予10 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二)鼓励区内企业开展网络零售。对已纳统的批发、零售、 住宿、餐饮业企业,新入驻主流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运营网店或网络旗舰店,对其入驻平台缴纳的年费,给予一次性资助 1 万元,单个企业资助不超过 5 万元,单个企业三年内只得申报一次。资助标准:鼓励企业应用电子商务资助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申报条件:
(一)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统计关系、税务关系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已纳统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之—,且纳统一年以上。
(三)申请第七条第一款的批发、零售企业,企业年网上零 售额需满足申报资助年度比上一年度增长超 1000 万元;申请第七条第一款的住宿、餐饮业,企业年网上的客房收入和餐费收入 需满足申报资助年度比上一年度增长超 1000 万元(零售额/客房收入/餐费收入以区统计局定报 12 月份同比数据为准)。
(四)申请第七条第二款的企业,需 2021 年 10 月 8 日(含) 后入驻平台(以入驻协议时间为准),并符合主流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条件。
(五)申请第七条第二款的企业,按签定入驻协议时间,一 年内提出申请,企业三年内只得申报一次。逾期未申请,视为自 动放弃,不予追溯。
(六)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七)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 安排资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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