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比目镜平台
受理部门: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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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2024年省级促进产业有序转移专项资金项目入库储备工作的通知》(粤工信园区函〔2023〕9号),现将《江门市2024年省级促进产业有序转移专项资金项目入库申报指南》(以下简称“2024年申报指南”)等文件印发给你们,并就2024年项目入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政策宣传和申报发动工作。请你们公开发布入库申报通知,转发通知至江门承接产业有序转移主平台、辖区镇街及辖区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内企业,尽快与江门主平台或园区内相关企业进行沟通协调,了解企业资金申报意向,做好应报尽报,筛选并整理出意向企业名单,并在5月8日前报送至我局。
二、指导企业编制申报材料。请相关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督管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以及相关镇(街)、园区管委会等有关单位,指导企业按照2024年申报指南要求编制申报材料。需要市直有关部门指导的相关问题,可按照业务对口的原则,径向市相应职能部门请示。
三、按要求做好审核工作。请相关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参考附件2对应审核单位),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对申报项目及材料进行把关,出具明确的审核意见。属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须在企业申报材料《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出具“同意上报”意见,加盖单位公章。
四、做好申报项目上报工作。请相关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完成本地申报入库项目的审核工作,按照优先排序并经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于5月12日前上报我局(其中企业申报资料请于5月10日前上报属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上报材料包括本地项目申报正式文件(含项目汇总表,样式见附件3)、项目入库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3份和电子版刻录成光盘1份,电子版注明“**(企业名称)2024年省级促进产业有序转移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入库材料”),项目申报材料纸质版每页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江门市2024年省级促进产业有序转移专项资金项目入库申报指南
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2024年省级促进产业有序转移专项资金项目入库储备工作的通知》(粤工信园区函〔2023〕9号,以下简称《2024年入库通知》)、《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促进产业有序转移财政支持方案(试行)>的通知》(粤财工〔2023〕13号)要求,为做好我市2024年省级促进产业有序转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产业转移资金)项目入库申报工作,制定本指南。
一、扶持方向
支持产业承接地区主平台及其他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制造业项目建设[省级以上工业园区范围按照《关于推动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粤工信园区〔2020〕83号)执行],省财政资金对符合产业转移条件的、产业承接地区以外的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企业)向产业承接地区转移予以支持。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建成投产的项目(企业)予以事后奖补,按设备购置额及自建厂房(不含土地购置成本)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不超过7.5%予以一次性奖励,每个项目(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江门市的“产业承接地区”(以下简称“江门承接地”)是指:开平市、台山市、鹤山市、恩平市的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含省产业园集聚地,下同),以及江门承接产业有序转移主平台范围。产业承接地区以外是指: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12个地级市,以及江门、肇庆、惠州市的12个县(市)(具体为惠州市博罗县、惠东县、龙门县,江门市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鹤山市,肇庆市广宁县、怀集县、德庆县、封开县、四会市)以外的地区。
省财政资金实行总额控制,择优遴选项目予以支持。一是优先支持符合“十四五”时期全省制造业总体空间布局图中带★的产业集群方向的项目(企业)。二是优先支持符合江门承接产业有序主平台规划建设方案中明确重点发展产业的项目(企业)。江门承接产业有序主平台重点发展新一代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与健康等三大主导产业,兼顾发展汽车零部件、硅能源等两大特色产业。
鉴于省重点支持建设主平台暂未确定,2024年暂按其余主平台所在地级市的标准组织入库储备,待省重点支持建设主平台确定后再予以补足差额部分。本次入库项目不等同于最终省级财政资金给予支持的项目。
二、申报对象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含)在江门承接地内(以实际核准面积为准,不含托管区域)建成投产的项目(企业)。对于违规用能企业不予支持。
三、申报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业项目需符合“十四五”时期全省制造业总体空间布
局的产业集群方向,具体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
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粤府〔2021〕53号)
执行。
(二)产业项目从产业承接地区以外转移过来,须在江门承接地内落户。
(三)项目单位是在江门承接地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工业企业或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投资项目。如属于新成立企业,控股企业或自然人须属于产业承接地区以外。
(四)总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不含土地购置成本),且设备购置额不低于500万元的制造业企业或项目。
(五)项目单位固定资产投资、工业增加值、税收等经济数据已纳入江门承接地数据统计。
(六)不包含已获得重大先进制造业投资奖励、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资金与企业技术改造资金支持的项目。投资项目不得属于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禁止类准入类事项;外商投资企业还应符合最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
(七)其他有关规定(参照省工信厅系列补充通知)。
四、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奖补资金申报表和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填写产业项目建设投产奖补资金申报表,同时还要按照省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设置可量化、可衡量的绩效指标,制定专项资金预期绩效目标,以反映专项资金预期的使用效益(详见《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二)申报说明
针对本指南明确的奖补对象和条件,阐述企业和项目基本情况(含企业或项目原来所在地、转入地情况),重点阐明产业项目投资、建设、生产、经营、纳税和资质、用能情况等符合政策条件的情况,以及符合“十四五”全省制造业总体空间布局的产业集群方向及江门承接产业有序主平台重点发展产业方向的情况,明确提出申请奖补的资金额(含计算过程)。
(三)佐证材料
1.企业关于转移的证明材料(含原企业所在地以及转入地登记机关证明材料,包括并不限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章程等;在江门承接地范围落户的证明材料,包括并不限于园区盖章证明、区位红线范围图等);
2.企业签订的投资合同及投资备案、核准、审批证明文件;
3.提供企业2021年及2022年度审计报告;提供包含对涉及的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的审计报告、自投产以来至2022年12月底的销售合同及发票凭证、固定资产投资清单和对应的发票等支付票据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并提供本次申报扶持的固定资产发票号电子版(独立设置可编辑的EXCEL表格电子版,每个发票号码占EXCEL一格)。同时应准备证明固定资产投资的合同和支付票据原件备查。
4.企业项目环评备案、审批、节能审查等证明文件;
5.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核准设立(开业)登记通知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章程(经所在地工商部门盖章,包括自成立以来所有的章程修正案);
6.项目建筑施工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
7.排污许可证或登记回执、需经行政许可行业的生产许可证、消防验收(备案)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高危产品生产企业需同时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8.企业投产起在江门承接地的纳税凭证;
9.项目完工评价报告,项目竣工验收证明,产品检验合格情况,生产台账资料。
10.企业有关资质认定的文件资料或公开发布的权威信息资料。
11.项目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辅证材料。
(备注:除注明原件以外,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如个别材料确无法提供,应提供其他书面证明或说明。)
五、第三方专业机构
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可根据本指南和审核工作需要,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公开遴选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审核工作。
(一)本指南所称第三方专业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法人机构或其他中介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3.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
4.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以及良好的业绩和信誉。
5.具有履行合同协议所必需的设备和人力资源,以及开展业务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6.最近三年承接企业投资、财务会计等方面评价项目不少于10项。
7.最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执业行为合法合规,未受到行政处罚和未有不良记录。
8.不能为本次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提供申报资料编制服务。
9.履行职责所必需具备的其他资质和能力。
(二)受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企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情况核定。
2.现场核查企业项目及固定资产投资的真实情况(包括核对固定资产投资相关票据)。
3.提交企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情况审核认定意见等。
4.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委托的产业转移资金其他专业审核工作。
(三)第三方专业机构向委托方提供的审核意见主要包括:企业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主要内容和建设时间,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情况明细,以及县(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委托的产业转移资金其他专业审核意见。
(四)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接审核工作必须做到合法合规,一经发现违法违规现象,由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取消其作为审核产业转移资金第三方机构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开通报违规违法情况。
六、其他事项
(一)本指南所指“建成投产”,是指已依法具备生产条件,已生产出符合法定检验标准的工业产品,并已在江门承接地所在地依法纳税。
(二)关于企业项目投资额。
一是2024年省级促进产业有序转移专项资金入库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设备购置额计算口径(以发票为准)为:2022年1月1日至该项目建成投产(以首张销售发票的时间为准)期间,已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设备投资额。如项目(企业)动工建设时间或获得施工许可证的时间在2022年1月1日之后的,则以获得施工许可证当日作为统计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设备投资额的起始之日。
二是固定资产总投资额不低于2000万元、设备购置额不低于500万元,均是指按照上述统计口径实际已完成的投资额。
三是项目入库申报评审中涉及固定资产总投资和设备购置额的数据均为不含税的数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含土地购置成本。
(三)未尽事宜按照《促进产业有序转移财政支持方案(试行)》、《2024年入库通知》及省工信厅系列补充通知执行。
以上为简单总结的申报对象、条件和补助标准,针对该项目,想知道本单位是否合适申报,以及具体的申报条件、资助方向、扶持措施等具体内容,可以联系咨询技术顾问:胡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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