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浦区促进时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为全面推进 建设世界最具影响力的国际大都市中心城区,以 “上海国际时尚之都示范区”为引领,建设时尚产业高地,推进黄浦时尚产业发展, 助力上海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 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黄浦区促进时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促进我区时尚产业发展的资金。登记注册在黄浦区 的 法人 或 非法人组织 。 支持对象 应当守法经营、依法纳税、信用良好、财务 管理 制度健全 。(一)支持具有发挥引领时尚风向标作用的国际知名品牌发布、国际流行趋势作品发布、设计师作品发布与展示、国际时尚论坛、时尚展览和国际交流等时尚 活动 ,形成具有时尚影响力的展示高地。(二)支持优秀时尚企业从事时尚设计研发, 集聚国内外知名品牌的研发和设计中心,挖掘引领行业风向标的时尚类产品,搭建专业化的时尚产业促进平台,提高时尚产业的竞争优势。(三)支持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的跨界时尚 零售终端 ,开展国际化合作交流,形成高端零售消费高地,推动时尚消费平台建设。(四)支持国内外知名品牌总部及贸易型总部集聚贸易要素,优化提升贸易服务功能,提高贸易便利化程度,推动时尚贸易平台建设。(五)支持依托时尚大数据研发,整合时尚地标、泛时尚类创新创意活动等资源,结合新媒体发展打造时尚传播平台,提高时尚流行信息传播与交流的专业性与商业性。(六)支持引进国际顶尖时尚人才培育中介组织、行业协会和时尚专业院校等时尚综合服务平台。鼓励引进对时尚创意产业有突出贡献的高级人才,支持其申请区级人才政策扶持,加强时尚领域人才的培养。(七 ) 支持传统商业的融合发展,鼓励商业企业加快释放服务消费和新兴消费潜力,将时尚产业与科技、商业、旅游、文化、会展、体育等跨界融合发展 ,打造多元化时尚消费应用场景 。(一)具有良好规模影响 的时尚类活动。 对占地面积 3000平方(含)以下的 且 有良好声誉的 项目,一次性最高支持 20万元;对占地面积3000平方至5000平方(含)的 且 有良好声誉的 项目,一次性最高支持 40万元;对占地面积5000平方至7000平方(含)的 且 有良好声誉的 项目一次性最高支持 80万元;对占地面积7000平方以上的 且 有良好声誉的 项目一次性最高支持 120万元。项目的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资金投入总量的40%。(二)时尚贸易平台建设。 对具有全国 性 影响力的项目一次性 最高支持 50万元 , 具有国际 性 影响力的项目一次性 最高支持 70万元。项目的 具体 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资金投入总量的 50%。(三)权威时尚指数发布。 对 具有区域性影响力 、 全国 性 影响力及 国际性影响力的项目 , 一次性支持最高不超过40万元,且项目的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资金投入总量的50%。(四)时尚企业参与有影响力的时尚榜单评选。对入选市级榜单的项目一次性奖励 10万元,对入选国家级榜单的项目一次性奖励20万元。(五)具有良好社会效益的时尚综合服务。对设立具有全国性影响力、 国际性影响力 的时尚媒体、 培训机构或行业协会,一次性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费用补贴 , 且项目的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项目资金投入总量的 30%。(六 )促进黄浦区时尚产业发展的商旅文活动。 对活动成本 1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一次性最高支持10万元;活动成本100万元至200万元(含)的项目,一次性最高支持20万元;对活动成本2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一次性最高支持30万元。活动成本包括舞台搭建费、演出费用、 数字化营销、 广告宣传费等。项目的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资金投入总量的 10%。项目的具体支持比例,由评审会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项目参与设计师 、媒体报道、活动销售额等情况以及线上线下流量、 活动效果等 ,予以打分 确定。对符合本方法第三条及第四条规定且申报材料齐全的项目予以受理,申报材料包括 下列材料:(一)《黄浦区促进时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二 ) 项目 涉及的 方案说明、总结、实施场地证明, 具体申报材料以当年申报指南为准 。区商务委每年上半年、下半年各发布一次《黄浦区促进时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专家、专业机构等组建评审会,对项目的情况 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支持项目及支持比例。对评审确定的支持项目经网上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 按照区财政专项资金报批程序,由区商务委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向区财政局申请拨款。区财政局审核后,将资金拨付至申请单位。区商务委、区财政局等部门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评估或绩效评价,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项目申请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利用虚假材料或其他不正当行为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予以收回专项资金 , 并按照相关规定 归集 到 上海市 公共信用信息 服务 平台 。本《办法》由黄浦区商务委员会负责解释。同一单位不得因同一项目 重复享受政策。在享受本 《 办法 》 政策期间,如同时可享受本区其他同类政策,按照 “ 从优 不重复 ” 原则施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至 202 8 年 6 月 3 日。
上海高新技术企业服务中心
项目申报办公室:李老师
电话:1590199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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