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知识产权方面:
认定条件——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佐证文件——知识产权授权证书或专利授权通知书及缴费收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官方网站上公布的摘要;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通过转让、受赠、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需提供)等材料。
1.申报企业是否获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证书(专利授权通知书+缴费收据)
工商更名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
知识产权所有权变更的证明材料
2.与PS(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相关性
申报当年通过非自主方式获得的知识产权
须其他材料证明其与上一年高新技术产品的相关性
常见问题:专利申请日期、软件开发完成日期为申报当年。
3.有效性
4.技术先进性的描述
同行(产品/服务的)技术是什么?本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是什么?跟同行技术相比先进在哪里?带来了什么有益的效果?
常见问题:只会抄录专利说明书
5.产品相关性的描述
(1)知识产权方面:
1.申报的知识产权类型、获取时间不符合要求;
2.申报的专利暂未获得授权,仅处于受理中;
3.专利仅有授权通知书,无缴费单据,无法证明专利权处于法律保护状态;
4.非自有专利未办理转让手续;
5.转让的专利无原专利证书复印件或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所有权转让证明,无法判断原专利获取时间和所有权人。
(2)研发费用
1.研发费用核算不清、辅助账不完整、不规范或暂未建立。需按《工作指引》相关要求编制研发费用辅助账,归集研发费用;研发费用真实性存疑,研发费大于管理费或占比过高;
2.研发费归集不合理,如研发人员的人员年均费用远低于一般人员水平,直接投入占研发费总额的比例过高,不同研发项目支出金额、结构完全一样;
3.委托外部研发的支出全额计入研发费,未按80%计入研发费;
4.研发费用中其他费用占比超过20%;
5.研发费用明细表和研发项目(RD)表不一致;
6.委托外部研发支出与附件材料产学研合作协议所列不一致,如某研发项目为产学研合作项目,但该项目研发结构明细表中无委托外部研发支出;
7.研发项目无证明材料,项目立项报告千篇一律,临时拼凑。
(3)高新技术产品收入
1.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核算不清,归集不规范。如总收入核算不准确,投资收益或营业外收入未计入总收入。
3.主要高新技术产品无知识产权关联,或相关知识产权未授权,不在有效期。
(4)科技成果转化
1.无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无法判断成果项数。
3.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材料单一,仅有转化效果证明材料,如销售合同、发票,样品图片等,无科技成果技术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