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埔商务规字〔2023〕3号
广州市黄埔区商务局 广州开发区商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促进餐饮行业高质量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区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促进餐饮行业高质量发展办法实施细则》业经广州市黄埔区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实施。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黄埔区商务局 广州开发区商务局
2023年6月2日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促进餐饮行业高质量发展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促进餐饮行业高质量发展办法》(穗埔商务规字〔2022〕7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餐饮企业和餐饮产业园区运营单位。
第三条 享受《办法》扶持资金的扶持对象,须签订相关承诺书,承诺对相关扶持政策及约定知悉,并遵守相关扶持政策的规定。若扶持对象违反承诺的,应将所获扶持金予以退回。
第四条 区内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不属于本细则扶持范畴。区内已有存量企业变更名称后不作为新设立企业申请奖励,但其延续存量企业申请奖励的资格不受影响。
第二章 支持发展壮大
第五条 《办法》有效期内,餐饮企业年营业收入较上年累计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5万元补贴,每家企业最高300万元。具体说明如下:
(一)涉及餐饮企业包括《办法》有效期内在本区新注册设立企业及存量企业,新注册设立企业日期以营业执照成立日期为准。
(二)年营业收入按自然年度计算。
第三章 提升品牌能力
第六条 《办法》有效期内,对获得中国饭店协会或中国烹饪协会认定的“中国餐饮百强企业”、“中国团餐百强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贴。具体说明如下:
(一)中国餐饮百强企业、中国团餐百强企业评定以中国饭店协会或中国烹饪协会发布的名单为准。
(二)《办法》有效期内,新获得评定的餐饮企业仅能享受一次认定补贴。
第四章 建设特色园区
第七条 鼓励打造餐饮产业集聚区。政策有效期内,对已投入使用的办公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且餐饮业使用面积超过办公总面积50%的园区,经认定,给予园区运营单位每年最高50万元补贴,补贴期限最高3年。具体说明如下:
(一)区商务部门负责组织餐饮产业园的认定工作。
(二)《办法》所称“补贴期限最多3年”,指在《办法》有效期内,园区运营单位获得补贴期限最多3年。园区运营单位申请该补贴时间为符合条件当年的次年,具体以区商务部门通知为准。
(三)经认定的餐饮产业园,在《办法》有效期内,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产业园运营单位定额运营补贴:
1.对入驻限额以上餐饮企业不少于6家,且以上餐饮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合计不低于6000万元、同比增长20%以上的产业园运营单位给予30万元补贴。
2.对入驻限额以上餐饮企业不少于8家,且以上餐饮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合计不低于8000万元、同比增长20%以上的产业园运营单位给予40万元补贴。
3.对入驻限额以上餐饮企业不少于10家,且以上餐饮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合计不低于1亿元、同比增长20%以上的产业园运营单位给予50万元补贴。
第八条 入驻以上园区且在《办法》有效期内达到规模以上的餐饮企业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实际租金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60万元,补贴期限最高3年。具体说明如下:
(一)本细则所称的办公用房面积以备案的租赁合同面积为依据,且不包括住宿、食堂、车库、仓库等附属及配套区域。享受租金补贴期间,办公用房对外转租、分租、擅自转变办公用房用途的,或办公用房未充分使用,长期空置、用于与办公经营无关的事务的,应当退还所领取的全部租金补贴。
(二)《办法》所称“补贴期限最多3年”,指在《办法》有效期内,入驻园区的企业获得补贴期限最多3年。申请该补贴的企业,每次申请补贴期为《办法》有效期内一个自然年内的实际租赁月份,申请时间为企业实际租用办公用房的次年。若企业已获本区其他办公用房相关政策补贴,应扣除相应年限。
第五章 鼓励智能升级
第九条 对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建设智能中央厨房,应用智能化生产线、智能烹饪设备等餐饮企业,投产当年营收同比增长10%以上的,按智能设备采购金额的1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100万元。具体说明如下:
(一)本条款所称智能中央厨房、智能化生产线、智能烹饪设备等智能升级项目需经区商务部门实地认定。
(二)智能化生产线、智能烹饪设备等自动化智能设备的投资金额需达到500万元及以上。
(三)餐饮企业是指具备集体用餐配送资质或中央厨房资质的企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企业在《办法》有效期内符合扶持条件的,即可申请扶持资金。申请《办法》扶持资金的企业,按区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通知的时间,向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流程和所需提交的材料以区商务局相关部门在政策兑现系统公开的对应事项的办事指南为准。
第十一条 《办法》与本区其他扶持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一企一策或一事一议)中存在同类扶持项目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选择《办法》或其他扶持政策其中之一予以申请,但不可重复享受扶持。
第十二条 符合《办法》扶持条件的扶持资金直接划拨至申请单位基本账户。因扶持资金发放引起的税收,由申请单位按国家法律规定自行全额承担。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扶持资金。奖励企业的扶持资金,应当用于企业经营与发展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对弄虚作假骗取《办法》扶持资金的,或违反《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滥用扶持资金,企业应主动退回扶持资金。企业拒不退回的,区商务部门有权追回已发放的资金,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扶持资金的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区商务部门负责《办法》组织实施并具体负责兑现。
第十四条 《办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除注明为其他币种外,《办法》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涉及“以上”、“达到”、“不超过”、“不低于”、“不少于”、“最高”的数额均含本数,“以下”的数额不含本数。
第十六条 《办法》所涉及的营业收入等数据或事项以申请机构提供的符合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办法》涉及的营业收入、投资总额等以万位计算(舍尾法),其同比增长率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舍尾法)。
《办法》中,支持发展壮大、提升品牌能力、建设特色园区、鼓励智能升级等最终补贴金额计算精确到千元(舍去千元后的尾数),其他条款最终补贴金额计算精确到万元(舍去万元后的尾数)。如合作协议另有约定的,按照协议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1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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