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要求:
申报创建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单位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牵头单位须是长期从事某领域研究开发且有持续的研发投入,在该领域有核心竞争力,具备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承担并较好完成国家或行业重点研发项目经验的企业、科研院所或高校。牵头单位为企业的,原则上近3年年均销售收入不低于5亿元。
(二)牵头单位要有整合产学研合作基础资源的能力,有较强的技术转移和扩散能力,有较丰富的成果转化和商业化经验。
(三)牵头单位要有完善的研究开发平台,有先进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装备,以及研发高端人才,具备为技术创新发展提供支撑的能力。
(四)参与建设的单位应包含相关行业领域内若干家具有较强影响力和号召力的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主体。
(五)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或联合惩戒名单的单位,不得成为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牵头单位或成员单位。
政策支持: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筹建中的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以及已组建的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广东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和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项目建设给予支持,支持项目纳入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扶持计划。
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扶持计划资金纳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预算管理。资金可用于筹建中的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基础平台建设项目,以及已组建的各创新中心的公共平台建设、前沿/共性技术研发、示范应用等项目资助和获得国家或省制造业创新中心项目的配套资助。
筹建中的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牵头单位只可申请1次基础平台建设项目。已获批组建的各制造业创新中心实体依托企业每年度可申请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扶持计划的项目总数不超过3个。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市级财政资金资助。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初步确定拟支持的项目单位、项目总投入和资助金额。已获国家或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支持的项目不再进行审核。各类支持方式如下:
(一)基础平台建设项目。采用事前资助方式,资助金额不超过经审核确定的总投入的50%,不超过1000万元。项目建设期限不超过筹建期。
(二)公共平台建设类项目。采用事前资助方式,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经审核确定的项目总投入的50%,不超过5000万元。项目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
(三)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类、示范应用类项目。采用“事前立项、事后资助”方式(先列入扶持计划,在项目完成经验收通过后,按扶持计划予以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经审计的项目总投入的50%,不超过3000万元。项目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
(四)获国家或省立项支持的项目。制造业创新中心的项目获得国家或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支持的,在资助资金到位后可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配套资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不超过1∶1的比例对已拨付到位的国家或广东省资助资金给予配套。国家、省和深圳市的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已获得市级财政资助的项目不再重复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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