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京东企业业务合作供应商(包括自营厂直供应商和POP商家)。
二、履约要求
1、供应商须在订单发货前,关注订单是否被指定承运商,如订单被指定承运商,会在如下展示位提示该笔订单可用承运商,且订单发货承运商下拉界面仅可选择客户指定的承运商。
(1)厂直供应商:在【VC系统厂家直送-订单生产与跟踪-待出库-客户备注】(如下图)、【厂家直送>订单生产与跟踪>导出>KA订单客户收货要求】会提示订单指定的承运商
(2)京东POP商家:在【京麦后台订单管理-订单查询与跟踪-出库-买家留言】、【订单详情页-买家留言】、【订单管理>订单查询与跟踪>订单导出>KA订单客户收货要求】会提示订单指定的承运商。
2、被指定承运商的订单,供应商须严格按照系统指定承运商进行发货。
3、如因商品属性或外部环境等客观原因无法按照系统指定承运商进行发货,供应商须按照如下路径在24h内及时申请订单临时豁免,或联系采销申请供应商白名单长期豁免,如有其他疑问须在发货前咨询
(1)厂直供应商:VC系统>数据管理>工业数字化平台>商家维度>履约中心>指定承运商豁免>新增申请单
(2)POP商家:京麦系统>订单管理>订单查询与跟踪>订单全链路监控>工业数字化平台>商家维度>履约中心>指定承运商豁免>新增申请单
三、违规处理措施
针对企业客户指定承运商的订单,如供应商未使用系统指定的承运商进行履约,导致订单出现延迟发货/严重延迟发货、拒绝发货、未按要求发货、虚假发货等违规情形,将按照《京东企业业务重点行业客户合作供应商违规管理规则》进行处理
四、履约承诺函
1、部分重点客户要求提供个性化履约服务,不接受指定承运商订单临时豁免,企业业务将根据客户需求配置客户商品池,只有供应商签署《京东企业业务合作供应商履约承诺函》后,其商品才具备入池资格。供应商可联系采销签署承诺函。
2、供应商可自主选择签署《京东企业业务合作供应商履约承诺函》,未签署承诺函的供应商,将视为自动放弃与此类重点客户合作。
3、签署承诺函的供应商,如未按承诺履约,违规一次,京东将终止其与此类重点客户的合作,同时按相应违规情形进行处理。
五、其他
本公告于2023年6月20日发布,于2023年6月27日生效。
以上京东企业业务合作供应商指定承运商履约规则公告,商家请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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