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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上海市2023年度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和调整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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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根据《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沪经信规范〔2022〕3号)和《上海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沪经信技〔2022〕145号),对已认定的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开展两年一次的评价工作,并对企业技术中心所属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事项调整的开展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
(一)评价范围
1.2021年度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通过的企业(根据管理办法规定,评价优秀的企业可免于一次评价),名单详见《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公布2021年度上海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的通知》(沪经信技〔2022〕39号);
2.2021年度(第27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二)评价材料要求
开展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应当递交如下材料:
1.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详见附件《工作指南》);
2.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及附表(详见附件《工作指南》);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2022年度经审计的《利润表》和体现主营业务数据的附注页。企业技术中心为大型集团的(母公司与主营业务相关下属企业合并申报),需提供经审计的集团《利润表(合并)》和集团合并口径的主营业务附注页;
5.带统计局水印的《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102-1表)》(或带社保中心章的企业2022年度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情况表)、《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107-1表)》和《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表)》。对于未列入国家统计局研发活动情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可提供带水印的2022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统计表《(三)人员概况(GQ-003表)》、《(四)研究开发项目概况(GQ-004表)》和《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GQ-005表)》。企业技术中心为大型集团的(母公司与主营业务相关下属企业合并申报),应参照102-1表、107-1表和107-2表格式,填报合并报表,并加盖企业公章;
6.前三年度内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取的知识产权证明件(满6件即可);
7.关于新产品销售收入及利润的说明(详细说明新产品/新服务归集范围,新产品/新服务销售收入和利润的计算方法,新产品/新服务清单),加盖企业公章;
8.企业技术中心评价附表中所规定的必须提供的附件证明材料,包括企业高层次研发人员、外部专家、高质量专利、当年被受理的知识产权、标准、研发平台、认证实验室、检测机构、合办研发机构、境外研发机构、国家及省部级专项等相关证明件。
(三)评价材料报送程序
各区负责企业技术中心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企业通过网上和书面并举的方式进行评价材料报送。凡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评价材料报送的企业,将根据《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1.网上填报
企业登录“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平台”(https://shqyjszx.sheitc.sh.gov.cn/welcome.htm)点击“企业登录”,使用“法人一证通”数学证书登录,填写评价相关表单并上传总结报告。
网上填报开通日期为6月28日10:00-7月23日24:00
2.书面报送
(1)企业网上成功提交评价材料后,导出、打印带有水印的评价表及附表,在真实性承诺书上加盖企业公章,企业负责人签字。
(2)评价表及附表连同其他规定的评价材料,胶装成一份完整的书面材料,并在封面加盖公章、加盖骑缝章。
(3)交主管部门初审并盖章后,报送评价材料至市经济信息化委。材料送达地址:雪野路1000号综合办事大厅12号窗口;受理时间:7月25日-7月28日9:30-11:30,13:00-17:00。
二、关于企业技术中心调整工作
(一)报送程序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登录“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平台”填写“企业变更申请”。待审核通过后,在线打印带有水印的《变更申请表》,附上相关附件材料,交由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另行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
材料送达地址:复兴中路593号21楼
材料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30-17:00
(二)需报送的相关材料
企业技术中心调整分简单更名和复杂更名两类。企业技术中心所在的企业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属于简单更名,所在企业发生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属于复杂更名。
申请企业技术中心调整,除需提交水印版《企业技术中心调整申请表》外,简单更名需提供的相关佐证材料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现法人营业执照以及原法人营业执照、董事会同意名称变更决议或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批复文件;复杂更名的需根据《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提供认定申请所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政策来源:上海经信委

上海高新技术企业服务中心

项目申报办公室:李老师

电话:15901996329

*本文发布的政策内容由上海高新技术企业服务中心整理解读,如有纰漏,请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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