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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份企业即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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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变化

(1)在2021年以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

(2)2021年,经国务院同意,允许企业在2021年10月份预缴申报时,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8号)

(3)2022年,为进一步稳定政策预期,将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举措予以制度化、长期化。

《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0号)

(4)2023年,为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在上述两个时点的基础上,新增一个享受时点,对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允许企业就当年上半年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1号)

二、最新政策具体内容

一、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对7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二、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三、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3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1)2月、3月、6月、8月、9月、11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2)1月15日为星期日,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6日。

(3)4月15日为星期六,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7日。

(4)5月1日至3日放假3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8日。

(5)7月15日为星期六,申报纳税期限顺至7月17日。

(6)10月1日至6日放假6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3日。

四、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基本流程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或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企业预缴申报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1、纳税人如果采取手工申报

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A200000)第 7 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相关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

2、纳税人如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

直接在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名称,并填报优惠金额。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下拉菜单中有较多优惠事项,企业在申报时请到税务总局官网“纳税服务”栏目查阅《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对照选择正确的优惠事项,以准确享受优惠政策。

此外,企业享受优惠时,还需要根据前三季度相关情况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一张表单,查询编号A107012即可找到。填写时,请先认真阅读该表单的填报说明,再根据要求填写相关数据。其中,企业使用《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的,或者自行设计辅助账样式的,按照填报说明,可不填写部分明细行次,填写更加简便。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第51行“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即为预缴申报享受的优惠金额,请务必准确填写,并与预缴申报表填写的数据保持一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后,只需将其留存备查,无需报送税务机关。

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之《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的相关行次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的填写方法与预缴申报类似,该表单将作为年度申报表的一部分报送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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