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认定,对首次获得石景山区创新型中小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首次获得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称号的企业,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不重复享受,晋级享受差额奖励。
(责任单位: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鼓励开展新技术、新产品研发。依据《石景山区推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加快创新发展支持办法》,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符合区域高精尖产业定位的科研项目,经评审,按照项目研发投资总额的30%给予项目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委)
鼓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区内实际办公,对实际租房或购置办公用房的企业,依据《石景山区促进高精尖产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经认定,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区投资促进中心、园区管委会、区金融办)
鼓励获得“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的企业积极推荐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对经推荐纳入“景贤计划”的人才,依据《石景山区吸引和鼓励高层次人才创业和工作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给予个人相应专项奖励最高100万元,并享受人才住房、医疗、子女就学等各类服务保障;依据《石景山区人才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经认定,单个“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可以获得人才租赁住房指标1套。
(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区财政局)
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引进符合石景山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高层次人才,依据《石景山区促进高精尖产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经认定,在高管奖励方面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各相关单位)
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推广“专精特新”小微企业专属信贷产品,对用于企业开展正常经营和研发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供应链融资等相关贷款产品,依据《石景山区关于财政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认定,按照年度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贴息。单一企业每年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区金融办)
鼓励投资机构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等投资业务,依据《石景山区促进高精尖产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经认定,石景山区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开展针对区内重点聚焦产业及相关核心技术的天使轮、A轮、B轮投资,按照实际到位投资金额1%-2%比例对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补贴,单个机构年度最高补贴100万元。引导石景山区现代创新产业基金直投或设立子基金,支持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快速发展。(责任单位:区金融办)
发挥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市进行梯度培育和分类指导,实现挂牌上市。对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其他境内A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或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主板直接上市的企业,依据《石景山区促进高精尖产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对境内上市企业分阶段给予最高1000万元区级补贴资金;驻区企业完成新三板创新层挂牌,给予150万元区级补贴;京外迁入的新三板创新层挂牌企业,给予100万元区级补贴。对境外上市企业,经认定后,给予最高600万元区级补贴。对京外迁入的A股上市企业给予最高2000万元市、区补贴资金。(责任单位:区金融办)
建立“专精特新”企业梯队培育库,集聚发展潜力的种子企业。建立服务团队,实行“一企一管家”,坚持有求必应、无事不扰的原则,加强政府与企业在规划、政策、项目、资源、宣传等方面全方位对接,提高服务精准性和有效性。针对每年定向输送“专精特新”企业落户石景山区的招商平台、中介机构,依据《石景山区促进高精尖产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经认定,给予支持奖励。(责任单位:各相关单位)
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与本区其它政策同类条款就高标准执行,不重复适用。申请本政策资金支持的企业应执行政策兑现程序。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石景山区关于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石经信局〔202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