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队伍,激发科技创新潜能与活力,加快嘉定科创中心重要承载区建设,根据《关于上海市进一步放权松绑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的若干意见》(沪府办规〔2023〕10号)、《关于加快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8〕40号)、《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嘉定园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嘉府发〔2023〕9号)、《嘉定区提信心扩需求稳增长促发展行动方案》(嘉府规〔2023〕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企业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的有关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的组织认定,并取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科技创新创业载体是指经市、区两级科技管理部门认定或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资助资金来源为区级财政预算,由区科委负责预算编制和资助。
第二章 资助范围、标准和方式
第五条资助范围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良好的高新技术企业。张江嘉定园范围内的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资助,按照张江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二)嘉定区科技创新创业载体。
第六条资助标准
(一)对新认定(含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资金资助,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金资助。
(二)对组织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工作的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科技创新创业载体每培育发展(含引进)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万元资金资助,每个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年度资金资助总额不超过25万元。
第七条资助方式资助资金采取后资助方式。
第三章资助流程
第八条高新技术企业资助流程
(一)区科委每年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助通知。
(二)申报企业根据资助通知中的申报规定,将申报材料提交到企业注册所在街镇。
(三)各街镇审核申报企业资质后向区科委推荐资助对象。
(四)区科委在审核街镇推荐材料及申请企业信用状况后,对符合条件的资助对象拨付资助资金。
第九条科技创新创业载体资助流程
(一)区科委每年发布科技创新创业载体资助通知。
(二)各科技创新创业载体根据资助通知中的申报规定,将申报材料提交到科技创新创业载体注册所在街镇。
(三)各街镇审核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培育高新数后向区科委推荐资助对象。
(四)区科委在审核街镇推荐材料及申请科技创新创业载体信用状况后,对符合条件的资助对象拨付资助资金。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区科委做好资助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获资助企业和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监察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如发现获资助企业和机构有下列情形的,区科委可作出暂缓拨款、中止拨款以及追回已拨付的资助资金的决定,并纳入科技诚信。
(一)单位有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
(二)单位有违法行为的;
(三)单位有其他诚信问题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区科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3年8月14日起施行。原《嘉定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助管理办法(试行)》(嘉科合〔2021〕3号)同时废止。
来源::上海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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