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我市科技创业孵化载体健康可持续发展,构建更趋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根据孵化载体不同的发展方向、阶段、形态,开展有梯度、有层次的载体培育、服务、管理工作。
通过培育不断提高载体的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撑。具体孵化载体培育标准智多星为大家整理如下。
一、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在我市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
2.孵化场地集中、界限清晰,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2/3;属租赁场地的,应具有3年以上有效租期。
3.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3人(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配备创业导师不少于2人(指接受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4.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2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10%。
5.科技企业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每年有不少于1个资金使用案例。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且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5家。
7.聚焦产业领域,能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管理。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不少于10家,其中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60%以上。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3家。
8.具备较为完善的孵化服务功能,能够向入驻企业提供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及市场拓展等孵化服务。
二、市级众创空间备案标准:
1.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2.运营管理机构需在苏州市内注册,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实际开展运营满1年以上。
3.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创业团队和企业的入驻评估、毕业与退出机制等。与建设主体之间具有良性互动机制,服务于建设主体转型升级和新业务开发、科技成果转化。
4.拥有不低于300平方米的办公场地或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办公场地或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属租赁场地的,应具有3年以上有效租期。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5.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10家。
6.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5家,或每年有不低于3家获得融资。
7.每年有不少于2个典型孵化案例。
8.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至少3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至少3名专兼职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9.应具备为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功能,设立或签约合作设立面向创业团队和企业的创业种子资金或投资基金,额度不低于100万元,实际投资项目1个以上。
10.能够向创业者提供技术创新、信息咨询、科技中介、金融对接、成果转化等服务。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5场次。
11.聚焦某一细分产业领域,具备完善的专业化研究开发和产业化条件,并提供符合行业特征专业领域服务的可按专业众创空间进行管理。专业众创空间入驻的细分领域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数占众创空间内所有入驻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总数的50%以上,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8家,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3家,或每年有不低于2家获得融资。
12.众创空间主要服务于大众创新创业者,其中主要包括以 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公司或从事软 件开发、硬件开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 24 个月。
三、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并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的相关规定;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科技企业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四、企业从科技企业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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