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在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时明确,政府采购领域目前没有取消保证金收取政策。
财政部在《财政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0343号建议的答复》中表示,合理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是保障采购活动严肃性和中标供应商严格履约的重要手段。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八条授权采购人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为降低供应商制度性交易成本,供应商可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且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近年来,财政部多次通过印发政策文件、举办会议培训等方式,要求各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开展保证金收取事宜,并指导地方财政部门加强监督管理。
关于加强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方面,财政部指出,随着政府采购领域“放管服”及优化营商环境等改革措施的持续深入,一些地方实行免收投标保证金、简化供应商投标材料等措施,这些便利措施不仅降低了供应商制度性交易成本,而且也降低了其串通投标、提供虚假材料、恶意投诉的成本。为此,财政部近年来持续加大质疑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力度,对在采购活动中发现的供应商违法失信行为等问题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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