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申报前两年度审计报告(披露关联交易情况);
3、申报前两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当年12月份申报表之主表即可);
4、申报前两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之主表即可);
5、企业参保人员名单(申报上一年年末数据);
6、其他证明材料。
二、注意事项
1、园区瞪羚培育企业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组织评审,入库企业可享受当年度政策支持。单个企业培育期限最多不超过3年。
2、对成立时间超过10年但其他条件达到瞪羚企业标准的企业,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3、同类政策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兑现。
三、奖励
1、鼓励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新通过认定的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
2、对新认定的瞪羚企业或瞪羚培育企业,根据其销售、研发投入、知识产权、人才引进、税收贡献等进行综合评定,给予一定支持。
3、经认定的瞪羚企业及瞪羚培育企业,优先享受园区各类科技政策支持,优先推荐申报上级科技项目。
4、经认定的瞪羚企业及瞪羚培育企业,符合条件的企业人才可优先享受园区高层次和紧缺人才优惠政策及园区人才安居工程相关政策支持。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人才优先推荐申报上级人才项目。
5、经认定的瞪羚企业及瞪羚培育企业,经评估,可优先享受重大产业项目投资基金、扎根贷等科技金融政策支持。
6、经认定的瞪羚企业及瞪羚培育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优先提供土地或可分割载体转让保障。
7、经认定的瞪羚企业及瞪羚培育企业,根据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采购政策,优先采购企业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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