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利申请应当采用电子申请;
2.办理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应经全体专利申请人同意;
3.专利第一申请人原则上应为北京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北京市个人;
4.专利申请的技术领域需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四条要求,其中包括我市重点发展的十大高精尖产业;
(一)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技术领域的重要专利申请。
(二)涉及低碳技术、节约资源等有助于绿色发展的重要专利申请;
(三)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
(四)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
5.同一件专利申请只能办理一次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推荐。
根据《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结合北京市实际,按照择优原则,对优先审查请求予以推荐。
(一)提交请求
申请人根据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推荐条件和要求,登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进入专利事务服务-专利优先审查模块,填写并提交相应材料。
为避免因集中提交而影响推荐效率和服务效果,每个申请人每天提交量不超过2件。
请求对尚未进入实质审查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进行优先审查的,申请人应当启动实质审查程序。
(二)审核推荐
北京保护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人可在网上查询审核推荐结果。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审查并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的《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
2.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扫描件;
3.其他材料:
(1)若办理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推荐的代理机构非本案代理机构,需提交代理机构授权委托书;
(3)由具备专利检索条件的单位出具的符合规定格式的检索报告,或者由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检索报告和审查结果及其中文译文。
注:专项检索条件是指
1.具备使用《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的检索用专利文献和非专利文献进行检索的条件;
2.检索人员具有专业技术背景、接受过专利实务培训和检索培训;
3.由相应专业技术领域的检索人员按照《专利审查指南》的有关要求对请求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进行检索。
1.不符合北京市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推荐条件;
2.存在以下情形的专利申请行为:
(1)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不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虚构创新业绩、服务绩效,单独或者勾联提交各类专利申请、转让专利申请权的行为;
(2)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可能或已经被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
(3)以不正当理由或不正当目的倒买倒卖专利申请权的行为;
(4)为获取北京市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资格而进行的专利申请人变更或者地址变更的行为;
3.专利优先审查请求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存在缺陷的,审核人员一次性告知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请求人多次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
(1)对于同意进行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及时处理,并自同意优先审查请求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2)对于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当尽快作出答复或者补正。申请人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两个月。申请人延期答复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停止优先审查,按一般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