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和《上海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沪科规〔2022〕11号)的要求,充分发挥科技双创券政策的引导作用,加快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结合嘉定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科技双创券是利用区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科技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创新创业团队(以下简称团队)向服务机构购买专业服务的一种普惠性政策工具。专业服务,是指企业(团队)在科技创新过程中所需要的技术研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人才培养、资源开放等服务。
第三条(使用原则)
科技双创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循鼓励创新、诚实守信、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部门职责)
嘉定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负责制定科技双创券政策,编制预算、组织统筹和资金拨付,管理监督科技双创券的使用,发布和动态更新具体的服务事项清单。嘉定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对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管理运营)
区科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与科技双创券申领、使用和兑付相关的日常服务和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领对象与服务机构
第六条(申领对象)
申领科技双创券的企业,应当是注册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企业规模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要求,申领科技双创券的团队,应当是已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或众创空间,尚未注册成立企业的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不少于 3 人)。
第七条(科研诚信)
申领科技双创券的企业(团队),应当在上海市科技信用信息平台中无严重失信记录(或已过惩戒期),并在申领前的当年及上一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等严重失信行为,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八条(服务机构)
有意愿提供创新服务的机构,可以登录科技双创券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申请入驻。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在长三角地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二)注册 2 年以上,有开展服务的固定场所,具备专业的服务团队和服务能力,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有规范的财务制度。
(三)符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服务机构经审核、公示后在服务平台入驻,并及时发布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根据《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提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应当积极入驻服务平台并开展服务。
第九条(退出机制)
服务机构应当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及时响应科技双创券服务订单。第三方机构对服务机构实施随机抽查,综合评价其服务能力、活跃程度和信用状况等,经区科委复核后,对不符合要求的服务机构予以清退。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意愿申请退出服务平台。对不存在未完成订单的服务机构,准予退出。
第十条(专业服务事项清单)
科技双创券所支持的具体服务事项清单,由区科委发布和动态更新。以下情形不属于科技双创券的支持范围:
(一)按照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法定检测、强制检测等不属于科技创新的事项;
(二)办公空间租赁、物业管理服务、工商注册服务、代理记账 服务、政策申报服务、专利申请代理等不属于科技创新的事项;
(三)购买的专业服务与其开展的科技创新活动无直接相关性。
第三章 申领、使用与兑现
第十一条(申领)
科技双创券采用电子券形式,按照事先申请、事后补助的方式,由企业(团队)通过服务平台申领科技双创券,经审核通过后获得当年度科技双创券使用额度。每家企业每年可使用额度不超过15万元,每个团队每年可使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适用于购买已入库服务机构提供专业科技创新服务。逾期未使用,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使用)
在库服务机构接受服务委托,与企业(团队)签订服务合同或服务协议,开展专业科技创新服务,并积极配合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企业(团队)在服务结束后,应及时提交完整佐证材料,佐证材料包含服务发票、服务合同(协议)、服务结果及其他证明材料等。
第十三条(兑现)
企业(团队)根据兑现通知提交材料,由区科委组织专家组开展兑现评审工作,经公示无异议后,拨付兑现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团队),根据当年度在适用范围内实际发生的科技服务费用,经核定,10万元及以下按50%予以补贴,超出部分按不高于20%予以补贴,总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企业(团队)获得市级科技创新券补贴,根据市级补贴金额予以不超过50%的补贴配套,企业(团队)获得资助金额不超过年度科技双创券资助标准。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
科技双创券的申领、使用和兑付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有关联交易,服务内容不得转包。区科委可对服务订单开展随机抽查,并将服务诚信、服务质量等抽查结果向社会公示。企业(团队)和服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区科委和区财政局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监督检查。对于拒不配合监督检查,或在申领、使用和兑付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经查实的,区科委不予兑付或追回已兑付资金,并将相关单位和个人纳入上海市科技信用记录。
第十五条(审计监察)
科技双创券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和监察机关的监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实施日期和解释权)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 10月11日。原《嘉定区科技双创券实施管理办法》(嘉科〔2021〕1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来源::上海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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