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我市印发《深圳市杰出人才选拔培养实施办法(试行)》(深府办规〔2019〕8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试行期三年,现已到期。为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坚持长远眼光,发现和培养更多具有战略科学家潜质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形成战略科学家成长梯队,我局总结近年来杰出人才培养工作情况,在原办法基础上,起草了《深圳市杰出人才培养专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深科信整理重点项目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杰出人才培养专项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鹏城英才计划”的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实施杰出人才培养专项,根据国家战略和深圳重点领域、重点产业发展需要,每2年遴选不超过10名具有成为战略科学家潜质的培养对象进行重点培养。
本办法中战略科学家级人才指: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诺贝尔奖获得者(物理、化学、生理或医学、经济学奖);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美国、俄罗斯、英国、德国、澳大利亚、日本、以色列等发达国家(地区)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
第三条 深圳市杰出人才培养专项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原则,立足培养,尊重同行学术评价,突出品德、业绩与发展潜力。
第四条 设立深圳市杰出人才培养专项联席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席委员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市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和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创新委、财政局、教育局、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审议并决定深圳市杰出人才培养专项有关事项。联席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培养对象应当已在深圳全职工作,不限国籍、户籍,且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
(二)严守学术、道德规范,具有强烈的事业心;
(三)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按选拔年1月1日前足龄计算)。
第六条 除符合本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外,培养对象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过国家级重大科研任务、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工程;
(二)领导过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或重点学科建设;
(三)带领过省级以上高层次创新团队;
(四)在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始创新上有重大突破;
(五)在攻克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及颠覆性技术上有重大贡献。
第七条 已成为战略科学家级人才或入选过培养对象的,不再参加深圳市杰出人才培养对象选拔。
任职期间的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企业负责人不参加选拔,企业首席科学家、总工程师等技术负责人及所属研究机构负责人可视情况适当放宽。
候选人连续被推荐3次未入选的,暂停1次被推荐资格。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选拔:
(一)依法被判处刑罚的;
(二)被纪检监察部门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且尚在影响期内的;
(三)正在接受司法调查、纪律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四)侵犯知识产权或者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正在接受调查的、正在诉讼的;
(五)因品德失范、学术不端和违反科技伦理等问题受到处理的;
(六)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者对工作单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或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七)其他不宜参加选拔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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