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生产性互联网服务平台高质量发展有关要求,根据《关于促进上海市市生产性互联网服务平台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23〕12号)和《上海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商规〔2022〕4号)等文件精神,《2023年度上海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生产性互联网服务平台)申报指南(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做好相关申报工作。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本市生产性互联网服务平台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23〕12号)精神,根据《上海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商规〔2022〕4 号)有关规定,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资金支持范围
2023年度上海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生产性互联网服务平台)重点支持上海市市生产性互联网服务平台通过技术创新、模式创新、服务创新,助推“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构筑本市产业发展新优势。
(一)支持大宗商品交易服务平台深化“技术驱动、产业联动、金融对接、内外连接”,加快发展大宗商品数字经济,进一步促进商品和数据要素资源畅通流动,形成完备产业生态体系,高效配置全球资源,带动产业数字化、绿色低碳和韧性发展。
(二)支持工业品电商服务平台抓住产业数字化发展机遇,通过技术应用与数据挖掘,构筑工业品供应链数智化服务体系,以用户需求为中心,以扩品增量为基础,以服务生态为支撑,做强一批工业品自有品牌,为用户提供定制化、模块化的解决方案,有效满足产业消费升级需要。
(三)支持数字化转型服务平台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与产业深度融合为主线,以数据为关键要素,以应用场景为牵引,通过数字化赋能企业组织模式、业务模式创新,构建多主体协作、多要素共享的现代产业生态,提高各类商品要素集聚度和供需匹配精准度,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竞争力和韧性。
(四)支持专业服务平台以标准为引领,通过提供研发、技术交易、检验检测、物流与供应链管理、碳资产管理、贸易便利化等专业化集成服务,实现全产业链的整合优化,有力推进产业提质增效。
二、资金支持标准
(一)商贸类平台奖励标准
1.属于批发业(F51)的现有商贸类平台企业,2022年营业收入达到30亿元及以上且营业收入同比2021年增速不低于全市商品销售总额增速,2022年营业收入同比2021年增速高于全市商品销售总额增速的,每高出1个百分点,奖励不超过10万元,每家平台企业奖励不超过150万元。
全市商品销售总额增速以市统计局发布的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数据为准。
2.对2022年新设的商贸类平台企业,2022年营业收入达到30亿元及以上,一次性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二)服务类平台奖励标准
1.属于互联网和相关服务(I64)、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65)、商务服务业(L72)、专业技术服务业(M74)、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M75)等的现有服务类平台企业,2022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2022年营业收入同比2021年增速高于15%且低于30%,一次性奖励不超过25万元;2022年营业收入同比2021年增速高于30%且低于50%,一次性奖励不超过50万元;2022年营业收入同比2021年增速高于50%,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2.对2022年新设的服务类平台企业,2022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及以上,一次性奖励不超过20万元。
以上两项鼓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加大对生产性互联网服务平台的支持力度。
三、申报主体与条件
(一)在本市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证照齐全。
(二)建有并运营企业之间以互联网为主要载体,以数据为关键生产要素,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为核心驱动力,以网络信息基础设施为重要支撑,为商品生产、流通提供配套服务的平台,平台已取得ICP备案,能为企业提供有效服务。
(三)在“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中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属于批发业(F51)、互联网和相关服务(I64)、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65)、商务服务业(L72)、专业技术服务业(M74)、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M75)等。
(四)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虚报瞒报、骗取专项资金、同一项目重复申领财政资金,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四、申报要求
(一)2023年度上海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生产性互联网服务平台)项目申报书,需加盖企业公章(详见附件);
(二)营业执照和法人证书;
(三)平台ICP备案证明;
(四)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2022年度审计报告;
(五)2022年度纳税证明。
纸质材料请用A4 纸打印按顺序装订,一式三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各申报主体应当如实提供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作出承诺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2023年11月15日前,企业将纸质材料提交至属地区商务主管部门或功能区管理委员会。由各区商务主管部门或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初审后,于2023年11月17日前,统一提交至市商务委。
五、审核流程及要求
(一)项目评审。市商务委汇总各区商务主管部门或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初审后的企业材料后组织复审,对平台技术创新、模式创新、服务创新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审核后确定入围企业名单。
(二)信息公示。就入围企业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如无异议,正式对外公布。
(三)资金拨付。市商务委按照最终入围企业名单,对照支持标准,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和流程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同时,市商务委将最终入围企业名单下发各区商务主管部门或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已会同各区财政部门安排相关支持政策资金的属地区商务主管部门或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商各区财政部门后落实资金。
六、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对2023年度上海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生产性互联网服务平台)开展绩效目标编制、绩效跟踪、绩效评价等工作。已获国家及其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获得本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自觉接受市商务委和财政部门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来源:上海商务委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政策服务部:方主任
电话-微信:15618903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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