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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条件要求和支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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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条件

1.创业领军人才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职称,创新领军人才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职称,其中境外学历学位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报告(国家重大人才工程A类专家或2000年1月1日之前获得学位的除外)。

2.截至申报期,有5年以上(具有博士学位的有2年以上)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及相关机构从事研发、技术技能或管理教育培训等岗位工作经历。

3.入选后须在申报企业继续工作3年以上,人才每年累计在锡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并从申报单位缴纳个税或社保。

4.项目属于高新区重点支持的产业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有核心竞争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项目的市场前景广阔,具备产业化条件,有明确的产业化进度及目标。

5.生物医药产业项目参照锡委发〔2020〕37号文执行,放宽来区时间、学历要求等。

 

二、分类条件

1.创业领军人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人应于2021年1月1日以后引进到我市或尚未引进到我市,申报企业在高新区注册成立时间为2021年1月1日以后或拟成立企业(生物医药产业可放宽到2019年1月1日)。

(2)申报人须担任董事长(总经理或执行董事)。

(3)创业团队中有技术研发、经营管理、市场开发等核心成员。

(4)自然人直接出资的,申报人实缴货币出资在申报单位注册资本中占比不少于30%(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放宽至不少于20%)或为自然人第一大股东(在注册资本中认缴金额最大且在实收资本中实缴金额最大),且个人到位货币出资不低于100万元。

非自然人直接出资而以持股公司出资的,通过一个层级计算(对于上两级持股公司均在境外注册或百分之百持股的,可放宽至两个层级),申报人在申报单位实缴货币出资不少于200万元(申报人在持股公司的实缴股权占比×持股公司在申报单位的货币出资),占股不少于30%(人才在持股公司的股权占比×持股公司在申报单位的股权占比;注册资本超过3000万元的放宽至不少于20%,注册资本超过5000万元的不少于10%)。

兼有两种出资方式的,货币出资金额按比例加权计算,其中自然人出资的按100%计算,持股公司出资按50%计算;股权占比为自然人出资和持股公司出资两种情况股权占比相加计算。入选后至项目协议期结束,申报人实际出资金额不得减少。

截至申报截止日期实缴货币出资或股权尚未符合申报要求的,需出具资金到位承诺。

不认可代持股(外籍人才由配偶代持的,或者外籍人才夫妇均为外籍、由父母子女代持的除外,须提供本人出资证明)。

2.创新领军人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人应在2021年1月1日以后引进到我市,已与申报单位签订正式聘用合同。

(2)申报人近一年薪酬不低于24万元(以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为时间段,以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和银行工资发放单等为准,并提供详细说明)。合同期内,薪酬不得降低,且须连续提供不少于2年的上述证明材料。

截止申报期实发薪酬尚未符合申报要求的,需出具年薪符合申报条件的承诺。

(3)创新领军人才立项后,合同期内申报单位配套用于引进人才科研和技术成果转化的自筹经费(不含财政资金)投入在100万元以上。

(4)企业类创新领军人才其申报单位应在2022年12月31日前在我区注册、缴纳税收,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①由国家或江苏省人才计划支持对象创办;②国家或省认定的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农业科技型企业、技术先进型企业、动漫企业、或通过省级以上软件企业团体标准符合性评估;③拥有省级及以上企业创新平台;④获得过省级及以上部门或市、县(区)引才计划资助30万元以上;⑤2022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

3.人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直接申报创新领军人才,全职回国(来华)后兑现支持政策:

(1)尚未全职回国(来华)工作,或者于2023年7月1日以后回国(来华)工作时间的海外人才,入选后须承诺辞去海外工作或在海外无工作,全职回国(来华)工作不少于3年。

(2)在海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研发机构有正式职位且连续工作3年以上或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职务,或在国际知名企业担任高级职务。

 

三、支持政策

1.三年内给予创业领军人才项目资金(包括启动资金、风险投资奖励、贷款贴息)不超过300万元,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资金;提供最高500万元间接融资支持,不超过300平方米创业启动场地,以及1套人才公寓或不超过3000元/月/套租房补贴,并给予额外上市奖励。

(1)启动资金: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目标完成情况,对于创业领军人才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的项目启动资金。原则上拨付周期为三年,按照5:5支付;

(2)风险投资奖励:对获得经基金业协议备案的创投基金或发展改革委备案的风险投资机构投资的,按投资额到位的15%给予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3)贷款贴息:按照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50%给予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4)间接融资支持:提供人才贷、苏科贷、锡科贷、新科贷等省市区风险补偿贷款,最高500万元;

(5)创业场地支持:根据项目实际需求,提供不超过300平方米的办公启动场所,给予三年全额房租补贴;

(6)人才公寓:提供领军人才100平方米左右公寓住房一套,三年内免收租金,或按照不超过3000元/套/月标准,提供三年租房补贴;

(7)上市奖励:经高新区孵化培育,企业实现新三板挂牌及境内外上市的,在原有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100万元奖励。

2.三年内给予创新领军人才项目资金(包括启动资金、贷款贴息)不超过130万元,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资金。

(1)启动资金: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项目启动资金。原则上拨付周期为三年,按照5:5支付;

(2)贷款贴息:项目向银行申请经营性流动资金贷款的,按照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50%给予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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