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二批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大健康领域)申报,深科信整理项目申报条件如下:
支持领域:
支持市级公共服务平台组建、产业化事后补助、注册许可认证、国家项目配套四类扶持计划。其中市级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化妆品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组建;产业化事后补助支持医疗美容设备领域;注册许可认证专项支持医疗美容设备、产品领域;国家项目配套支持细胞和基因领域。
扶持方向:
(一)市级公共服务平台组建扶持计划
化妆品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
聚焦氨基酸、维生素、肽类等化妆品原料,以及保湿、美白、抗皱、祛斑等功效化妆品,围绕原料及功效化妆品的安全评估、功效评价、毒理检测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同时,开展化妆品检验检测标准体系研究,并对未纳入国家化妆品新原料目录清单的新原料开展安全性研究,建设化妆品公共服务平台。
(二)产业化事后补助扶持计划
支持激光、脉冲光、超声、射频等医疗美容设备。
(三)注册许可认证扶持计划
支持医疗美容设备和产品等领域。
(1)激光、脉冲光、超声、射频等医疗美容设备;
(2)透明质酸(玻尿酸)、胶原蛋白、可注射填充物等医美产品。
(四)国家项目配套
支持细胞和基因等领域。
资助标准:
(一)市级公共服务平台组建扶持计划
分阶段资助。通过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予以批复立项,每个方向原则上只支持一个项目,按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助。资助金额分阶段拨付,在项目扶持计划通知下达、项目完成总投资的40%、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三个阶段,分别按资助金额的40%、30%、30%分阶段予以拨付。资助资金须全部用于项目建设投资。
(二)产业化事后补助扶持计划
事后一次性资助。通过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予以批复立项。项目单位须先自行投入资金组织实施项目,待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按经专项审计核定项目总投资的20%给予资助,最终资助金额以实际完成投资额和资助比例确定,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资助资金须全部用于项目建设投资。
(三)注册许可认证扶持计划
事后一次性资助。对通过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予以批复立项。针对通过国内外注册许可认证要求、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国内外注册审批证明等)的创新产品,按照项目申报金额的一定比例对项目投入进行资助。所支持产品需在深圳本地进行产业转化,或委托深圳企业在本地生产。
(1)国内注册许可认证:对首次获批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并在本市生产的,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不含人力资源费)的40%予以资助,单个品种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首次获批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并在本市生产的,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不含人力资源费)的40%予以资助,单个品种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通过省级、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首次获得二、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且在本市生产的,单个品种资助上限再提高100万元。
(2)国际注册许可认证:对成功通过美国食品药品监督局(FDA)的PMA途径申请注册并在美国实现销售的III类医疗器械,按经评审核定项目总投资的费用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按照美国FDA上市前通知510(k)程序取得510(k)销售许可编号并在美国实现销售的医疗器械,按经评审核定项目后确认的费用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按照新版欧洲医疗器械法规取得认证,并在欧盟地区上市实现销售的第IIa、IIb类、III类医疗器械,按经评审核定项目确认的费用给予资助,最高分别不超过200、300、500万元;对按照新版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法规取得认证,并在欧盟地区上市实现销售的体外诊断产品,按经评审核定项目确认的费用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国家项目配套
分阶段资助。支持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按照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批复或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予以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资助。资助资金须全部用于项目建设投资和研发费用,其中用于建设投资的比例不低于资助金额的40%,研发费用只能用于科研材料及事务费支出。资助金额分阶段拨付,在项目扶持计划通知下达、项目完成总投资的40%、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三个阶段,分别按资助金额的40%、30%、30%分阶段予以拨付。
申报条件:
(一)项目单位须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本申报指南支持领域相关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项目单位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除国家项目配套、注册许可认证及高端论坛展会扶持计划外,申请其他类别扶持计划项目的,项目建设期不早于2023年5月1日,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截至项目申报之日(以附件《项目基本情况表》所填时间为准),项目已完成投资额占总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0%。
(三)项目资金已落实(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其中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四)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落实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并已根据需要取得能评、环评批准文件,落实项目建设场地。
(五)项目的财务核算,以及建设内容中涉及到的研发、生产和服务等关键环节在深圳本地实施。
(六)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项目单位责任。
申报要求:
(一)市级公共服务平台组建扶持计划
(1)项目单位应拥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应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及管理团队,财务制度健全,具有较高水平的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2)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万元,项目单位上年度相关领域研发经费不低于500万元或相关领域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5%。
组建项目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研发费用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铺底流动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10%,具体以项目实际完成情况为准。
(3)项目单位发展思路清晰,任务、目标合理,具有开展基础性、准公益性、开放性和专业性服务的管理机制,专业方向和服务定位明确,服务内容对产业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具有促进作用,并把以下内容作为其主要任务:
①对外提供技术验证、质量检测、安全评估等开放性技术与信息支持服务,实现信息、数据、仪器设备等创新资源共享。
②建立、完善社会公共资源共享开放机制。
③平台建成运行后,可以通过开放性服务收入维持日常运行。
(4)项目单位须具有相应的基础条件,已有技术服务团队总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专职研发或技术服务人员不少于10人,相关研发、检测及技术服务设备原值不少于500万元,相关技术服务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能为产业关键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提供支撑和保障。
(二)产业化事后补助扶持计划
(1)项目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或相关认证和生产许可,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2)项目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开展相关项目产业化的生产、经营资格和实施条件。
(3)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500万元,应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土建工程、新购置设备等)。
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研发费用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铺底流动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10%,具体以项目实际完成情况为准。
(4)申请的医疗美容设备须已取得二类或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
(三)注册许可认证扶持计划
(1)注册证证明材料需为首次取得。
(2)同一项目单位一年可以申报两次,项目单位可以将多个产品打包成一个项目进行申报。
(3)申报项目对应的产品取得证明材料(国内外药品监管部门审批注册证)的时间,应当在提交申报之日前两年内。
(4)费用计算期起始日最早可追溯至提交本次专项申报之日前3年,计算期截止日为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国内外注册审批证明材料等)之日。在费用计算期内发生的支出,若有尾款在计算期截止日之后支付,最晚应不超过截止日之后90日。
(5)项目资助金额按照品种独立核定,同类产品每个阶段仅支持一次,不支持增加适用范围、调整规格等情况。单个企业每年累计获得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6)已获得我委“新产品新技术示范应用推广扶持计划”“国际市场准入认证扶持计划”“药品和医疗器械市场准入扶持计划”资助的同类产品的同一阶段成果,不得再次申报本扶持计划。
(7)2023年5月8日所印发《2023年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第一批)》中注册许可认证类项目暂停实施。
(8)注册许可认证扶持计划类别长期有效,按月分批次集中开展审核工作。
(四)国家项目配套
申报项目已获得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批复同意立项,且申报时处于在建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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