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6〕61号)和《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藏党发〔2017〕9号)精神,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和《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藏财金字〔2017〕37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创业担保贷款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依法合规、风险可控,试点运行,稳步推广”的原则。
第三条 林芝市成立创业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为林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林芝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林芝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市人行”)、参与试点经办创业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试点经办行”)等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
第四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坚持为民、便民、务实、高效原则,精简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手续、细化完善贷款管理操作措施,提升创业担保贷款的便捷性和可获得性。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与用途
第五条 贷款对象。具有我市户籍持有《就业创业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专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和技工院校、特殊教育学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其中,高校毕业生、城乡妇女、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作为重点扶持对象,给予重点支持。
第六条 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外,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应无商业银行其他未尝清的贷款;
(二)有一定的自有资金,且原则上不低于经营项目所需资金的30%;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且经营证照齐全;
(四)有一定偿还能力,能够按规定提供有效反担保措施;
(五)个人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违法行为。
第七条 小微企业自行选择贴息或担保中的一项,即享受贴息就不能给其担保,给其担保就要自行承担利息。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数量需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无拖欠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八条 创业担保贷款只能用于借款人创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周转、技术改造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也不得用于从事国家限制性行业。对违反贷款制度人员按照银行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章 业务流程
第九条 创业担保贷款按照借款人自愿申请、借款人所在地人社部门进行主体资格审查、试点经办行审贷、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担保、试点经办行放贷的程序办理。
第十条 贷款申请。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借款人,自愿向市、县(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林芝市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一式四份,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申请所需资料:
1.个人贷款申请;
2.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
3.《就业创业证》;
4.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
5.创业项目相关资料;
6.借款人身份证、户口本(已婚的需要提供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
7.高校毕业生提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原件及复印件;
8.带动就业人员身份证及劳动合同。
(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所需资料:
1.企业贷款申请;
2.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
3.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
4.企业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5.全部职工花名册及工资发放表;
6.当年新增就业人员名册、劳动合同、参保人员名册、社保缴费凭证;
7.《社会保险登记证》;
8.公司章程复印件。
第十一条 贷款审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区、县)人社部门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对借款人提供贷款资料的完整性和项目可行性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移交辖区内试点经办行审贷。
第十二条 提供担保。试点经办行审贷通过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审贷意见,审贷意见通过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试点经办行发放担保通知。
第十三条 贷款发放。试点经办行对通过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担保的贷款申请,按照信贷程序与借款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在15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试点经办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后,应当及时将发放贷款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和市人行。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贴息
第十四条 贷款额度:
1.个人贷款额度最高额度为10万元;
2.对符合条件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可以累加,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第十五条 贷款期限。本办法试行期间:
1.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对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3.高校毕业生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贴息等政策按照《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藏党发〔2017〕9号)相关规定执行。
4.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六条 贷款利率。创业担保贷款执行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公布的西藏银行业一般类同期同档次利率执行。符合扶贫贴息贷款政策适用范围的执行扶贫贴息贷款利率。
第十七条 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在本细则规定的贷款额度、利率、贴息期限内,按照实际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
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和小微企业创业贴息贷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其中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中央和自治区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贴息70%、市财政贴息30%。
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第十八条 试点经办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并按季度向市财政局申请贴息资金(含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应贴息资金)。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在1个月内向试点经办行拨付贴息资金。市财政局于每年3月10日前将上年度我市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资料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相关规定,及时拨付应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承担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 担保基金管理。
1.基金筹措。设立林芝市创业担保基金500万元,由财政部门筹集。
2.基金补充。在创业担保贷款余额突破基金总额4倍,且担保基金对试点经办行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低于20%时,由林芝市财政局筹措资金扩大创业担保基金,不断提高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
3.基金存管。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存放在试点经办银行,委托试点经办银行运用管理,实行单独列账、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和封闭运行。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人行及其他存管部门审核监督。
4.基金担保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和小微企业申请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担保基金提供全额担保。
5.基金风险管理。担保基金对试点经办行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达到20%(含)时,暂停担保业务,待代偿率回复到20%以内后,可恢复担保业务。
第二十条 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该担保基金在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担保基金的利息收入计入担保基金滚动使用。
第二十一条 催收与管理。对于出现逾期贷款,市人社部门要积极配合试点经办行督促借款人及时还款,记录借款人的不良信用记录,作为借款人能否继续享受就业和创业优惠政策的依据。试点经办行将借款人不良信用记录录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第二十二条 风险补偿。
(一)风险确认。贷款风险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确认,当贷款风险进入次级级别时确认为风险,银行须开启补偿流程。
(二)基金代偿方式。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由担保基金按照实际贷款本息损失予以全额代偿;小微企业选择创业基金担保方式的,按照实施贷款本息损失的80%从担保基金中进行风险代偿,贷款经办行承担剩余的20%。
(三)代偿工作流程。贷款进入次级分类后,试点经办行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贷款损失代偿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全部成员审核。在确认金融机构无道德风险和管理责任前提下,向市财政局出具审核同意意见书。市财政局在收到贷款损失代偿审核同意意见书后10个工作日内,对试点经办行贷款损失进行代偿。
(四)申请代偿提供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文件,包括申请补偿金额、基本情况说明、开户行、账号等;
2.银行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或质押登记证书)、担保合同、发放贷款的有关记录或凭证、借款人还款的有关记录或凭证等复印件(加盖鲜章);
3.按照金融机构贷款损失管理的相关规定,提供逐级批准的文件以及具体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鲜章);
4.贷款追偿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加盖鲜章)以及贷款最终损失补偿审核汇总表;
5.其他市人社部门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通过财政监督、委托审计等方式,按年度对金融机构申报的创业担保贷款呆坏账的相关资料进行核查。对弄虚作假逃避债务或虚报冒领创业担保贷款损失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四条 部门职责:
1.人社部门职责。负责推动扩大贷款受益面、负责创业担保贷款日常咨询和业务受理,负责对有创业愿望和创业项目的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审批工作,负责对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进行创业指导培训工作,负责协助贷款的回收和逾期贷款的追缴。
2.财政部门职责。筹集资金设立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研究呆坏账的认定和处理,按照《西藏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藏财金字〔2017〕37号)落实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相关规定,加强对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的监督检查,并建立完善相应奖惩机制。按时向自治区财政厅上报上年度我市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资料和我市创业担保贷款奖励资金申请材料。
3.市人民银行职责。结合林芝实际推动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开展,及时掌握试点经办行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有效指导试点经办行开展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负责创业担保贷款数据的统计和统计数据发布;负责数据分析、经验总结;负责创业担保贷款执行利率现场核查、调研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实施瓶颈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推动创业担保贷款健康有序发展。
4.试点经办行职责。负责设立创业担保贷款服务窗口,简化贷款手续,积极拓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做好贷款的审核、发放、回收工作。对资金需求大的项目,可配套发放商业贷款。单独设立创业担保贷款台帐,按月做好贷款统计工作,报市人民银行。
第七章 奖补机制
第二十五条 创业担保奖补制度。
1.若当年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回收率达到90%以上时,对试点经办行按照当年发放贷款额度的1%予以奖励;对创业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贷款实际回收额的1%进行奖励。
2.对积极参与各类促就业创新试点工作,具有示范效应、业绩良好的借款人,按借款余额的1%,予以补贴。
第二十六条 以上所需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不足部分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奖励资金只能用于工作经费和办公设施的购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林芝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