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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创业创新的若干意见

27673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顺应网络时代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趋势,培育发展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营造良好的创业创新生态环境,激发各行各业创业创新活力,切实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绍兴经济发展新引擎,根据国务院和浙江省有关政策,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创业创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构绍兴产业、重建绍兴水城”战略部署,以营造良好创业创新生态环境为目标,以激发全社会创业创新活力为主线,以构建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为载体,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坚持市场导向,有效整合资源,加强政策集成,强化开放共享,创新服务模式,大力培育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服务,进一步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基本形成开放、高效、富有活力的创业创新生态系统,呈现创新资源丰富、创新要素汇集、孵化主体多元、创业创新服务专业、创业创新活动活跃、各类创业创新主体协同发展的良好局面。建设培育10个创客基地,各区、县(市)原则上建设1个以上创客基地;树立典型标杆,建设培育100个创客示范点;引进培育一批天使投资人,聚集创业投资机构10家以上,省级及以上高新区普遍设立种子资金;吸引科技创业创新人才5万人以上;孵化培育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3000家以上、高新技术企业500家以上,形成新的产业业态和经济增长点;创业创新政策体系更加健全,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全社会创业创新文化氛围更加浓厚,努力打造创新型城市。

三、主要任务和扶持办法

(一)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创业创新方式。大力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商业楼宇业主等创建众创空间,探索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把握互联网环境下创业创新特点和需求,利用“互联网+众创空间”新模式,实现创业与创新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建设多元化、网络化、集群化、市场化的众创空间体系,优化和完善现有创业服务机构的服务业态和运营机制,发挥创业服务机构的集聚效应和创业创新规模优势,形成要素集聚化、服务专业化、运营市场化、资源开放化的新格局。对运行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引育创客企业10家或创客100人以上,且机构健全、管理规范、服务到位的众创空间,经认定可给予两年内房租资助,第一年按每月每平方米8元、第二年按每月每平方米4元的标准计,补助面积最多不超过500平方米,补助金额以实际支付的房租为限;宽带接入费给予一次性50%以内的补贴;对经认定的众创空间用于购买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的支出,给予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积极引导众创空间提档升级,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其中获得省众创空间考核评价优秀的,再给予1:1配套奖励;建立市级众创空间考核评价制度,对众创空间绩效评价结果前10名的,由市政府授予市级优秀众创空间称号,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用于众创空间条件建设,市级优秀众创空间有效期三年,实行动态管理。

(二)加高端人才引进。依托绍兴“人才新政”,实施人才引进培养升级计划,强化人才创业扶持政策,优化人才服务保障,构建高效便捷的政策兑现机制,加快集聚国内外高层次科技创业创新人才,更大力度引进国家、省“千人计划”人才,充分发挥高端人才在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构建绿色高端产业体系中的核心引领作用。加快建设市级“千人计划”产业园、高层次人才创业孵化中心,在政策和要素扶持上加大倾斜力度,着力打造高端人才集聚区、创新发展引领区、人才管理改革先行区。推进“名士之乡”人才峰会,加强企业、开发区与院士专家、国内外高端人才的对接合作,完善以问题为导向、企业为主体、项目为纽带的引才用才机制。

(三)激发科技人员创业创新激情。鼓励科技人员在绍兴创业或服务企业创新,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征得单位同意后在职创业,其收入在照章纳税后归个人所有。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同等权利。赋予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职务科技成果使用和处置自主权,应用职务发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可按60%—95%的比率,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拥有。高校、科研院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待其转让该股权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征。

(四)鼓励大学生创业创新。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鼓励高校开设创业课程,建立健全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专门机构,推进高校创业教育学院和大学生创业园建设,加强大学生创业培训,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场所、公共服务和资金支持。建立大学生创业500万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创业园建设,创业大赛、创业活动举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创业培训等相关支出。对每年评审的大学生创业优秀项目给予1000元—20万元不等的资金资助(包括市级及以上创业竞赛中评选的优秀项目);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经营的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五)建设创业创新公共服务平台。推进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建设,各区、县(市)及省级以上高新园区要设立一定规模的创业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设立各种类型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对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综合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无偿资助、业务奖励等方式,支持面向创客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建设,发挥各类中介机构力量,为初创企业提供法律、知识产权、财务、检验检测认证和技术转移等服务。充分发挥绍兴网上技术市场作用,将网上技术市场延伸到众创空间,为创业者提供相关行业技术成果信息及交易服务。鼓励省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和省级企业研究院等各类创新载体向创业者开放共享科技资源,为创客群体提供工业设计、检测仪器等电子和数字加工设备。发挥科技企业孵化器及高校平台优势新建众创空间,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结合现有产业集聚特色新建符合本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的新型孵化平台,鼓励高校结合本校实际,发挥学科(专业)特色探索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平台。推广创新券使用,支持创客积极使用创新券到各类创新平台和载体寻求服务,开展创业创新活动。

(六)大力支持各类创业创新活动。积极支持创客团队参加中国创业创新大赛,对获得省级三等奖及以上的团队,由市或区、县(市)安排科技计划项目予以支持。进一步健全创业辅导制度,鼓励拥有丰富经验和创业资源的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家学者担任创业导师或组成辅导团队,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创业培训活动。鼓励各类机构举办主题论坛、创客大赛、创客成果展、创客项目路演和创客跳蚤市场等形式多样的公益活动,推动创客及其作品与投资人的对接,发掘优秀创客人才和创业创新项目,促进优秀创意成果转化。对众创空间承办区域性、全国性、国际性的创业创新大赛,可根据活动的影响力、规模、效果及实际支出等情况,经备案并通过科技部门审核认定的活动给予实际开支50%资助,单项活动单个众创空间每年资助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把激发全社会创业创新活力、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摆在突出地位,切实加强领导,全面落实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创业创新的各项工作意见,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经济转型升级。

(二)明确职责分工。建立由科技部门牵头,发改、经信、教育、财政、税务、人力社保、市场监管、金融等部门参与的工作推进机制,根据发展需要及时研究提出完善推进大众创业创新的政策措施,明确工作目标和推进计划,制定认定管理细则,全力推进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加强督查考核。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做好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创业创新工作情况的统计、总结等工作,科技部门要认真开展众创空间建设督查,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总结推广好的做法与经验,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浓厚氛围。

本意见涉及扶持(奖励、补助等)资金,按财政体制由各区、县(市)兑现,兑现过程必须公开透明。

本意见涉及的扶持政策与其他财政补助重复的,从高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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