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新公司法于2014年3月1日生效以来,中国已经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的要求,不再限制公司在设立时股东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关于一元公司和亿元注册资本的创业公司的报道纷纷见诸各大媒体报端,创业者心里也犯嘀咕,到底自己的创业公司应该设定多大的注册资本?这对后续融资会有什么样的影响呢?简法帮根据用户的疑问以及用户融资中遇到的问题,对于这一问题进行了简单概括和分析,供更多创业者参考。
“有限责任公司”之肇始
在阐述注册资本问题之前,有必要讲讲与之紧密相关的一个词“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被很多人推崇为现代社会最伟大的发明之一,没有学过法律的人第一次听到可能会觉得可笑,它能跟蒸汽机、灯泡和互联网相比?
在有限责任公司出现之前,创新创业者经营事业需要承担无限责任,例如:个体户或者合伙企业的形式,经营者的所有个人资产都有风险,生意亏了需要赔上自己的家产,一旦发生这一情况,很难再有出头之日。
有限责任公司则不同,从法律上来讲它是虚拟的、具有独立人格的人,也就是“法人”,他有自己的财产,能独立签订履行合同等法律行为,也能独立承担责任,资不抵债时就可以破产。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除了投入公司的资金之外,对公司的债务不用负责。
这就是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就意味着风险可控,有了这种法律保护,创客和投资人就可以大胆地从事高风险、高回报的行业了,例如各种发明创造的应用、探险和远程贸易,而不必担心倾家荡产的风险。有西方经济学家研究表明,“人类97%的财富,是在过去250年的时间里创造的”。这250年是英国工业革命的历史,也正好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历史,人类在此前几千年历史长河中也有很多伟大的发明(比如中国的四大发明),但有限责任公司真正让发明转化到实体经济中。中央电视台曾经播放过一个大型电视纪录片《公司的力量》,相信能让“法盲”脑洞大开,这也就解释了为何很多人认为即使是蒸汽机和电气的发明与有限责任公司这一发明相比,也略逊一筹!
中国也引入了有限责任制度。相信到这里,读者应该能够读懂新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注册资本和认缴制
当然,我们不是要在这里讲历史,与有限责任对应的是股东已经投入或承诺将要投入公司的资本金,在中国叫注册资本。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熟悉中国公司法历史的人知道,这“认缴”二字是在2013年底才进入法律,也就是大家所说的“认缴制”,与之前的“实缴制”相比是巨大的进步,尤其是对经济条件并不宽裕的创业者来说。
在正常情况下,创业者的最大风险也就是已经投入或承诺将要投入公司的资本金,也就是认缴的公司注册资本。非正常情况举例来说包括:
公司和股东的个人资产混同;
股东个人为公司债务提供担保等等。
以下简单概括了认缴制下注册资本规定的核心内容:
企业工商登记部门不再管理注册资本的实缴(少数明确规定的情形除外,见下文)。即使企业希望在营业执照上载明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以证明公司资金实力,工商登记部门也不会帮你!我们注意到,深圳的新版营业执照中连认缴注册资本都不再显示,更遑论实缴注册资本金额了,所以注册资本的影响力将会越来越弱化。
这项改革也让中国会计师也失去了一块历史业务——验资,因为工商登记部门不再要求《验资报告》,认缴制的企业也没有必要再花钱去做验资,如果融资过程中投资方要求验资并出具投资款到位证明的话,企业可以自己通过银行入账单验资核证出证明。
企业工商登记部门不再限定注册资本的出资期限,这个期限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中自行承诺,理论上这个期限可以是半年、一年或十年也可以是50年到100年,但在实践中来看,这一期限不应超过公司的经营期限,经营期限常见的有十年、二十年和长期(无限期),在公司章程中和企业营业执照(各地营业执照可能有所差异)上有记载。
公司设立或增资之前,不再需要先缴付一部分注册资本。新公司法已经废止了原来的出资期限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已经没有原来3万元的最低限额要求。理论上讲,公司注册资本从一元到亿元都没有法律限制。实践中,注册资本以千为单位的公司已不再稀奇了。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多为金融和准金融行业,列举如下,相关行业的创业者可进一步参照相关的规定:
此外,还有一些行业规定虽然没有列举在上边,但相关主管部门在修改部门规定之前还在执行现有规定。举个例子,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比如ICP证)的公司,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新公司法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货币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30%的限制。也就是说,法律不再限制股东的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比例,具体出资比例由股东按照货币和非货币的出资额自行确定。
为此,有人天真的以为技术出资可能是一个不错的迂回办法,不仅无需现金,是否真有技术转手也不易查证,似乎毫无后顾之忧,但2015年以来国税局已经出文并从实践中堵住了这个漏洞,具体分析下文讨论。
创业者需要注意的注册资本问题
首先,需要纠正很多人错误的观点——认缴制下股东不必担心注册资本缴付责任,这种观点是错误的,“认缴”≠“不缴”,既然认缴了,那么迟早还是要缴。简法帮建议用户,您有没有想过万一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责任,公司资不抵债,法院让你足额追缴认缴资本怎么办?笔者就见到过注册资本为500万美元的公司,因25万元借款无力偿还而被逼破产的报道。最高法院在新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虽然公司的注册资本是认缴制,但也不能太任性。
此外,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如果创始人认为可以控制公司和其他创始人股东,因而不用担心,那么您需要再认真想想,你能控制投资人股东吗?!更不用提前文提到的公司债权人了。
那么,注册资本是不是越小越好呢?从法律责任上讲是这样,注册资本越小,股东责任就越小。但是,如果公司注册资本就几千块或者小几万,不仅让银行和合作伙伴担心这公司房租从哪来,员工工资从哪儿来?投资方第一反应可能就是公司的账目会不会特别乱?
注册资本到底设多大为好?需要根据公司的预算来定,最好能够公司1-2年的资金需求,股东可以按照公司的需求逐步注入。如果说非要知道具体数字的话,一般创业公司注册资本早期设在50万-200万都是比较常见的。如果公司的资金需求增加,且是长期的需求,可以增加注册资本,并到工商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就行了,而如果是临时性的,可以通过股东贷款的方式周转,只要账目清楚就行。
当然,如果你所从事的行业有前文所列的注册资本要求的话,例如:准金融类的公司以及增值电信(如ICP证)业务,那也只能按照规定执行了。此外,如果您创业所在的领域在招投标时有注册资本或净资产硬指标要求,那也只能配合,但认缴制下“文化人”都开始明白注册资本不再代表实力,招标方提出注册资本的要求如果不是“有猫腻”的定制规则,就是落后无知。
首先,在认缴制下,注册资本可以在认缴期限内随时将认缴资本注入公司,但创业者不能天真地认为可以尽管把注册资本做大,拿着高注册资本的营业执照作为代表实力的名片,去忽悠上下游合伙伙伴。实际上,许多创业者发现,当初一时冲动设定的几百万甚至几千万注册资本,最后却是给自己挖了一个大陷阱。因为不仅仅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可能有权要求认缴股东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在融资过程中,创始人也有可能被投资方要求足额缴付注册资本,投资方希望创业者真刀实枪,而不是拿个壳公司来圈钱。
如果注册资本已经过高设定了,那该怎么办?最直接的解决方式是减资,降低公司的注册资本。经历过这个程序的公司可能知道,减资程序要比增资程序复杂的多,不仅需要政府审批,还有事先报纸公告等程序,通知公司债权人时,债权人有可能要求公司提前偿还债务或提供担保。实践中已经发生了因减资程序有瑕疵,导致股东被法院要求按照原认缴注册资本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例。在减资导致股东收回资金的情形下,还需要注意公司减资部分对应净资产如果超出投资原值,可能会产生个人所得税,公司有代扣代缴义务。
减资如果不可行的话,可以考虑少许股权转让,转让未缴付出资对应的股权。常见有两种情形:第一,创业公司的股东可以预留一部分未缴付的注册资本及其对应股权,用于员工期权激励,员工行权价格不低于注册资本对应账面值;第二,创业公司融资到B轮以后,实践中也并不罕见投资人同意由创始股东转让部分股权套现,用于改善生活的情形,当然,如果由创始人用于缴付认缴的注册资本也合情合理。
早期天使投资中,也能见到投资人将投资款的一部分打给公司创始人,因为投资大都会有溢价(也就是高于投资人认缴的注册资本),创始人将一部分资金用于缴付自己认缴的出资,另外一部分作为投资人认缴注册资本直接注入公司,还有剩余的话计入公司资本公积。投资人只关注投资后获取的股权比例,并不在意投资资金通过何种途径进入公司。但需要提示的是,使用这种方式需要投资人明白,投资人支付给创始人作为创始人认缴资本注入公司的价款,在投资人退出时是没法计入税基的,也就是说投资人退出时,可能要多承担对应部分的所得税(个人20%企业25%的税率)。另外,创始人获得的这部分款项,严格说来也有个人所得税问题,除非设计为投资人对创始人的借款,但即使作为借款投资人,可能同样面临上述的额外税负问题。
前文提到过,法律已经不再限制非货币出资(如技术和知识产权)的比例,那么,使用非货币出资替代现金出资或者做大公司的注册资本,是不是一个很好的选择呢?
简法帮之前发布过得文章《简法原创︱创业者以技术出资做大公司注册资本,是否赔了夫人又折兵?》,专门讨论过这个问题。简而言之,如果说之前的税务机关监管并不严的话,2015年以来,尤其是在即将到来的2016年,大家可能会发现,以技术虚假出资这种“明修栈道、暗渡陈仓”的做法将会得不偿失:不仅会恶化税务负担,还可能会面临评估和虚假出资等系列问题。事实上,据我们所知,已经有不少创业者遇到了这样的问题。
简法帮的建议很简单:如非必要,不要使用技术出资,尤其是不要通过技术出资来规避股东缴付出资的义务。实践中所存在的部分股东不出资金,而取得公司股权或超比例获得股权的情形,完全可以通过合伙(股东)协议、代持等变通途径来解决,适当的筹划可以合法减轻税负。详细内容请参阅原文。
首先,专业投资人肯定不会傻到以认缴注册资本的大小来判断企业的估值,或者是否值得投资,笔者也见到过不少注册资本只有几万的公司拿到知名投资人投资的案例,会计处理时就是将溢价部分计入公司资本公积,由公司所有股东按股权比例最终享有。
但是,不少创业者面临的困境是注册资本过高,很大比例的认缴注册资本没有到位,投资人可能会要求创始人在投资款到位前或者到位后的一定时间内将注册资本到位,这会给草根创业者带来不小的经济压力。但是,注册资本的实际缴付时间是可以与投资人磋商的,也不乏有投资人帮助创始人解决注册资本过高而无力很快付清的问题,创始人可以参考简法帮在前文中就注册资本太高提出的参考解决方案。融资成功最关键的因素,实际上是投资人对创业者业务和团队的认可。
简而言之,注册资本数额大小一般不太会影响融资,注册资本是否到位,在一般情况下也不是融资是否成功的决定性因素。
结语
有些创业者可能听说过,2015年北京某公司的个人股东申请把原148万元注册资本变更为9.8万亿(报道数字为987654321万元)的案子,当地工商局驳回该申请后,申请人不服将工商局诉至法院。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中指出,注册资本认缴登记是我国放松市场准入管制,优化“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市场环境的重要举措。市场主体应以认缴出资额承担相应责任,并对其认缴出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部门依《公司法》审慎驳回“非理性认缴资本”申请,与我国商事制度改革方向并不相悖。
且不论该判决的对错,股东注册万亿级别的公司不是变相地将有限责任公司变成了无限责任了吗?个人如何缴清万亿级别的注册资本呢?个人有能力承担这么大的责任吗?
我们也想问问公司的潜在投资人和合作伙伴,“元芳,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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