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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啦!企业和科技人员收好这两份大礼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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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创客 2018-05-31 00:00 抢发第一评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国家为双创推出的税收优惠越来越多。

日前,财政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

《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

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

同时,财政部等三部门还联合发布

《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

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如果你怀揣着一个创业梦,

那么这份税收大礼包真的不能错过。

小创也在此进行了政策梳理。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须符合的条件及认定管理事项,按照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企业须满足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按照《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执行。

业务范围包括,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文化技术服务,中医药医疗服务等。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税优惠

政策明确自2018年7月1日起,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科技人员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科技人员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中对完成或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应按规定公示有关科技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国防专利转化除外),具体公示办法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

 科技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现金奖励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三年(36个月)内奖励给科技人员的现金。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转化科技成果,应当签订技术合同,并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审核登记,并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此外,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应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核算,不得将正常工资、奖金等收入列入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享受税收优惠。

小创认为,除在企业层面给予创新税收优惠,

国家还关注个人层面创新的税收激励,

是对于现有科技创新税收优惠体系的完善,

将进一步形成推动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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