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评估,2013年3月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上海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评估与奖励办法》(沪府办发〔2013〕15号)需继续实施,其有效期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2017年12月21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上海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评估与奖励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共享,提高其利用率,增强科技创新能力,调动本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管理单位和相关人员提供共享服务的积极性,根据《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事业等管理单位(以下统称“管理单位”)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评估和奖励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是指单台(套)原值为3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科学仪器和实验设施。 本办法所称的共享,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管理单位将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向社会开放,由非关联单位、个人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行为。 第四条(奖励资金) 本市设立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奖励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市科委部门预算。 第五条(评估与奖励原则) 本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评估与奖励,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度进行一次。 第六条(评估与奖励对象) 凡以市或区县财政全额或者部分出资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所在管理单位,都应接受仪器设施共享服务情况的评估。鼓励以其他资金,包括中央财政、社会资金等全额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所在管理单位参加评估。 在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年度评估中,评估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管理单位,可申请共享服务奖励。 第七条(评估内容) 对管理单位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情况的评估内容包括: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业绩、共享服务管理、服务队伍与能力、信息公开等情况。 第八条(评估奖励程序) 每年由市科委会同市各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评估与奖励,评估期为上年7月1日到当年6月30日。 (一)市科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市级财政全额或者部分出资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情况及加盟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管理单位,确定评估单位。 (二)纳入评估范围的管理单位通过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科学仪器共享服务系统,按照要求填报评估与奖励材料。 (三)市科委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其中,优秀名额不超过参加评估的管理单位数量的10%。实施评估时,应选择不低于10%的管理单位进行现场抽查和用户满意度调查。现场抽查包括共享服务相关原始记录和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运行管理情况的核实等。 (四)通过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网站,向社会公布奖励结果。 (五)对获得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其奖金在下一年度发放。 第九条(奖励分类与条件) 大型仪器共享服务奖励分为管理单位共享服务奖和先进个人奖。 (一)管理单位共享服务奖授予当年度大型仪器共享服务评估合格及以上的管理单位。 (二)先进个人奖授予在共享服务工作量、服务质量、服务态度、功能开发等方面表现突出的操作人员,以及在共享管理制度建设、人才队伍建设、运行与服务管理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的管理人员。先进个人名额,原则上不超过共享大型仪器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2%。 第十条(奖励金额确定) 管理单位共享服务奖的奖励经费,根据管理单位通过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基本信息且服务记录备案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工作量,以及管理单位绩效评估等级确定。单台(套)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 以非财政资金全额出资购置、建设的大型仪器,在同等条件下,上浮10%的奖励金额。 第十一条(先进个人奖励) 对先进个人发放奖励资金2000元,并颁发荣誉证书。先进个人可优先参加上海市科技、教育、人事等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与交流活动。 第十二条(优秀单位奖励) 对评估优秀的管理单位发放奖励资金,并颁发年度先进集体荣誉证书;先进集体申请以市或者区县级财政资金全额或部分出资新购、新建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其申请购置。对连续3年评为先进集体的管理单位当年授予示范单位,次年免予现场抽查。 第十三条(评估反馈) 对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评估与奖励情况,由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建立健全本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信息库,为本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新购(新建)评议、科研基地建设等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奖励资金用途) 管理单位的共享服务奖励资金,可用于共享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运行维护、功能开发、升级改造、服务推广、信息管理与维护、操作(管理)人员的能力培训与补贴等。 第十五条(资金管理与监督) 管理单位对奖励资金的开支行使管理和监督权,应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明晰、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确保奖励资金的合理使用。管理单位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奖励资金等行为的,由市科委、市财政局依法追回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该单位当年及3年内的奖励资格。 第十六条(区县配套政策) 区县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对区域内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情况给予相应激励。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原《上海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评估与奖励暂行办法》(沪府办发〔2008〕2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21日